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日晚,黑龙江省伊春市的王先生向潮新闻求助,称他年仅6岁的女儿在放学回家路上不幸被一辆警车撞倒,目前仍躺在重症监护室内,如今他正面临巨大的经济压力,几乎无力承担后续的医疗费用。
11月4日,潮新闻记者从伊春市翠峦区公安局工作人员处获悉,此事正在调查中。同时记者也致电了肇事司机崔某,他表示,不是警车撞人,警车(当时)属于正常行驶。
据王先生介绍,事情发生在10月30日下午6时左右,他的女儿正好乘坐车辆放学回家。“车辆停靠在小区对面的路边,孩子在确认四周没有车辆的情况下,便自己穿过马路回家,就在快走到时,一辆疾驰而来的警车将她撞倒。据周围目击者称,警车速度比较快,孩子被撞飞了十多米远。”
监控视频截图。图源:受访者提供
距离事故发生已经过去4天,王先生的女儿还躺在重症监护室内。检查结果显示,目前孩子存在双额叶损伤,蛛网膜下腔出血,右侧上颌窦内积雪等情况。另据大河报,王先生表示,出事故的路段为限速40千米/小时的双向单车道小路,事发位置在一处T型路口附近。他告诉记者,交警曾让肇事民警进行酒精测试,已排除酒驾。但家属认为,通过路边监控来看,肇事警车可能存在超速情况。王先生称,肇事司机系民警崔某某,事发时崔某某独自驾驶警车,车内无其他人员。崔某某自称正在执行公务,但没穿带警号的警服,其解释为“警号没下来”。王先生说,得知女儿受伤的消息后,他立即从家里赶到事故现场,并迅速将孩子送往医院。事后,他才查看了周边的监控录像。根据王先生提供的视频监控资料显示,30日下午5点47分,小女孩从一辆面包车上下来,环顾四周情况后,从面包车的后部跑向马路对面。就在这时,一辆并未开启警示灯的警车从一侧迅速驶来,将小女孩撞飞了出去。另一段监控录像则显示,事故发生后,一名身穿警服的人员迅速下车,朝小女孩跑去,查看她的伤情。“小孩是连走带跳的,但车肯定超速,我不信要是开30千米/小时能把孩子撞成这样。”王先生说。至于此次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问题,王先生解释道,由于可能涉及公安机关的内部程序问题,目前尚未得到认定。他承认,女儿确实是横穿了马路,但他也表示小区附近并没有设置斑马线,平日里居民们也都是通过横穿马路的方式走到对面的。虽然女儿的确存在横穿马路的行为,但王先生在采访过程中也提出自己的一些相关疑问。11月4日下午,潮新闻记者联系了涉事司机崔某,他表示,不是警车撞人,警车属于正常行驶。当记者想进一步了解情况时,崔某表示暂不接受采访,如有需求可向宣传部门了解情况。随即,潮新闻记者致电伊春市翠峦区公安局负责宣传的处室,工作人员称他们目前正在对相关情况进行了解,等调查结束后或会发布通报。另据贵州电视台百姓关注,交警部门回应称,事故责任正在认定,保险已垫付医疗费1.8万元,相关救助基金已走完流程,将尽快划拨。虽然是执行公务,但因此造成无辜者损伤仍需赔偿。知名刑事辩护律师、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表示,一般情况下,警车在执行紧急任务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并且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但是,这里强调的是“确保安全”的前提,并不意味着可以随意超速或违章,应当保证公共安全。如果因超速或违章行为导致了事故的发生,仍然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警车在非执行紧急任务时,必须遵守交通规则,不享有上述特权,如有超速或其他违章行为,将按照普通车辆的标准进行处罚。付建认为,如果最终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警车有责任,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民警所属单位内部可能会依据行政纪律管理规定对肇事民警进行处分。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给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机关应当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