近日,山西省省级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发布新政策,主要涉及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房屋套数认定标准、明确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比例等,具体如下:
山西省省级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
中心各科室:
为更好地满足缴存职工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山西省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文件精神,现对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一、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
1.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最高额度为100万元,单方缴存和双方缴存均可申请。
2.对高层次人才、二孩及以上多子女家庭、现役军人家庭适当提高公积金贷款额度,在最高贷款额度的基础上上浮30%。
3.自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在太原市范围内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新建商品房,使用公积金贷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在最高额度基础上上浮30%。
以上政策不可叠加使用。
二、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房屋套数认定标准
1.对于2014年12月31日前发放,并在再次申请贷款前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再记入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
2.只将拟购房所在区(县、市)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作为房屋套数认定标准。
三、明确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比例
1.缴存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最低首付比例为15%。
2.购买其他自住住房的,首套住房和二套住房最低首付比例继续执行20%。
本通知由山西省省级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2025年1月10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
山西省省级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2024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