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服务大局、护航发展、保障民生,增强人民群众司法获得感,结合《安徽法院“徽动执行”集中统一行动方案》要求,本院决定从2024年10月至12月开展重点突破专项行动,全力执结10万元以下小标的案件、涉民生案件和长期未结执行案件,特发布通告如下:
一、凡在本院立案执行但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自觉到本院如实报告财产并履行义务或主动与申请执行人协商,达成执行和解。不得实施逃避执行、规避执行、抗拒执行、妨碍执行的行为,否则,本院将依法对其采取强制措施。
二、在本通告限定期限内仍拒不履行义务的,本院将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符合条件的,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予以曝光。
三、对必须接受调查询问的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本院将拘传其到场。
四、对以各种方式规避执行、妨害执行、抗拒执行的,本院将依法对其采取拘留、罚款、限制出境等惩戒措施。 对抗拒执行、阻碍执行、规避执行的,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或者妨害公务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具有中共党员、公职人员、基层“两委”身份的被执行人,应当发挥带头作用,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若有规避、妨碍、抗拒执行等行为,查证属实的,除采取相关强制措施外,还将根据相关规定,向其所在单位、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部门通报其失信行为,并建议相关部门做出处理。
六、本院告诫所有被执行人,切莫抱有侥幸心理,不要妄图逃避执行、规避执行、妨碍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尚未申请强制执行的,当事人也应当主动履行义务或达成和解。任何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违法犯罪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七、本院呼吁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申请执行人积极举报被执行人的下落和财产线索等相关信息,监督被执行人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院将为举报人严格保密,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从严惩处。
本院执行案件线索举报电话:0556—8958110。
特此通告。
潜山市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八日
来源:潜山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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