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4年7月8日凌晨,黄某与案外人李某等人赌博,郑某向黄某提供筹码进行赌博并就相应欠款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载明“黄某向郑某借款用于资金周转,借款金额58000元”。
2024年7月16日,“借款”期限届满后,黄某并未归还“借款”。
2024年8月,郑某以黄某所写的《借款合同》为据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黄某立即偿还“借款”。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郑某在明知黄某赌博的情况下仍提供赌博筹码,双方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郑某的行为不仅扩大了黄某的赌博规模,还变相延长了赌博时间,对公共道德和社会秩序造成了较大负面影响,双方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非法,依法不应受到保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驳回原告郑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四项规定,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合法的借贷关系才能得到法律保护,而赌博是国家明令禁止的行为,由此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受法律保护。对于在赌博现场向赌博者提供资金的行为,通常应视为参与赌博(提供赌资),对赌博违法行为的实施具有参与性。因此,此类行为本身即为非法,请求“返还借款”缺乏合法依据,其诉讼请求应依法予以驳回。
供稿:审监庭 张强
文章来源:重庆四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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