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曝光4起电动自行车违法案例

时事   2024-10-21 22:14   河南  

自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开展以来,封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坚持问题导向,积极履职尽责,聚焦重点环节电动自行车安全突出风险隐患,全面提升市场监管领域电动自行车全链条安全监管水平,严厉打击非法改装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查办了一批违法案件。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封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封丘县城关镇某电动车销售部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6月19日,封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依法对封丘县某电动车销售部开展监督检查中发现,该店经营场所待售的型号为TDT6144Z和TDT6056Z的“台铃”电动自行车,电池盒两侧安装有扩展脚踏,与相应车型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简图不一致,涉嫌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商品。该电动自行车经河南省产品质量检验技术研究院检测,结论为“蓄电池防篡改、车体宽度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要求。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8辆、没收违法所得1356元、罚款25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封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封丘县城关镇某助动车维修部未按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5月7日,封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依法对封丘县某助动车维修部开展监督检查中发现,该维修部的经营区待售的“金彭”牌电动正三轮轻便摩托车型号为JP500DQZ-7C,以及“金彭”牌电动正三轮摩托车产品型号:JP800DZK-10C,车辆实际座位与强制性产品认证车辆一致性证书显示的座位不符,经函询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有限公司,上述两个车型产品擅自增加座位数量的情况不符合GB7258-2017的要求,不能通过申请变更或重新获得新的证书。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封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封丘县城关镇某电动车商行销售未经认证的电动正三轮轻便摩托车及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6月19日,封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依法对封丘县某电动车商行开展监督检查中发现,该店经营场所待售的“哈牛”牌电动正三轮轻便摩托车未经认证,以及“大阳”电动自行车型号为TDT2006Z,经河南省产品质量检验技术研究院检测,结论为“该电动自行车蓄电池防篡改、车速限值、车体宽度均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700元、罚款23300元的行政处罚。

四、封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封丘县城关镇某车行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6月25日,封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依法对封丘县某车行开展监督检查中发现,该店经营场所内待售的“雅迪”电动自行车产品型号为TDT2904Z,经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现场测量,蓄电池距离电池侧壁分别为4cm、9.5cm、20.5cm,电池盒内剩余空间较大,涉嫌为不合格产品。2024年8月23日,新乡市局督导组人员与我局执法人员对该车行进行督导检查,现场发现型号TDT2799Z的“雅迪”电动自行车,按合格证要求安装4块12Ah铅酸电池后,电池盒内底部有底托,链条侧蓄电池距离电池盒侧壁距离超过30mm,涉嫌为不合格产品。经河南省产品质量检验技术研究院检测,以上两个型号电动自行车结论均为“蓄电池防篡改项目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6辆、没收违法所得294元、罚款26006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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