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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晚上好呀~
台风过后
不少朋友家中受损严重
针对灾后重建和复工复产
海南省发布了九条措施
一起来看具体详情!
01
关于灾后重建使用土地
2025年3月底前,对符合条件的灾后恢复重建项目急需使用土地(含林地,下同)的,经各市县政府认定报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林业局备案后,可以先行使用土地。同时强调践行节约集约用地原则,除符合准入情形外,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公益林、自然保护地等红线底线要素。
02
关于重建项目用地用林用海审批
一是列入灾后恢复重建项目清单先行使用土地的项目,分类做好用地用林审批。
二是优化用地报批要求。2025年12月底前,在确保土地权属清晰无争议的前提下,对灾后重建项目可以由市县政府出具权属相关说明后办理征地审批手续,对灾后重建项目清单中符合条件的公路和大型水利工程,建设单位根据要求可分期分段申请办理用地(用林)手续。
三是简化受灾林木砍伐手续。清理受灾林木所需采伐限额,可在县域内不分类型集中使用。采伐限额不足的,由省级层面予以足额保障。四是简化灾后重建项目用海手续。灾后复工复产项目临时使用海域的,经市县政府认定,报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备案后,可先行开展用海活动,同步补办用海手续。五是加快盘活围填海历史遗留资源。利用已备案的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区域的,填海项目竣工验收后可以按程序换发土地使用权证。
03
关于重建项目审批程序
一是对于受灾损毁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合法的经营性项目,以及各类项目配套的门岗、停车棚、配电房等附属设施,可在原址进行修缮或者按照原报建方案重建,不再重新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二是因灾受损严重需原地重建、不扩大原用地(用海)规模的合法建筑物、构筑物,涉及生态保护红线的,不属于生态保护红线内新增建设用地(用海),不需要办理认定意见。
三是灾后重建自然保护地内原有合法的公共和民生设施,可按原址原状开展重建,报保护地管理机构备案并接受监管,无需再办理进入自然保护地的相关行政许可等准入手续。
04
关于灾后重建必需的砂石土矿产资源
对重建需要新增砂石土规划区块的,经充分论证和严格审查后,可直接纳入“十四五”矿产资源规划。灾后恢复重建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民生项目急需保障砂石的,允许设置储量规模为小型,年最低生产规模为20万吨/年的开采规划区块,开采期不超过2年,并采取协议方式出让。
05
关于电力通讯供排水等基础设施恢复建设
灾后恢复重建需要的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的零星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可采取“不征不转”“只征不转”方式使用土地;架空电力传输线路塔基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尽可能沿田间道路、沟渠、田坎铺设。以开挖回填方式铺设的管道设施,穿越耕地或永久基本农田的,施工后恢复耕种条件并经验收后,不再办理有关用地审批手续;穿越规划林地的,2025年12月底前完成建设并根据实际情况造林复绿,不再办理用林手续。
06
关于支持农村村民住房恢复建设
明确需原址重建的农房,农户已有宅基地或规划手续的,可原址重建;未取得宅基地使用权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但符合条件的,经村委会同意后,可边原址重建边申请办理报建手续。对于确需异地新建的,依据村庄规划集中建设;对需要局部优化村庄规划的,明确办理流程。同时,对农房建设的风貌管控、安全提出要求。
07
关于支持农业恢复生产
一是对受灾损毁的设施农业项目已经备案和上图入库的,原址修缮或重建不再办理备案手续;未备案的,可以先行建设,原则上在2025年6月底前完成备案和上图入库。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的前提下,养殖设施可以建设六层以下、不高于24米的多层建筑。
二是对恢复农业生产开展必要的灌排设施、农村道路等配套设施建设,涉及少量占用或者优化永久基本农田布局的,可以先行建设,建设完成后市县统筹补划。
三是降低渔业复工复产成本。经核实经济损失达正常收益60%以上的养殖用海,可减免不超过3年的海域使用金。
08
关于支持工业物流业复工复产
对因灾受损确需易地重建的工业项目、城区商品批发市场,政府收回原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安排新的项目用地。支持工业企业、物流企业利用自有土地进行升级改造,提高容积率的,可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利用存量房产和土地资源进行物流及相关配套设施建设、从事长期租赁等物流经营活动的,符合安全和行业标准的前提下,可在五年内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
09
关于支持旅游业复工复产
对于景区(点)内因灾受损的配套服务设施,可原状加固维修,允许在非建设用地上放置临时旅游服务设施,助力尽快恢复经营。对于纳入灾后重建项目清单的A级景区、乡村旅游点分别按照我省系列资源要素保障政策措施进行保障,推动恢复和重建工作。此外,各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要精准做好服务保障,下沉一线、主动靠前服务,用好用足相关政策,全力解决项目落地、企业发展难题。将恢复重建项目纳入省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实行全过程监管。
本文件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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