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唤的定义
传唤是司法机关通知诉讼当事人于指定的时间、地点到案所采取的一种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指定的地点或者他的住所、所在单位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拘传的定义
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采取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拘传是我国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体系中最轻的一种。
拘传和传唤的区别
在刑事诉讼中,拘传和传唤虽然都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接受讯问,但二者是不同的诉讼行为。具体来说二者区别如下:
对象不同
Law
拘传的对象是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传唤适用的是所有当事人。
强度不同
Law
拘传具有强制性,是强制措施,可以使用戒具。
传唤是一种侦查手段,等同于通知,不具备强制性,不得使用戒具。
文书不同
Law
拘传时必须出示拘传证。
传唤出示传唤通知书,但根据《刑事诉讼法》119条第1款规定,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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