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这种事,违法!濮阳又有4人被拘!
民生
2025-01-15 22:09
河南
案例一:2025年1月6日10时许,区公安分局民警在某村走访时,发现村民申某在板房内非法储存烟花爆竹,为消除安全隐患,民警依法对该民房进行检查,在其房屋内发现大量烟花爆竹,经现场清点共计100余箱!目前,申某因非法储存危险物质,已被区公安分局依法处以行政拘留十四天。案例二:2025年1月5日晚22时许,区公安分局民警巡逻时,发现孙某超市内部院子里储存有10余箱烟花爆竹。经了解,孙某于2024年元宵节期间进购了800元左右(10余箱)的烟花爆竹,通过三轮车将这些烟花爆竹拉至其超市内进行销售并储存至今。目前,孙某因非法储存危险物质,已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处罚。 案例三:2024年12月24日10时许,区公安分局与办事处在联合检查过程中发现胡某院内存有烟花爆竹,且未采取任何安全防范措施,存在安全隐患。民警当即对这批烟花爆竹予以清点收缴,并转运至安全场所。胡某的行为构成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目前已被依法行政拘留。案例四:2024年12月24日下午,区公安分局民警巡逻时发现胡某在一门市房内,非法售卖、存储烟花爆竹。经现场询问及清点,违法行为人胡某于当月21日至22日,先后两批从他人处购买价值2800余元烟花爆竹储存在家中,后在门口摆摊销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民警依法对胡某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危险物质行政拘留8日。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使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企业,丢失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未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的,由公安部门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丢失的物品予以追缴。3.《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运输车辆没有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七)运输车辆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的;(八)运达目的地后,未按规定时间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4.《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5.《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6.《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7.《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8.《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来自:濮阳经开区安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