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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存量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定价机制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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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中国农业银行西藏分行客户: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助力深化利率市场化改革,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我行坚决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4〕第11号》有关要求,现就完善存量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存量房贷”)利率定价调整机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存量房贷利率定价调整机制
(一)适用范围。我行发放的以LPR浮动利率定价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调整范围不包括: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中公积金贷款部分)、个人商业用房贷款(含商住两用房贷款),以及其他不符合《公告》要求的个人贷款。
(二)加点值的调整。
1.符合西藏优惠贷款利率政策的个人住房贷款的利率调整。对于在西藏优惠贷款利率基础上加点幅度高于+0BP的存量房贷,客户可申请将其加点幅度调整为+0BP,即重新约定的贷款利率(包括首套、二套及以上)执行本笔贷款上一个重定价日时确定的西藏优惠贷款利率。
2.不符合西藏优惠贷款利率政策的个人住房贷款的利率调整。借款合同约定的加点值比全国新发放房贷利率平均加点值高30BP以上的,可申请调整加点值;调整后的加点值不低于全国新发放房贷利率平均加点值加30BP,且不低于所在城市房贷利率加点下限(如有)。具体加点值根据市场供求、客户资信情况、贷款担保变化等因素确定。
全国新发放房贷利率平均加点值=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上季度全国新发放房贷平均利率-该利率对应季度内各月5年期以上LPR的算术平均值。
(三)重定价周期的变更。重定价周期,即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随定价基准(LPR)调整的时间间隔,可选择三个月、六个月或一年。新的重定价日从原合同重定价日起算,按每满三个月、六个月或一年的对日确定,即重定价周期选择三个月的,每年有四个重定价日;重定价周期选择六个月的,每年有两个重定价日;重定价周期选择一年的,每年只有一个重定价日。重定价周期调整后,原合同重定价日在某周期的对应月份无相应对日的,以当月最后一日为重定价日。在借款合同期内,重定价周期只能变更一次。
(四)固定或基准利率的房贷调整。固定利率或参考贷款基准利率定价的房贷客户,需先申请转换为以LPR为定价基准的浮动利率贷款(以下简称“固转浮”),再按照前述规则申请利率加点幅度调整。利率定价转换之后,不得再转回固定利率或贷款基准利率。
二、申请渠道及生效时间
(一)加点幅度调整申请。即日起,浮动利率房贷客户可向我行贷款经办行提出利率加点幅度调整申请,符合条件的,我行将及时予以调整。
(二)“固转浮”申请。固定利率或参考贷款基准利率定价的房贷客户,可向我行辖内贷款经办行申请办理利率定价转换。
(三)重定价周期调整申请。浮动利率房贷客户可通过我行贷款经办行提出重定价周期调整申请,我行将不晚于2024年11月15日受理,符合条件的,我行将及时予以调整。
(四)生效时间。利率加点幅度、重定价周期调整将于调整当日生效。利率调整生效日起按照新的利率加点幅度执行,利率调整不溯及既往,之前的房贷利息不作调整。
(五)服务渠道。我行将在贷款经办行、营业网点等渠道提供利率加点幅度调整、重定价周期调整、利率定价转换结果查询等服务,您可于调整生效日起进行查询。
三、温馨提示
(一)对于2024年10月31日(含)前发放的且符合上述条件的存量房贷业务,我行已调整利率加点值,无需申请。
(二)针对不符合西藏优惠贷款利率政策的个人住房贷款,为尊重您的合同权利,保护您的消费者权益,敬请关注人民银行官网利率政策栏目每季度第一个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公布的上季度全国新发放房贷平均利率值。
(三)调整成功后,您可登录我行手机银行APP,通过“贷款—房贷利率调整”,选择名下相应房贷并查询该笔房贷的调整结果。
(四)利率定价调整不收取任何费用,请勿相信我行以外人员的电话或短信,谨防电信诈骗。
如需进一步咨询,可关注“中国农业银行西藏分行”微信公众号,或者拨打95599咨询,亦可联系您的贷款经办机构。
特此公告。
中国农业银行西藏自治区分行
2024年11月7日
中国工商银行西藏自治区分行关于完善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定价机制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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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中国工商银行客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助力深化利率市场化改革,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我行认真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定价机制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4〕第11号)相关要求,积极依法完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简称“房贷”)利率定价机制有关事项。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我行已发放的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定价基准的浮动利率房贷业务。
二、利率定价调整规则
(一)符合西藏优惠贷款利率政策的房贷利率加点值调整。对于在西藏优惠贷款利率基础上加点值高于0BP的存量房贷,客户可申请将其加点值调整为0BP,即重新约定的贷款利率(包括首套、二套及以上)执行本笔贷款上一个重定价日确定的西藏优惠贷款利率。
(二)不符合西藏优惠贷款利率政策的房贷利率加点值调整。存量房贷利率加点值高于上季度全国新发放房贷利率平均加点值加30BP时,客户可申请调整利率加点值。重新约定的加点值不低于上季度全国新发放房贷利率平均加点值加30BP,且不低于重新约定时所在城市房贷利率加点下限(如有),具体加点值根据市场供求、客户资信情况、贷款担保变化等因素确定。
上季度全国新发放房贷利率平均加点值=人民银行公布的上季度全国新发放房贷平均利率-上季度各月公布的5年期以上LPR的算术平均值。
(三)存量房贷客户可申请调整重定价周期,选择按3个月、按6个月、按12个月重定价。存量房贷调整重定价周期后,原贷款合同每年1月1日重定价的,以调整后重定价周期确定的对应月份的1日为重定价日;以贷款发放日对月对日重定价的,以调整后重定价周期和贷款发放日期确定的对应日期为重定价日。贷款存续期内仅可调整一次重定价周期。
(四)对于固定和基准利率的存量房贷,客户需先向我行申请转成浮动利率,以最近一个月LPR转换为加点形式,加点值等于原合同利率水平与最近一个月相应期限LPR的差值,再申请按上述规则进行利率定价调整。利率定价方式转换后,重定价日为定价转换申请日,客户不可再申请转回固定利率或基准利率定价。
三、申请渠道和生效时间
(一)即日起,客户可线下向贷款服务行申请调整利率加点值,对于不符合西藏优惠贷款利率政策的房贷业务,客户还可线上通过我行手机银行“贷款-房贷利率调整”栏目申请调整。审核通过后,新的利率加点值即日生效。
(二)我行将不晚于2024年11月15日开始受理重定价周期调整申请,客户可通过我行手机银行“贷款-房贷重定价周期调整”栏目申请调整重定价周期。审核通过后,新的重定价周期即日生效。客户也可按上述时间安排线下咨询贷款服务行。
(三)当前以固定利率或基准利率定价的存量房贷业务,即日起,客户可线上通过我行手机银行“贷款-房贷利率调整”栏目或线下向贷款服务行提出定价方式转换申请。审核通过后,如符合上述利率加点值调整规则,可继续申请调整利率加点值。
四、温馨提示
(一)对于符合西藏优惠贷款利率政策且符合条件的存量房贷业务,我行已统一批量调整利率加点值,客户无需申请。
(二)对于不符合西藏优惠贷款利率政策的房贷业务,为维护您的权益,请您关注人民银行发布的上季度全国新发放房贷利率,如符合调整条件,可向我行提出申请。
(三)调整成功后,您可通过手机银行“贷款-我的贷款”栏目查询贷款相关信息。如您对利率定价调整事宜存在异议,可联系贷款服务行。
(四)利率定价调整不收取任何费用,请勿相信我行以外人员的电话或短信,谨防电信诈骗。
(五)如您的联系方式发生变更,请及时联系贷款服务行更新。
(六)我行整理了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定价调整的常见问答,您可以通过“中国工商银行客户服务”微信公众号—“金融-个人贷款”或登录我行手机银行查阅。
感谢您一直以来对我行的信赖与支持!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藏自治区分行
2024年11月7日
关于完善存量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定价机制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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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存量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定价机制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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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中国建设银行客户: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助力深化利率市场化改革,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我行坚决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4〕第11号》有关要求,现就完善存量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存量房贷”)利率定价调整机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存量房贷利率定价调整机制
(一)适用范围
我行发放的以LPR浮动利率定价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二)加点值的调整
1.对符合西藏优惠贷款利率政策的个人住房贷款的利率调整。对于在西藏优惠贷款利率基础上加点幅度高于+0BP的存量房贷,客户可申请将其加点幅度调整为+0BP,即重新约定的贷款利率(包括首套、二套及以上)执行本笔贷款上一个重定价日时确定的西藏优惠贷款利率。对于2024年10月31日(含)前发放的且符合上述条件的业务,我行已批量调整,无需申请。
2.对不符合西藏优惠贷款利率政策的个人住房贷款的利率调整。借款合同约定的加点值比全国新发放房贷利率平均加点值高30BP以上的,可申请调整加点值;调整后的加点值不低于全国新发放房贷利率平均加点值加30BP,且不低于所在城市房贷利率加点下限(如有)。具体加点值根据市场供求、客户资信情况、贷款担保变化等因素确定。
全国新发放房贷利率平均加点值=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上季度全国新发放房贷平均利率-该利率对应季度内各月5年期以上LPR的算术平均值。
(三)重定价周期的变更
重定价周期,即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随定价基准(LPR)调整的时间间隔,可选择三个月、六个月或一年。新的重定价日从原合同重定价日起算,按每满三个月、六个月或一年的对日确定,即重定价周期选择三个月的,每年有四个重定价日;重定价周期选择六个月的,每年有两个重定价日;重定价周期选择一年的,每年只有一个重定价日。重定价周期调整后,原合同重定价日在某周期的对应月份无相应对日的,以当月最后一日为重定价日。在借款合同期内,重定价周期只能变更一次。
(四)固定或基准利率的房贷调整
固定利率或参考贷款基准利率定价的房贷客户,需先申请转换为以LPR为定价基准的浮动利率贷款(以下简称“固转浮”),再按照前述规则申请利率加点幅度调整。利率定价转换之后,不得再转回固定利率或贷款基准利率。
二、申请渠道及生效时间
(一)加点幅度调整申请。自2024年11月1日起,我行开始受理符合条件客户的申请。浮动利率贷款客户(包括成功办理“固转浮”的客户)可以登录建行手机银行、建行智慧个贷微信小程序等线上渠道,通过“存量房贷利率调整”功能,点击“加点值调整查询”,查询是否符合协商变更加点值条件。符合条件的客户,可以按系统提示,提交申请。新的加点值申请成功当日生效,次日可登录查询。
(二)“固转浮”申请。自2024年11月1日起,借款人可以登录建行手机银行、建行智慧个贷微信小程序等线上渠道,在“存量房贷利率调整”中点击“申请转为浮动利率”功能,申请成功后即时生效。
(三)重定价周期调整申请。自2024年11月5日起,浮动利率贷款客户(包括成功办理“固转浮”的客户)可以登录建行手机银行、建行智慧个贷微信小程序等线上渠道,通过“存量房贷利率调整”功能,点击“重定价周期变更”,按系统提示自助办理,办理成功当日生效。
三、温馨提示
(一)调整成功后,您可登录我行手机银行APP,通过“贷款—房贷利率调整”,选择名下相应房贷并查询该笔房贷的调整记录。
(二)针对不符合西藏优惠贷款利率政策的个人住房贷款,为尊重您的合同权利,保护您的消费者权益,敬请关注人民银行官网利率政策栏目每季度第一个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公布的上季度全国新发放房贷平均利率值。
(三)利率定价调整不收取任何费用,请勿相信我行以外人员的电话或短信,谨防电信诈骗。
如需进一步咨询,可关注“中国建设银行”微信公众号,或者拨打95533咨询,亦可联系您的贷款经办机构。
特此公告。
中国建设银行西藏自治区分行
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七日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西藏自治区分行关于完善存量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定价机制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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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西藏分行客户: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助力深化利率市场化改革,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我行坚决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4〕第11号》有关要求,现就完善存量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存量房贷”)利率定价调整机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存量房贷利率定价调整机制
(一)适用范围
我行发放的以LPR浮动利率定价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二)加点值的调整
1.对符合西藏优惠贷款利率政策的个人住房贷款的利率调整。对于在西藏优惠贷款利率基础上加点幅度高于+0BP的存量房贷,客户可申请将其加点幅度调整为+0BP,即重新约定的贷款利率(包括首套、二套及以上)执行本笔贷款上一个重定价日时确定的西藏优惠贷款利率。对于2024年10月31日(含)前发放的且符合上述条件的业务,我行已批量调整,无需申请。
2.对不符合西藏优惠贷款利率政策的个人住房贷款的利率调整。借款合同约定的加点值比全国新发放房贷利率平均加点值高30BP以上的,可申请调整加点值;调整后的加点值不低于全国新发放房贷利率平均加点值加30BP,且不低于所在城市房贷利率加点下限(如有)。具体加点值根据市场供求、客户资信情况、贷款担保变化等因素确定。
全国新发放房贷利率平均加点值=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上季度全国新发放房贷平均利率-该利率对应季度内各月5年期以上LPR的算术平均值。
(三)重定价周期的变更
重定价周期,即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随定价基准(LPR)调整的时间间隔,可选择三个月、六个月或一年。新的重定价日从原合同重定价日起算,按每满三个月、六个月或一年的对日确定,即重定价周期选择三个月的,每年有四个重定价日;重定价周期选择六个月的,每年有两个重定价日;重定价周期选择一年的,每年只有一个重定价日。重定价周期调整后,原合同重定价日在某周期的对应月份无相应对日的,以当月最后一日为重定价日。在借款合同期内,重定价周期只能变更一次。
(四)固定或基准利率的房贷调整
固定利率或参考贷款基准利率定价的房贷客户,需先申请转换为以LPR为定价基准的浮动利率贷款(以下简称“固转浮”),再按照前述规则申请利率加点幅度调整。利率定价转换之后,不得再转回固定利率或贷款基准利率。
二、申请渠道及生效时间
(一)申请渠道
线下渠道:客户可到贷款经办行线下申请办理。
线上渠道:具体办理路径为:邮储银行APP-贷款-存量房贷常态化利率调整/重定价周期调整。
(二)调整时间
1.自2024年11月1日起,在符合调整加点值要求时,客户可向我行申请单笔调整。
2.自2024年11月7日起,客户可向我行申请调整重定价周期,符合条件的,我行将及时予以调整。
3.利率加点值、重定价周期调整将于审核通过当日生效。利率调整生效日起按照新的利率加点值执行,利率调整不溯及既往,之前的房贷利息不作调整。
三、温馨提示
(一)调整成功后,您可登录我行手机银行APP,通过“贷款—房贷利率调整”,选择名下相应房贷并查询该笔房贷的调整记录。
(二)针对不符合西藏优惠贷款利率政策的个人住房贷款,为尊重您的合同权利,保护您的消费者权益,敬请关注人民银行官网利率政策栏目每季度第一个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公布的上季度全国新发放房贷平均利率值。
(三)利率定价调整不收取任何费用,请勿相信我行以外人员的电话或短信,谨防电信诈骗。
如需进一步咨询,可联系您的贷款经办机构。
特此公告。
感谢您一直以来给予我行的大力支持!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西藏自治区分行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七日
中国民生银行关于完善存量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定价机制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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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民生银行客户: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助力深化利率市场化改革,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我行坚决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4〕第11号》有关要求,现就完善存量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存量房贷”)利率定价调整机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存量房贷利率定价调整机制
(一)适用范围
我行发放的以LPR浮动利率定价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二)加点值的调整
1.对符合西藏优惠贷款利率政策的个人住房贷款的利率调整。对于在西藏优惠贷款利率基础上加点幅度高于+0BP的存量房贷,客户可申请将其加点幅度调整为+0BP,即重新约定的贷款利率(包括首套、二套及以上)执行本笔贷款上一个重定价日时确定的西藏优惠贷款利率。对于2024年10月31日(含)前发放的且符合上述条件的业务,我行已批量调整,无需申请。
2.对不符合西藏优惠贷款利率政策的个人住房贷款的利率调整。借款合同约定的加点值比全国新发放房贷利率平均加点值高30BP以上的,可申请调整加点值;调整后的加点值不低于全国新发放房贷利率平均加点值加30BP,且不低于所在城市房贷利率加点下限(如有)。具体加点值根据市场供求、客户资信情况、贷款担保变化等因素确定。
全国新发放房贷利率平均加点值=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上季度全国新发放房贷平均利率-该利率对应季度内各月5年期以上LPR的算术平均值。
(三)重定价周期的变更
重定价周期,即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随定价基准(LPR)调整的时间间隔,可选择三个月、六个月或一年。新的重定价日从原合同重定价日起算,按每满三个月、六个月或一年的对日确定,即重定价周期选择三个月的,每年有四个重定价日;重定价周期选择六个月的,每年有两个重定价日;重定价周期选择一年的,每年只有一个重定价日。重定价周期调整后,原合同重定价日在某周期的对应月份无相应对日的,以当月最后一日为重定价日。在借款合同期内,重定价周期只能变更一次。
(四)固定或基准利率的房贷调整
固定利率或参考贷款基准利率定价的房贷客户,需先申请转换为以LPR为定价基准的浮动利率贷款(以下简称“固转浮”),再按照前述规则申请利率加点幅度调整。利率定价转换之后,不得再转回固定利率或贷款基准利率。
二、申请渠道及生效时间
(一)加点幅度调整申请。
对于需要办理加点值调整的存量房贷,客户可于2024年11月1日(含)起通过民生银行APP“贷款-我的贷款-贷款服务-存量房贷利率调整”栏目,或线下向贷款经办行申请办理。审核通过后,新的利率加点值即日生效。
(二)“固转浮”申请。
对于需要办理LPR浮动利率转换、“二套转首套”的贷款,客户可随时通过民生银行APP“贷款-我的贷款-贷款服务-LPR固定转浮动利率/LPR利率转换/存量房贷利率调整”栏目,或线下向贷款经办行申请办理。审核通过后,即日生效。
(三)重定价周期调整申请。
对于需要办理重定价周期调整的存量房贷,我行将不晚于2024年11月15日开始受理重定价周期调整申请,客户可通过民生银行APP“贷款-我的贷款-贷款服务-重定价周期调整”栏目,或线下向贷款经办行申请办理。审核通过后,新的重定价周期即日生效。
三、温馨提示
(一)调整成功后,您可登录我行手机银行APP,通过“贷款—房贷利率调整”,选择名下相应房贷并查询该笔房贷的调整记录。
(二)针对不符合西藏优惠贷款利率政策的个人住房贷款,为尊重您的合同权利,保护您的消费者权益,敬请关注人民银行官网利率政策栏目每季度第一个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公布的上季度全国新发放房贷平均利率值。
(三)利率定价调整不收取任何费用,请勿相信我行以外人员的电话或短信,谨防电信诈骗。
如需进一步咨询,可关注“中国民生银行”微信公众号,或者拨打95568咨询,亦可联系您的贷款经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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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拉萨分行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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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助力深化利率市场化改革,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我行坚决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4〕第11号》有关要求,现就完善存量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存量房贷”)利率定价调整机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存量房贷利率定价调整机制
(一)适用范围
我行发放的以LPR浮动利率定价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二)加点值的调整
1.对符合西藏优惠贷款利率政策的个人住房贷款的利率调整。对于在西藏优惠贷款利率基础上加点幅度高于+0BP的存量房贷,我行主动将其加点幅度调整为+0BP,即重新约定的贷款利率(包括首套、二套及以上)执行本笔贷款上一个重定价日时确定的西藏优惠贷款利率。对于2024年10月25日(含)前发放的且符合上述条件的业务,我行已批量调整,无需申请。对于10月25日后发放的贷款,客户无需申请,我行将在贷款发放后逐月组织调整。
2.对不符合西藏优惠贷款利率政策的个人住房贷款的利率调整。借款合同约定的加点值比全国新发放房贷利率平均加点值高30BP以上的,可申请调整加点值;调整后的加点值不低于全国新发放房贷利率平均加点值加30BP,且不低于所在城市房贷利率加点下限(如有)。具体加点值根据市场供求、客户资信情况、贷款担保变化等因素确定。
全国新发放房贷利率平均加点值=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上季度全国新发放房贷平均利率-该利率对应季度内各月5年期以上LPR的算术平均值。
(三)重定价周期的变更
重定价周期,即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随定价基准(LPR)调整的时间间隔,可选择三个月、六个月或一年。新的重定价日从原合同重定价日起算,按每满三个月、六个月或一年的对日确定,即重定价周期选择三个月的,每年有四个重定价日;重定价周期选择六个月的,每年有两个重定价日;重定价周期选择一年的,每年只有一个重定价日。重定价周期调整后,原合同重定价日在某周期的对应月份无相应对日的,以当月最后一日为重定价日。在借款合同期内,重定价周期只能变更一次。
(四)固定或基准利率的房贷调整
固定利率或参考贷款基准利率定价的房贷客户,需先申请转换为以LPR为定价基准的浮动利率贷款(以下简称“固转浮”),再按照前述规则申请利率加点幅度调整。利率定价转换之后,不得再转回固定利率或贷款基准利率。
二、申请渠道及生效时间
(一)加点幅度调整申请。
客户可于2024年11月5日(含)起,本人携带身份证至拉萨分行个贷中心申请利率加点值调整。后续总行将上线线上渠道受理功能,具体开通时间请详询我行客户服务电话95558。
(二)“固转浮”申请。
客户可于2024年11月5日(含)起,本人携带身份证至拉萨分行个贷中心申请固定利率转化为浮动利率。
(三)重定价周期调整申请。
客户可于2024年11月5日(含)起,本人携带身份证至拉萨分行个贷中心申请重定价周期调整。后续总行将上线线上渠道受理功能,具体开通时间请详询我行客户服务电话95558。
三、温馨提示
(一)调整成功后,您可登录我行手机银行APP,通过“贷款—房贷利率调整”,选择名下相应房贷并查询该笔房贷的调整记录。
(二)针对不符合西藏优惠贷款利率政策的个人住房贷款,为尊重您的合同权利,保护您的消费者权益,敬请关注人民银行官网利率政策栏目每季度第一个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公布的上季度全国新发放房贷平均利率值。
(三)利率定价调整不收取任何费用,请勿相信我行以外人员的电话或短信,谨防电信诈骗。
如需进一步咨询,可关注“中信银行”微信公众号,或者拨打0891-6599151咨询,亦可联系您的贷款经办机构。
特此公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拉萨分行
2024年11月7日
关于完善存量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定价机制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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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兴业银行拉萨分行客户: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助力深化利率市场化改革,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我行坚决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4〕第11号》有关要求,现就完善存量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存量房贷”)利率定价调整机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存量房贷利率定价调整机制
(一)适用范围
我行已发放的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以下简称“LPR”)为定价基准的浮动利率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包含首套、二套及以上个人住房贷款,公积金组合贷款中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部分)。
(二)加点值的调整
1.对符合西藏优惠贷款利率政策的个人住房贷款的利率调整。对于在西藏优惠贷款利率基础上加点幅度高于+0BP的存量房贷,客户可申请将其加点幅度调整为+0BP,即重新约定的贷款利率(包括首套、二套及以上)执行本笔贷款上一个重定价日时确定的西藏优惠贷款利率。对于2024年10月31日(含)前发放的且符合上述条件的业务,我行已批量调整,无需申请。
2.对不符合西藏优惠贷款利率政策的个人住房贷款的利率调整。借款合同约定的加点值比全国新发放房贷利率平均加点值高30BP以上的,可申请调整加点值;调整后的加点值不低于全国新发放房贷利率平均加点值加30BP,且不低于所在城市房贷利率加点下限(如有)。具体加点值根据市场供求、客户资信情况、贷款担保变化等因素确定。
全国新发放房贷利率平均加点值=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上季度全国新发放房贷平均利率-该利率对应季度内各月5年期以上LPR的算术平均值。
(三)重定价周期的变更
重定价周期,即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随定价基准(LPR)调整的时间间隔,可选择三个月、六个月或一年。新的重定价日从原合同重定价日起算,按每满三个月、六个月或一年的对日确定,即重定价周期选择三个月的,每年有四个重定价日;重定价周期选择六个月的,每年有两个重定价日;重定价周期选择一年的,每年只有一个重定价日。重定价周期调整后,原合同重定价日在某周期的对应月份无相应对日的,以当月最后一日为重定价日。在借款合同期内,重定价周期只能变更一次。
(四)固定或基准利率的房贷调整
固定利率或参考贷款基准利率定价的房贷客户,需先申请转换为以LPR为定价基准的浮动利率贷款(以下简称“固转浮”),再按照前述规则申请利率加点幅度调整。利率定价转换之后,不得再转回固定利率或贷款基准利率。
二、申请渠道及生效时间
(一)自2024年11月8日起,我行开始线下受理符合条件客户的加点值调整、“固定转浮动”申请,自2024年11月15日起我行开始线下受理符合条件客户的重定价周期变更申请。客户可线下联系原贷款经办机构申请办理上述业务。
符合加点值调整条件的客户,提出申请并办理成功后,新约定的加点值在办理成功当日生效;申请重定价周期变更的客户,新约定的重定价周期在办理成功当日生效。
(二)自2024年11月15日起,我行将针对上述业务陆续推出线上“一键申请”服务,充分满足客户业务办理便捷性需求,手机银行具体办理路径为:下载兴业银行APP-登录/注册-“房贷利率调整”栏目。对于符合加点值调整条件、但存在贷款拖欠的客户,需联系原贷款经办机构咨询和办理。
三、温馨提示
(一)调整成功后,您可登录我行手机银行APP,通过“贷款—房贷利率调整”,选择名下相应房贷并查询该笔房贷的调整记录。
(二)针对不符合西藏优惠贷款利率政策的个人住房贷款,为尊重您的合同权利,保护您的消费者权益,敬请关注人民银行官网利率政策栏目每季度第一个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公布的上季度全国新发放房贷平均利率值。
(三)利率定价调整不收取任何费用,请勿相信我行以外人员的电话或短信,谨防电信诈骗。
如需进一步咨询,可关注“兴业银行”微信公众号,或者拨打0891-6506666(拉萨分行营业部)、0891-6040121(拉萨经开区支行)咨询,亦可联系您的贷款经办机构。
特此公告!
兴业银行拉萨分行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五日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拉萨分行关于完善存量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定价机制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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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拉萨分行客户: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助力深化利率市场化改革,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我行坚决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4〕第11号》有关要求,现就完善存量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存量房贷”)利率定价调整机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存量房贷利率定价调整机制
(一)适用范围
我行已发放的以LPR浮动利率定价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二)加点值的调整
1.对符合西藏优惠贷款利率政策的个人住房贷款的利率调整。对于在西藏优惠贷款利率基础上加点幅度高于+0BP的存量房贷,客户可申请将其加点幅度调整为+0BP,即重新约定的贷款利率(包括首套、二套及以上)执行本笔贷款上一个重定价日时确定的西藏优惠贷款利率。对于2024年10月31日(含)前发放的且符合条件的业务,我行已批量调整,无需申请。
2.对不符合西藏优惠贷款利率政策的个人住房贷款的利率调整。借款合同约定的加点值比全国新发放房贷利率平均加点值高30BP以上的,可申请调整加点值;调整后的加点值不低于全国新发放房贷利率平均加点值加30BP,且不低于所在城市房贷利率加点下限(如有)。具体加点值根据市场供求、客户资信情况、贷款担保变化等因素确定。
全国新发放房贷利率平均加点值=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上季度全国新发放房贷平均利率-该利率对应季度内各月5年期以上LPR的算术平均值。
(三)重定价周期的变更
重定价周期,即存量浮动利率房贷客户可申请调整重定价周期,选择按3个月、按6个月或1年重定价。存量房贷调整重定价周期后,利率重定价日可指定1号或贷款发放日。其中,若重定价日为指定1号,则按每季初1日(1月1日、4月1日、7月1日、10月1日)、每半年初1日(1月1日、7月1日)、每年1月1日进行调整;若重定价日为贷款发放日,则按贷款发放日每满3个月、每满6个月、每满12个月进行调整,若实际贷款发放日在公历年对应月无对应日的,则以实际贷款发放日在公历年对应月的最后一日为利率调整日。在利率重定价日,定价基准调整为利率调整日前一日日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贷款存续期内仅可调整一次重定价周期。
(四)固定或基准利率的房贷调整
固定利率或参考贷款基准利率定价的房贷客户,需先申请转换为以LPR为定价基准的浮动利率贷款(以下简称“固转浮”),再按照前述规则申请利率加点幅度调整。利率定价转换之后,不得再转回固定利率或贷款基准利率。
二、申请渠道及生效时间
(一)加点幅度调整申请。
符合利率定价调整规则的客户仍可于2024年11月1日(含)起线下向原贷款经办机构申请调整利率加点值。经我行审核通过后,完成新的利率加点值。利率调整生效日起按新的利率加点值执行,利率调整不溯及既往,之前的房贷利息不作调整。
(二)“固转浮”申请。
当前以固定利率或基准利率定价业务,自2024年11月8日(含)起,客户可线下向原贷款经办机构申请浦发银行办理。经我行审核通过后,如符合上述利率加点值调整规则,可申请进行调整。
(三)重定价周期调整申请。我行将不晚于2024年11月15日开始受理重定价周期调整申请,客户可通过我行手机银行APP【借钱】-【我的贷款】-【利率变更】申请调整重定价周期。经我行审核通过后,新的重定价周期生效。客户也可线下咨询原贷款经办机构。
三、温馨提示
(一)调整成功后,您可通过登录浦发银行个人手机银行 APP【借钱】-【我的贷款】-【贷款记录】栏目,进入个人购房贷款详情页查询调整后的贷款相关信息。
(二)针对不符合西藏优惠贷款利率政策的个人住房贷款,为尊重您的合同权利,保护您的消费者权益,敬请关注人民银行官网利率政策栏目每季度第一个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公布的上季度全国新发放房贷平均利率值。
(三)利率定价调整不收取任何费用,请勿相信我行以外人员的电话或短信,谨防电信诈骗。如需进一步咨询,可关注“浦发银行拉萨分行”微信公众号,或者拨打0891-6598403咨询,亦可联系您的贷款经办机构。
特此公告。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拉萨分行
2024年11月7日
中国光大银行拉萨分行关于完善存量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定价机制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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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中国光大银行客户: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助力深化利率市场化改革,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我行坚决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4〕第11号》有关要求,现就完善存量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存量房贷”)利率定价调整机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存量房贷利率定价调整机制
(一)适用范围
我行发放的以LPR浮动利率定价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二)加点值的调整
1.对符合西藏优惠贷款利率政策的个人住房贷款的利率调整。对于在西藏优惠贷款利率基础上加点幅度高于+0BP的存量房贷,客户可申请将其加点幅度调整为+0BP,即重新约定的贷款利率(包括首套、二套及以上)执行本笔贷款上一个重定价日时确定的西藏优惠贷款利率。对于2024年10月25日(含)前发放的且符合上述条件的业务,我行已批量调整,无需申请。
2.对不符合西藏优惠贷款利率政策的个人住房贷款的利率调整。借款合同约定的加点值比全国新发放房贷利率平均加点值高30BP以上的,可申请调整加点值;调整后的加点值不低于全国新发放房贷利率平均加点值加30BP,且不低于所在城市房贷利率加点下限(如有)。具体加点值根据市场供求、客户资信情况、贷款担保变化等因素确定。
全国新发放房贷利率平均加点值=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上季度全国新发放房贷平均利率-该利率对应季度内各月5年期以上LPR的算术平均值。
(三)重定价周期的变更
重定价周期,即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随定价基准(LPR)调整的时间间隔,可选择三个月、六个月或一年。新的重定价日从原合同重定价日起算,按每满三个月、六个月或一年的对日确定,即重定价周期选择三个月的,每年有四个重定价日;重定价周期选择六个月的,每年有两个重定价日;重定价周期选择一年的,每年只有一个重定价日。重定价周期调整后,原合同重定价日在某周期的对应月份无相应对日的,以当月最后一日为重定价日。在借款合同期内,重定价周期只能变更一次。
(四)固定或基准利率的房贷调整
固定利率或参考贷款基准利率定价的房贷客户,需先申请转换为以LPR为定价基准的浮动利率贷款(以下简称“固转浮”),再按照前述规则申请利率加点幅度调整。利率定价转换之后,不得再转回固定利率或贷款基准利率。
二、申请渠道及生效时间
(一)加点幅度调整申请
如存量房贷利率符合加点幅度调整规则的,客户可于2024年11月1日(含当日)起,向我行贷款服务行申请,经我行审核符合条件后进行调整。
(二)“固转浮”申请
目前执行固定利率或贷款基准利率定价的存量房贷,客户可于2024年11月1日(含当日)起,向我行贷款服务行进行申请并转换。
(三)重定价周期调整申请
我行将于2024年11月15日(含当日)起开始受理重定价周期调整申请,客户可通过我行手机银行(路径:贷款—我的贷款—贷款记录—更多—贷款信息变更—合同变更—利率调整周期变更)在线申请并调整。如有需要,客户亦可向我行贷款服务行申请办理。
三、温馨提示
(一)调整生效次日,您可登录我行手机银行APP,通过“贷款—我的贷款—贷款记录—详情”进行加点幅度调整、重定价周期调整查询。
(二)针对不符合西藏优惠贷款利率政策的个人住房贷款,为尊重您的合同权利,保护您的消费者权益,敬请关注人民银行官网利率政策栏目每季度第一个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公布的上季度全国新发放房贷平均利率值。
(三)利率加点幅度、重定价周期调整将于调整成功当日生效。利率调整前的利息按原合同利率水平计算。
(四)对存量房贷进行常态化定价调整的,我行不收取任何费用。我行没有委托官方渠道以外的任何机构、人员代为办理,请谨慎防范各种形式的诈骗活动,保障财产和信息安全。
(五)如有相关政策调整,以我行最新公布政策为准。
如需进一步咨询,可关注“中国光大银行拉萨分行”微信公众号,或者拨打95595咨询,亦可联系您的贷款服务行。
特此公告
中国光大银行拉萨分行
2024年11月7日
西藏银行关于完善存量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定价机制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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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芝民生村镇银行关于完善存量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定价机制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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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林芝民生村镇银行客户: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助力深化利率市场化改革,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我行坚决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4〕第11号》有关要求,现就完善存量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存量房贷”)利率定价调整机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存量房贷利率定价调整机制
(一)适用范围
我行发放的以LPR浮动利率定价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二)加点值的调整
1.对符合西藏优惠贷款利率政策的个人住房贷款的利率调整。对于在西藏优惠贷款利率基础上加点幅度高于+0BP的存量房贷,客户可申请将其加点幅度调整为+0BP,即重新约定的贷款利率(包括首套、二套及以上)执行本笔贷款上一个重定价日时确定的西藏优惠贷款利率。对于2024年10月31日(含)前发放的且符合上述条件的业务,我行已批量调整,无需申请。
2.对不符合西藏优惠贷款利率政策的个人住房贷款的利率调整。借款合同约定的加点值比全国新发放房贷利率平均加点值高30BP以上的,可申请调整加点值;调整后的加点值不低于全国新发放房贷利率平均加点值加30BP,且不低于所在城市房贷利率加点下限(如有)。具体加点值根据市场供求、客户资信情况、贷款担保变化等因素确定。
全国新发放房贷利率平均加点值=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上季度全国新发放房贷平均利率-该利率对应季度内各月5年期以上LPR的算术平均值。
(三)重定价周期的变更
重定价周期,即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随定价基准(LPR)调整的时间间隔,可选择三个月、六个月或一年。新的重定价日从原合同重定价日起算,按每满三个月、六个月或一年的对日确定,即重定价周期选择三个月的,每年有四个重定价日;重定价周期选择六个月的,每年有两个重定价日;重定价周期选择一年的,每年只有一个重定价日。重定价周期调整后,原合同重定价日在某周期的对应月份无相应对日的,以当月最后一日为重定价日。在借款合同期内,重定价周期只能变更一次。
(四)固定或基准利率的房贷调整
固定利率或参考贷款基准利率定价的房贷客户,需先申请转换为以LPR为定价基准的浮动利率贷款(以下简称“固转浮”),再按照前述规则申请利率加点幅度调整。利率定价转换之后,不得再转回固定利率或贷款基准利率。
二、申请渠道及生效时间
(一)加点幅度调整申请
对于需要办理加点值调整的存量房贷,客户可于2024年11月8日(含)起线下联系我行申请办理。审核通过后,新的利率加点值即日生效。
(二)“固转浮”申请
对于需要办理“固转浮”的存量房贷,客户可于2024年11月8日(含)起线下联系我行申请办理。审核通过后即日生效。
(三)重定价周期调整申请
对于需要办理重定价周期调整的存量房贷,客户可于2024年11月15日(含)起线下联系我行申请办理。审核通过后,新的重定价周期即日生效。
三、温馨提示
(一)调整成功后,您可登录我行手机银行APP,通过“贷款—房贷利率调整”,选择名下相应房贷并查询该笔房贷的调整记录。
(二)针对不符合西藏优惠贷款利率政策的个人住房贷款,为尊重您的合同权利,保护您的消费者权益,敬请关注人民银行官网利率政策栏目每季度第一个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公布的上季度全国新发放房贷平均利率值。
(三)利率定价调整不收取任何费用,请勿相信我行以外人员的电话或短信,谨防电信诈骗。
(四)如您的联系方式发生变更,请及时联系我行更新。
衷心感谢您长期以来对我行的大力支持!如有疑问,可前往我行咨询或拨打0894-5664999客服热线。
特此公告。
林芝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11月7日
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
ཕྱོགས་ཡོངས་ནས་བསྒྱུར་བཅོས་སྔར་བས་ཟབ་ཏུ་བཏང་ནས་ཀྲུང་གོའི་ལུགས་ཀྱི་དེང་རབས་ཅན་ལ་སྐུལ་འདེད་གཏོང་དགོས།
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西藏!
ཏང་གི་ཚོགས་ཆེན་ཉི་ཤུ་པའི་ཀྲུང་ཨུ་ཚང་ཚོམས་གྲོས་ཚོགས་ཐེངས་གསུམ་པའི་དགོངས་དོན་སློབ་སྦྱོང་དང་ལ་གལེན་གཏིང་ཟབ་བྱས་ཏེ་སྤྱི་ཚོགས་རིང་ལུགས་དེང་རབས་ཅན་གྱི་བོད་གསར་ཕྱོགས་ཡོངས་ནས་སྐྲུན་དགོས།
审核:巴珍
校对:郝晓飞
编辑:普巴拉姆
来源:中国人民银行西藏自治区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西藏分行、工商银行西藏分行、中国银行微银行西藏区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西藏区分行、邮储银行西藏分行、民生银行拉萨分行、中信银行拉萨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拉萨分行、浦发银行拉萨分行、中国光大银行拉萨分行、西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芝民生村镇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