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关于洛阳伊滨机场净空保护区范围和控制要求的通告
洛示范管通〔2024〕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民航规〔2023〕1号)等精神,为落实机场净空保护管理要求,确保飞行安全,现将洛阳伊滨机场净空保护区范围和控制要求通告如下:
一、机场净空保护区范围
洛阳伊滨机场净空保护区范围为洛阳伊滨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图。
二、机场净空保护区内控制要求
(一)禁止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活动
1. 修建可能在空中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而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2. 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3. 修建不符合机场净空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4. 设置影响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或者民用航空器驾驶员视线的灯光、激光、标志、物体;
5. 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
6. 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动物以及升放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和其他物体;
7. 修建影响机场电磁环境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8. 设置易吸引鸟类及其他动物的露天垃圾场、屠宰场、养殖场等场所;
9. 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秆、垃圾等物质,或者燃放烟花、焰火;
10. 在民用机场围界外5米范围内,搭建建筑物、种植树木,或者从事挖掘、堆积物体等影响民用机场运营安全的活动;
11. 其他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情形或者活动。
(二)在机场障碍物限制面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属地县级以上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按照《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民航规〔2023〕1号)等有关规定,提前向民航管理部门征求净空审核意见
1. 距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5公里、跑道两端外各4公里区域内的建设项目,拟建建(构)筑物最高点绝对标高高于跑道两端中点标高中最低标高的;
2. 距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5公里、跑道两端外各4公里区域范围外的建设项目,拟建建(构)筑物最高点绝对标高高于机场净空参考高度的;
3. 除以上情形外,可能产生光污染、对空光源、对空流场及大量烟雾等情形或者依据相应保护要求,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场地保护和民用机场电磁环境范围内,拟建建(构)筑物可能影响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场地保护和民用机场电磁环境的。
(三)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影响机场净空保护的行为。
特此通告。
2024年12月17日
来源:洛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网站
统筹:焦琳
签发:孙自豪
业务洽谈:18638851265 /15517919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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