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承诺老年人投资保本付息并分红公司注销后股东应担责任

文摘   2024-12-22 17:51   北京  

案情简介


2022年,甲方张某与乙方某商贸公司签订《购销协议书》,约定,甲方认购金额1万元整;意向认购日期2022年2月24日至2022年8月23日;月利息100,月分红200;自甲方收到乙方的项目认购产品成立确认书之日起计,认购期满,乙方将在认购期最后一日将甲方认购款项及相关收益划扣到甲方指定账户。后张某依约向某商贸公司支付1万元,某商贸公司向张某出具《收据》。签约后,某商贸公司未向张某支付任何款项,乙方某商贸公司于2023年注销,法定代表人和唯一股东为孙某。张某已70岁高龄,要求孙某返还本金1万元、利息600元和分红1200元。


调查与处理


经查,某商贸公司成立于2021年,注册资本10万元,系自然人独资企业,唯一股东、法定代表人孙某。工商档案中备案的清算报告载明:公司已成立清算组,清算组对其资产进行了全面清算核查,已清算完毕,报告如下;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各项税款、职工工资已经结清,已于2023年1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发布注销公告。同日股东决定载明:同意清算报告内容,同意注销本公司。清算报告和股东决定均有孙某签字。2023年3月,某商贸公司经核准注销。   


法律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某商贸公司注销后,孙某是否应承担责任。

甲方张某与乙方某商贸公司签订《购销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履行各自义务。《购销协议书》约定,认购金额1万元整,意向认购期半年,月利息100,月分红200;同时约定认购期满,由某商贸公司进行回购。现协议约定的认购期已届满,张某有权要求某商贸公司返还本金1万元、利息600元和分红1200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应当进行清算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公司法施行前,因清算责任发生争议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某商贸公司于2023年3月注销,故本案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九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某商贸公司于2023年3月注销,张某属于某商贸公司的已知债权人。某商贸公司明知存在未清偿债务,仍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备注销公司,属于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的情形。故张某要求某商贸公司唯一股东孙某就某商贸公司欠付本金1万元、利息600元和分红1200元承担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


典型意义


老年人在签订合同时,常常难以分辨真伪,部分公司抓住老年人这一特点,以高额利息、分红回报等噱头包装一款投资产品来吸引老年人付钱。公司收到钱款后并未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更有甚者,将公司注销,以为可以逃避债务,但实际上并不能。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注销前应依法清算。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的,公司的股东在公司注销后仍要承担责任。



来源:镇司法所




























五彩九渡河
九渡河镇以“建设幸福美丽现代化五彩名镇”为目标,立足于“强生态、治环境、促发展、惠民生、保平安”等百姓关注的热点问题进行宣传,让更多地人认识九渡河,关注九渡河。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