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项补助,开始申领!

政务   2024-11-19 17:10   安徽  
关于开展劳务派遣单位申请一次性扩岗补助工作的通告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24〕2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一次性扩岗补助经办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现就我省开展劳务派遣单位申请一次性扩岗补助工作通告如下:



享受范围



在安徽省行政辖区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的劳务派遣单位,在本行政辖区外取得劳务派遣资质并在本行政辖区依法备案的劳务派遣单位分公司(以下简称“劳务派遣单位”),可按规定申请享受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



享受条件



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招用毕业年度或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中任一人员类型的。

2.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足额缴纳3个月以上的失业、工伤、职工养老保险费,且审核时处于正常参保缴费状态。

3.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

同一人员已享受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或一次性扩岗补助(以是否实际发放资金为准)的,不再享受一次性扩岗补助。



返还标准



劳务派遣单位申请的一次性扩岗补助资金为自有员工部分和被派遣劳动者部分补助资金累计之和,均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确定。实际用工单位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以及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等非企业性质单位不享受。



申领方式



劳务派遣单位应主动向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扩岗补助,并在申请时提供劳务派遣单位及实际用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劳务外包或劳务派遣合同复印件、申请一次性扩岗补助承诺书、申请一次性扩岗补助审核表、申请一次性扩岗补助用工花名册、申请一次性扩岗补助报盘表等材料。



资金申请和分配使用



劳务派遣单位申请一次性扩岗补助时,应将被派遣劳动者、自有员工作为本单位职工整体申请,并根据不同用工单位予以区分,涉及被派遣劳动者部分补助资金由实际用工单位全额享受。

劳务派遣单位申请一次性扩岗补助资金,应在确认符合享受条件后及时提交申请和相关材料。逾期未申请的,视为放弃享受资格。



资金拨付



劳务派遣单位收到一次性扩岗补助资金后,应在30日内将涉及实际用工单位部分资金拨付至用工单位。用工单位在收到劳务派遣单位拨付的资金后,应在15日内向劳务派遣单位出具资金到账确认函。劳务派遣单位要及时将资金拨付及使用情况相关材料整理归档,妥善保管并留存备查。



政策咨询



劳务派遣单位和实际用工单位可致电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或12333咨询有关政策。

特此通告。


2024年11月18日


关于开展劳务派遣单位申请稳岗返还工作的通告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24〕2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40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我省开展劳务派遣单位申请稳岗返还工作通告如下:



享受范围



在安徽省行政辖区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的劳务派遣单位,在本行政辖区外取得劳务派遣资质并在本行政辖区依法备案的劳务派遣单位分公司(以下简称“劳务派遣单位”),可按规定申请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享受条件



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累计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

2.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5.5%(30人及以下的裁员率不高于20%);   

3.申请和审核时非严重违法失信受联合惩戒单位(以信用安徽公布信息为准);

4.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



返还标准



劳务派遣单位申请的稳岗返还资金为自有员工部分和被派遣劳动者部分返还资金累计之和。返还标准按劳务派遣单位、实际用工单位的性质和规模分别确定,大型企业按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中小微企业按60%计算。

实际用工单位为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返还标准执行。实际用工单位为机关事业单位的不享受。



申领方式



劳务派遣单位应主动向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稳岗返还,并在申请时提供劳务派遣单位及实际用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劳务外包或劳务派遣合同复印件、申请稳岗返还承诺书、申请稳岗返还审核表、申请稳岗返还用工花名册、申请稳岗返还报盘表等材料。



申领时间



劳务派遣单位应于当年度提交申请和相关材料,逾期未申请的,视为放弃享受资格。



资金申请和分配使用



劳务派遣单位申请稳岗返还应将被派遣劳动者、自有员工作为本单位职工整体申请,涉及被派遣劳动者部分返还资金由实际用工单位全额享受,可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以及降低生产经营成本等支出。



资金拨付



劳务派遣单位收到稳岗返还资金后,应在30日内将涉及实际用工单位部分资金拨付至用工单位。用工单位在收到劳务派遣单位拨付的资金后,应在15日内向劳务派遣单位出具资金到账确认函。

劳务派遣单位要及时将资金拨付及使用情况相关材料整理归档,妥善保管并留存备查。



政策咨询



劳务派遣单位和实际用工单位可致电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或12333咨询有关政策。

特此通告。


2024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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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主办单位 |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单位 | 芜湖市城市运行管理服务中心

技术支持 | 芜湖传媒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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