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乌达公安分局新达派出所接到报警称:某品牌17辆共享电动车,被他人故意损毁。给该运营公司带来不小的损失,也给周边居民的出门带来了诸多不便。接到报警后,民警迅速赶往现场进行调查取证。由于报警人提供的信息有限,案发地位置偏僻,民警并未找到任何有价值的线索。为尽快将案件破获,民警扩大调查范围,从附近的几个十字路口进行逐一排查,果然在排查过程中民警发现,有一男子连续几天都在深夜出现在案发现场,这一异常举动立刻引起了民警的注意。民警立即对该男子开展进一步调查,调查中民警发现该男子只要出现,不久后便会有人报警称共享电动车被损坏,这无疑坐实了该男子嫌疑人的身份。随后,办案民警调取了该男子的相关信息,并将嫌疑人吴某(化名)在其家中抓获。经询问,嫌疑人吴某对其故意损毁17辆共享电动车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现已被乌达公安分局依法处理。共享单车(电动车)作为新生事物,为公众提供了方便、快捷、绿色的出行方式,打通了群众出行的“最后一公里”。但我们也发现,有少数人蓄意破坏共享交通工具,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共享单车(电动车)的正常使用,也损害了城市文明形象。我们呼吁每一位市民,在享受共享单车(电动车)便捷出行的同时,文明使用、规范停车,共同维护城市文明风景线。对于盗窃、任意损毁共享单车(电动车)的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追究相应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此外,如果破坏共享单车的行为导致财物损失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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