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请返还从中国掠夺的文物!如何追索,专家这样说!

民生   2024-07-31 10:02   日本  
据新华社报道,
由日本有识之士
组成的“中国文物返还运动推进会”,
27日在东京举行集会,
要求日方返还战争期间从中国掠夺的文物。
 “中国文物返还运动推进会”联合代表、
日本“继承和发展村山谈话会”理事长
藤田高景表示,
很多在过去侵略其他国家、
掠夺文物的发达国家,
现在开始逐渐归还掠夺的文物。
改正过去的错误,
是和解的第一步,
把过去掠夺的文物理所当然地留在自己国家,
是不正确的。
▲当地时间7月25日,
由日本有识之士组成的“中国文物返还运动推进会”
在东京召开记者会,
要求日方返还战争期间从中国掠夺的文物。
藤田指出,日本政府对归还过去掠夺的文物表现消极,这表明其对战争的反省仍不够。“希望日本能发自内心反省过去,改变当前的做法,这也是我们开始这项运动的契机。”  
据“推进会”调查,日本东京大学综合研究博物馆收藏并部分展出了日本在伪满洲国盗掘的唐代渤海国上京龙泉府文物。“推进会”要求东京大学公开以上述文物为首的、所有以不当手段获取并收藏至今的文物,并公开其来源。  
“推进会”还表示,今年将继续推动日本政府返还日本皇宫内的中华唐鸿胪井刻石及碑亭、靖国神社门外两尊中国石狮、山县有朋纪念馆内的中国石狮等中国文物。  
当天,约50名民众从日本各地前来参加集会。一名东京大学学生在集会后告诉记者:“我很希望了解东京大学占有中国文物的情况。在听过今天的演讲后,我认为我们需要认真了解历史,切实归还文物。”  
“中国文物返还运动推进会”的创立宗旨是希望推动日本返还中国文物,实现日中“历史和解”,进而推动两国关系发展。
▲北魏 石雕菩萨头部
盗凿自龙门石窟宾阳中洞南壁

上文中,

“中国文物返还运动推进会”提到,

今年将继续推动日本政府返还的文物,

包括日本皇宫内的中华唐鸿胪井刻石及碑亭、

靖国神社门外两尊中国石狮、

山县有朋纪念馆内的中国石狮等。

这几件文物是如何被日本掠走的呢?

一起来看!

01
唐鸿胪井刻石及碑亭
▲旅顺黄金山鸿胪井刻石拓片
在日本皇宫里有一块名为 “鸿胪井碑”的巨大石碑,是记载唐王朝册勃海王史实的历史资料。
据文字记载,唐先天二年(即公元713年),皇帝派鸿胪卿崔忻出使靺鞨。崔忻当年从长安出发,过海时从旅顺口登陆,旅顺当时称都里镇,然后继续北上,进入吉林敦化地区册封靺鞨族首领大祚荣为忽汗州都督,加授左骁卫大将军渤海郡王,第二年返回途中又经旅顺。崔忻有感于这次使命的顺利完成,于旅顺口东岸的黄金山下凿井两口,并在井旁刻石上题刻:“敕持节宣劳靺鞨使鸿胪卿崔忻井两口,永为纪验,开元二年五月十八日”,后人以崔忻的官职命名为鸿胪井,立石为鸿胪井刻石。
▲崔忻出使渤海路线图
1895年,登(登州)莱(莱州)青(青州)兵备道刘含芳奉命渡海勘收还地,在旅顺看到刻石露天存放,风吹日晒,深感痛心,于是命人作石亭覆盖之。次年8月,石亭建成。石亭全部用花岗岩建造,正面用楷书刻有“唐碑亭”三个字,在石亭的一个柱子上刻有“奉天金州王春荣监造”。同时留有题刻对该刻石进行描述:“此石在金州旅顺海口黄金山阴,其大如驼,唐开元二年至今一千一百八十二年,其井已湮,其石尚存,光绪乙末年冬,前任山东登莱青兵备道贵池刘含芳作石亭覆之并记。”
▲唐鸿胪井碑及碑亭原址
(关重忠拍摄于1905年)
唐鸿胪井刻石为褐红色石英岩,正面横宽300厘米,厚200厘米,刻石最高处至基底180厘米,原立于旅顺黄金山下。1908年,唐鸿胪井刻石连同碑亭一起被当时的“旅顺镇守府”搬出原址,当作日俄战争战利品运往日本,移入日本东京千代田区的皇宫御府之一——建安府的前庭。日本海军中将富冈定恭于1911年12月在唐鸿胪井刻石原址附近立了一个“鸿胪井遗迹”纪念碑,以证唐鸿胪卿崔忻出使树碑之事。
▲现存于日本皇宫内的唐鸿胪井碑及碑亭
▲“鸿胪井之遗迹”碑
鸿胪井刻石是唐对渤海第一次册封的实物见证,也是唐对渤海前后数次册封的唯一现存的实物见证,在研究唐朝廷与东北地区的民族关系等方面具有极高的史料价值。
02
靖国神社门外两尊中国石狮
山县有朋纪念馆内的中国石狮
▲靖国神社门外两尊中国石狮
《靖国神社百年史》里写道:此石狮于1895年“承让于清国海城三学寺而供奉”于此。三学寺相传初建于唐代,是位于中国辽宁省海城市的佛教古刹,历史上历经多次的荒废和重建,现在被指定为辽宁省文物保护寺院。清末1876年,李永成向该寺供奉石狮一对,这就是现存放于靖国神社里的石狮。
靖国神社强辩石狮是“承让之物”,但战前靖国神社编辑发行的《靖国神社誌》(1911年)里明确写道:“狮子据石一对。为明治二十七、八年战役的战利品”。而且,宫内公文书馆所藏《明治二十七八年战役 战利品明细录 陆军之部》里也记录着“一  白石石狮 一对/山县陆军大将献上”。山县有朋为了向天皇献上甲午战争的战利品,特意令人将石狮从三学寺运到日本,经“天览”后,一对被“下赐”给靖国神社,另一座被“下赐”给山县(这座石狮现保存在枥木县矢板市山县有朋纪念馆)。
这些史实都有据可循。当时上海发行的《点石斋画报》也报道了日军从“海城圣人庙”用骡马车辆搬运石狮的新闻。
▲山县有朋纪念馆内的中国石狮
▲《点石斋画报》报道
如何追索日本掠夺中国的文物?
接下来推出的是,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文化遗产法研究所所长王云霞撰写的文章—— 
追索二战期间
日本掠夺中国文物:问题与对策
一百多年来,中国文物一直饱受战争劫掠、盗窃和非法贩运之扰。尤其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下简称“二战”)期间,无数中国文物遭到日本军队的破坏和掠夺,绝大多数被掠文物至今仍未返还。本文将日本掠夺中国文物的返还问题置于整个二战期间被掠文物返还的国际视野下进行考量,尝试寻求解决这个历史遗留问题的相应对策和路径。
系统性文物劫掠:未解决的历史遗留问题
日本对中国文物觊觎已久。早在甲午海战开战后不久,日本宫中顾问官兼帝国博物馆总长九鬼隆一即起草了《战时清国宝物搜集方法》,以指导日本政府和陆海军高级将领如何“搜集”中国文物。该文件由“要旨”“方法”“费用”三部分组成,其中要旨共九条:
第一 本邦文化之根底,与“支那”、朝鲜密切相关。为阐明我邦文化之固有性质,亦有必要与之相对照,故此,搜集大陆邻邦之遗存,乃是学术上最大之要务。
第二 本邦实则堪称东亚之宝库,“支那”、朝鲜历代之古物,于其本国虽无缺存于我邦者甚多。如今为进而充实之,必须将东洋宝物之精粹搜集完成于本邦,以此宣扬国威,使之无愧于东洋学术之大本营,进而促使本国资产之长足的增进。这实在是发扬国光之事业,所以必须利用平时和一切良好机会力图付诸实行。
第三 战时搜集,便于获取平时无法得到的名品。
第四 战时搜集,便于以极低廉的价格获得名品。
第五 战时搜集,便于搬运较为沉重之物品。
第六 战时搜集之要,在于防止名品之灭亡。战争致宝物破坏湮灭,各国皆然,然无过于古来“支那”者。且名品之保存,亦为世界所必要。故战时搜集于此点最为有益。
第七 战时搜集,有平时不能实施之探险之便宜。
第八 于战时搜集名品,则伴以战胜之荣誉,可存千岁之纪念,足以大力发扬国威。
第九 在收买时固应谨慎,但战时搜集丝毫不与国际公法相悖。
以上“要旨”清晰地表明了日本趁发动战争搜集中国、朝鲜文物,目的是为了将东洋宝物的精华尽收于日本,以证明日本是“东洋学术之大本营”,从而“宣扬国威”“发扬国光”。同时指出,战时搜集宝物还具有平时无法比拟的各种优势:便于获取、价格低廉、方便运输。
▲1938年,日本“学术旅行队”在日军保护下于杭州古荡盗掘
值得注意的是,九鬼隆一为了让军队抛却后顾之忧掠夺中国、朝鲜文物,居然宣称战时掠夺文物是为了抢救文物,防止文物灭失,使其免于战火破坏。
在“方法”部分,九鬼隆一更是悉心详尽地指导军队如何搜集、运输宝物:
第一 搜集者必须遵照陆军大臣或者军团长之指挥,附随于军中适宜之部门,于战地近旁实行搜集和收购。
第二 将搜集之物品包装坚固,送至兵站部,然后由该部负责运往本邦。
第三 搜集品运到本邦之后,先进行分类,或者成为皇室御藏品,或者充作帝国博物馆之陈列品。
第四 派出人员5名,2人由官员兼任;3人选拔坚忍不拔的有识之士,不问官民,临时充任。
…………

第十一 派出人员配属帝国博物馆总长管辖,但赴战地之后接受军长或者所附随之师长的监督指挥。
作为日本帝国博物馆的缔造者,九鬼隆一深知文物的文化和经济价值,因此一再强调要选拔品德优秀、意志坚定之人来负责文物搜集之事,并且搜集、运输、分类各个环节均需处于军队长官的指挥和监督之下,以防文物散失和私分。文物运输到日本后,或成为皇室御藏,或由帝国博物馆收藏。这足以说明,日本对中国、朝鲜的优秀文化成果觊觎已久,并预谋组织实施。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二战前的宫内省(不同于战后内阁的宫内厅)具有凌驾于内阁和军部之上的特殊地位,“九鬼隆一作为这一机构的顾问官,身处天皇近侧,他所制定的《战时清国宝物搜集方法》可以认为代表了日本最高统治集团的意图”。
有日本学者认为:“作为天皇近臣的宫廷顾问反复琢磨此《办法》并企图游说实施,在以天皇制和军部支配日本的日清战争时期,日本统治者对朝鲜和中国所采取的姿态,多少能窥见一斑。”韩国学者也认为,“日本对韩国物质文化遗存的调查正是日本帝国扩张计划的一部分,目的是为了恢复那些能够证明日本是如何演变成伟大的文明国家的历史证据”,并取代中国成为亚洲文明的代表。
▲1938年,日本“学术旅行队”在日军保护下
劫掠历史语言研究所的资料
为了方便实施掠夺文物战略,日本军队在占领中国、朝鲜等国领土后,建立了一系列文化侵略机构,比如“满铁调查部”“中国中部占领区图书文献接收委员会”等,以调查、保护为名,劫掠了大量珍贵文献和图书。另外还有一些所谓的学术机构,如日本东亚考古学会、日本京都东方文化研究所、日本东亚文化协会,在华从事了大量的非法考古发掘活动,许多珍贵的出土文物和考古资料被劫掠至日本。
不少日本探险家、考古学家早在清末就趁清政府无暇顾及文物保护而在新疆、甘肃等地非法调查、发掘,其中大谷光瑞于1902、1908和1910年组织的三次探险对西域文物的破坏和劫掠最为严重,他们不仅非法考察了库木吐喇石窟和克孜尔石窟,还盗掘苏巴什古城和楼兰古城遗址,共掠走500余卷敦煌遗书,7000卷吐鲁番文书,以及大量木简、壁画、雕像、丝织品等珍贵文物。
1937年抗战全面爆发后,日本对中国占领区的非法考古和盗掘行为更加肆无忌惮,云冈石窟、元上都遗址、安阳殷墟、邯郸赵王城、抚顺高句丽遗址、曲阜汉鲁灵光殿遗址、辽上京遗址等一大批古文化遗址和古墓葬被盗掘,使中国考古资源受到极大的破坏和掠夺。
▲“大谷探险队”满载盗获的文物离开中国西北地区
而日本对中国公共文化机构和私人收藏的掠夺更是变本加厉。据民国教育部“清理战时文物损失委员会”《中国战时文物损失数量及估价目录》统计,中国战时被劫掠之公私文物3607074件又1870箱,包括书籍、字画、碑帖、古物、仪器、标本、地图等类别。其中,被劫掠或损毁的书籍公2253252册另5360种、411箱、44538部,私488856册另18315种、168箱、1215部;字画公1554幅,私13612幅另16箱;碑帖公455件,私8922件;古物公17818件,私8567件另2箱;仪器公5012件另63箱,私110件另3箱;标本公14582件另1204箱,私17904件;地图公125件,私56003件;艺术品私2506件;杂件公648368件,私3箱。
该目录凡例第一条指出,该目录“系根据本会各区各省办事处实地调查所得,以及公私机关、个人申请登记,经本会严格审查之文物损失。其他不属文物范围,以及虽系文物而乏证件者,均经审查后退回原处或转送教育部统计处及行政院赔偿委员会核办”。
也就是说,目录所载文物均为有所有权凭证以及有证据证明为日本军队所掠夺者。这仅仅是日本掠夺中国文物的冰山一角,因为这份目录是在战后短短5个月的时间内完成的,当时很多被掠文物的失主因躲避战乱还未及返回家乡,根本无法进行失物的登记;而且还有大量文物因没有清晰的所有权、保管机构记载和掠夺凭证,并未得到统计。
1945年11月,民国外交部照会驻日盟军司令部:“在我国未正式将甲午战争以来所损失之物收回以前,日人不得对之作任何形式之变卖或转让。”然而,根据当时美国主导的盟军司令部的劫物返还政策,仅“七七事变”之后从中国掠夺的物品才属于应予返还的范围,且中国向盟军司令部提出返还申请时,需附有被掠文物的基本信息、所有权证明材料、日本掠夺情况证明材料、文物在日本的可能地点和持有人等各项材料。
根据盟军司令部的内部文件、通告及媒体报道等材料,从1946~1951年这五年间,盟军司令部共向中国返还了36批次的文物图书类财产,其中大部分为普通书籍,古物、字画、拓本、佛像、寺钟、刺绣织品、家具、饰品等文物仅2000件。由于返还时间起算点错误、返还标准不切实际、盟军搜索劫物不力,以及后期美国对日政策变化、政权更迭等原因,中国绝大多数被掠文物并未获得返还。
▲1937年12月15日,日军在南京中山路运载劫掠财物
追索日掠文物可能面临的障碍及其破解
新中国建立后,由于国际国内形势的变化,中日两国未能继续就日掠文物的返还开展正常磋商,使该问题成为一个历史遗留问题。虽然现阶段对日文物追索实践尚未全面展开,但综合考察既有的法律与政策状况以及中国民间战争赔偿诉讼及相关实践,可以预料,除了日本政府对于二战责任的错误认识可能造成严重阻碍外,追索日掠文物还可能面临一些法律上的障碍。现就这些可能的障碍及其破解路径分析如下。
(一)“对日和约”障碍及其辩驳
战胜国与战败国之间就终止战争、清算战争责任与重建秩序等问题签署和约,是近代以来国际性战争后清算责任、重建和平的常规手段,而返还战时劫掠的财产(包括文化财产)是其中不可或缺的内容。
如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签订的《凡尔赛条约》第238条规定,德国及其盟国除了需对协约国的损失支付巨额货币赔偿外,还需归还所有可识别的物品和有价证券。第245~247条又对一些特殊文物的归还做了规定,如1870~1871年普法战争期间和一战中从法国转移走的档案、历史纪念物和艺术品,被土耳其作为礼物赠送给德皇威廉二世的《古兰经》原始刻本,被德国人从德属东非带走的苏丹姆克瓦瓦头盖骨等重要文物,需在6个月内归还或移交给有关国家。二战后,欧洲国家之间主要通过《波茨坦协定》《伦敦宣言》以及各交战国之间的和约来解决战争责任问题,并且通过特别立法对文物返还问题做出专门安排。
而在对日和约问题上,美、英等国绕开主要战胜国中国,于1951年9月在旧金山召集48个同盟国和日本举行了和平会议,签署了《旧金山和约》,草草就领土分配问题和日本的战争责任进行了规定。和约虽认定日本应赔偿同盟国所遭受的一切损害与痛苦,但却以日本拥有的资源不足以支持日本自身的发展,也不足以完全赔偿这些损害与痛苦为由,同意日本以劳役折抵赔偿。
和约要求日本在缔约国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归还自1941年12月7日至1945年12月2日通过胁迫或欺诈手段掠夺的、属于该国及其国民的有形和无形财产,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权利或利益。
1952年4月,退守台湾的国民党当局与日本签署了所谓的“和平条约”,即“日台和约”,为了获得美国和日本的支持,居然在其附加议定书中声明:“自动放弃依据《旧金山和约》第14条(a)1规定的日本所应提供之劳役利益,以作为对日本国民宽厚及善意之表征。”
由于中国并未参加“旧金山和会”,国民党当局也并非中国的合法政府,中国政府并不承认这两个条约的合法性,条约中关于日本战争责任及赔偿的一切安排对中国均无约束力。
▲1972年《中日联合声明》签订
1972年中日邦交实现了正常化,中国本着中日友好的诚意,在《中日联合声明》中“放弃对日本国的战争赔偿要求”。但中国放弃的只是中国作为战胜国对日本国家的战争赔偿权利,既不包括国民的求偿权,也不包括被掠文物的追索权利,日本政府若以中日之间的历史问题已经由两国之间的和平条约解决为由,来拒绝中方追索文物的要求是缺乏法理依据的。
战争赔偿是战败国依照国际法对其发动侵略战争的国际罪行应承担的国家赔偿责任,目的是弥补受害国的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害,并带有惩罚战败国的性质,赔偿的方法往往是一次性支付一定数额的现金或以实物折价抵偿;而返还被掠文物是将本属受害国的文物归还原主,恢复被掠夺前的原状,即使支付了战争赔偿款也不能免除其归还劫掠文物的义务。欧洲各受害国家早已从德国等战败国得到战争赔偿,但被掠文物的返还一直在进行。
因此,返还被掠文物问题应与战争赔偿问题区别对待,无论战争赔偿问题是否已经得到解决,都不影响受害国政府、公共团体或者个人继续追索被掠文物,更不会构成政府之间就历史问题进行磋商和对话的障碍。
中国外交部和国家文物局也在多个场合表态,中国政府从未放弃历史上因战争或其他原因非法出境的中国文物的追索权利。
(二)直接法律依据缺失及其补救
追索日掠文物另一个可能的障碍是很难找到直接有效的法律依据。现行文物返还国际法律规范主要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54年《武装冲突情况下保护文化财产公约》(简称《海牙公约》)、1970年《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简称《1970年公约》)和国际统一私法协会1995年《关于被盗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约》(简称《1995年公约》)等国际公约加以规定。
《海牙公约》及其“议定书”发展了近代以来逐渐形成的战时保护文化财产国际习惯规则,进一步完善了武装冲突情况下保护文化财产的具体规则,强调了交战各方对文化财产的保护和尊重义务,明确规定了为使文化财产免受轰炸而暂时将其移出被占领土的措施,以及武装冲突状态结束后立即予以返还的责任。
《1970年公约》规定了禁止缔约国进口另一缔约国公共收藏机构被盗的文化财产,并要求进口国采取措施归还此类文化财产。《1995年公约》则从私法的角度,规定被盗文物应当返还,非法出口文物有条件地返还,并对返还请求时效及善意持有人的合理补偿等事项进行了具体规定。
由于上述公约没有溯及力,无法对公约生效前已经发生的文物掠夺行为进行追诉,而且日本并非《1995年公约》缔约国,自然也无法直接依据这些公约追索日掠文物。
尽管如此,上述公约对于中国追索日掠文物并非没有意义,尤其是《海牙公约》确立的相关规则,对于日掠文物的追索具有非常重大的价值。因为该公约的规则是对近代以来既有相关惯例的确认,而且实施以来业经许多国家和国际组织的反复确认,并被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编辑的《习惯国际人道法》吸收为关于保护文化财产的基本规则,已经具有习惯国际法的地位,从而对于相关国家(即便非缔约国)具有普遍拘束力。
此外,在二战被掠文物返还问题上,国际社会于冷战结束以来出台了大量宣言、原则、建议、决议和职业道德准则,对于相关国家之间处理二战被掠文物的返还纠纷具有较强的指导和规范作用。
1998年《关于遭纳粹没收艺术品的华盛顿原则》(简称《华盛顿原则》)、2000年《维尔纽斯论坛宣言》以及2009年《特雷辛宣言》,鼓励各国政府和公共机构为解决被纳粹掠夺文物的返还问题提供帮助,并开展广泛的合作。这些原则和宣言成为欧美国家相关文物返还委员会处理文物返还纠纷的重要依据,并得到相关国家政府的尊重和执行。
例如,2018年,德美两国政府发布了《1998年以来关于〈华盛顿原则〉实施情况的联合声明》,重申了两国政府恪守《华盛顿原则》和《特雷辛宣言》宣布的原则,承诺对“大屠杀时期”(1933~1945年)被掠夺艺术品来源进行调查,并尽可能将其返还给幸存者或其后裔。欧洲委员会于1999年通过了第1205号《有关被掠犹太文化财产的决议》,呼吁各成员国通过改变现有的国内法律制度,包括延长相关诉讼时效、废除对特定文化财产的转让限制、暂时搁置出口限制等方式,促进被掠文化财产的返还。
虽然这些原则、宣言、决议等都是针对纳粹掠夺文化财产的返还而制定的,但为中国营造了有利的国际法律环境,对于同样是由二战引发的中国被掠文物的追索,无疑具有较强的借鉴意义。
▲南宋名画《出山释迦图》
日本东京国立博物馆藏
(三)诉讼障碍及其破解
诉讼是受害者主张其被侵害的权益、恢复社会正义的重要途径。一般情况下,文物返还诉讼需要在文物所在地法院,依据法院地法进行审理。由于日本并未就其所掠夺的同盟国文物返还制定特别法律,在日本提起文物返还诉讼需要依据日本普通法律进行。根据相关实践,对日掠文物提起返还诉讼可能遇到如下问题。
一是时效问题。《日本民法典》第167条规定了消灭时效:一般债权为10年,所有权和债权以外的其他财产权消灭时效为20年。该规定并未明确返还原物请求权是否适用消灭时效,但根据日本大正五年(1916年)大审院的一则判例,物上请求权作为物权的有机组成部分,并不因时效而消灭。当然,不因时效而消灭,并不意味着权利人可以躺在权利上睡大觉。
《日本民法典》第162条还规定了取得时效,即便是无权占有人,“以所有的意思,二十年间平稳而公然占有他人物者,取得该物所有权”。换句话说,被掠文物所有权人或其后裔应该在20年内提起诉讼,否则,即便是恶意的占有人,也可以文物所有人身份拒绝返还。超过法定时效,正是日本法院在许多中国受害者请求日本政府和企业损害赔偿案件中判决原告败诉的重要理由之一。
但是,追索战时掠夺文物是对战时掠夺文物的犯罪行为的一种矫正,是对战争罪行进行追诉的一个必然结果。根据196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战争罪和反人类罪不适用法定时效公约》,对战争罪行的追诉不受法定时效的限制。
虽然中国和日本现在尚未加入该公约,但鉴于该公约由联合国大会通过,而且联合国大会连续几次通过决议,要求非缔约国尽快加入该公约,避免采取与公约相违背的行动,非缔约国也应遵守公约的规定。
此外,许多非缔约国已经在国内法中明确规定了战争罪不受时效限制,并且美国等许多非缔约国也在多个场合表态要遵从该公约的规定。因此,“时效不适用于战争罪”已经发展成为一条习惯国际人道法准则。
既然战争罪不得适用法定时效,基于对战争行为的矫正而产生的赔偿、恢复原状等民事责任也不能适用民法上的法定时效。“这是因为受害人的这种赔偿权利不是由于民事法律关系而产生的,而是由于这些罪行而产生的,所以不能适用民法上的法定时效。”
正因为如此,现在多数国家都将二战文物的追索当作特例来对待,很多国际组织提出的原则和建议,包括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二战文物返还宣言草案,都明确提出二战被掠文物的追索不受时效的限制。
欧美各国制定的特别法律也都突破了时效限制,使得受害者得以在普通时效已经届满后仍能通过诉讼维护自己的权益。美国法院的许多判例,比如“曼泽尔诉李斯特案”(Menzel v. List,1969)、“魏玛诉艾利卡佛案”(Kunstsammlungen Zu Weimar v. Elicofon,1982)、“阿特曼诉奥地利共和国案”(Altmann v. Republic of Aus.,2000)等,都确认了这一点。也正因为如此,许多犹太受害者及其后裔才能从有关国家索回文物。
二是善意取得问题。从国际文化财产返还实践来看,被掠文物的持有人或收藏机构可能是通过购买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文物的,在他们取得文物的时候可能并不知道其属于战争中掠夺的文物,因此各国的法律通常会将其视为善意持有人。
在对待善意持有人的问题上,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的态度并不一致。通常大陆法系国家倾向于保护交易安全而更多地维护善意持有人的权益,即便文物是前手掠夺或盗窃所得,善意持有人只要是在公开市场上或贩卖同类物品的商人处购买,也可以即时取得文物所有权,但通常会给予原所有权人一定期限(一般为2、3年)内的追索权,原所有人向善意持有人补偿损失后可收回原物。
英美法系则更倾向于保护原所有人的权益,通常认为善意持有人的权利是有瑕疵的。如在“曼泽尔诉李斯特案”二审中,纽约州最高法院就主张:“小偷不应从真正的所有人处取得所有权”、“保护善意买受人的法律条文不适用于返还纳粹所没收的财物”,说明美国法院认为善意取得不适用于盗窃物以及二战中被掠夺的财物。如果被掠文物现处于美国,中国受害者在美国提起诉讼,可能获得相对有利的结果。
值得注意的是,多数被日本军队有组织地劫掠至日本国内,由皇宫、政府机构或博物馆收藏的中国文物,并未经过市场交易,现持有者很清楚这些文物属于战争期间从中国劫掠的文物,当然不属于此处讨论的善意持有人。
三是国家责任问题。日本法院已在多起涉及中国受害者的诉讼中以“国家无答责”为由驳回受害者的诉求。“‘国家无答责’意指公职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发生违法的侵权损害,受害者只能追究其个人的法律责任,而不能追究国家或公法人的责任,即国家得以豁免其责任。”
但日本法院的理由并不符合国际法基本准则。依照20世纪以来形成的主流国家责任理论,国家机关及其公务人员执行公务的行为,应视为国家本身的行为,因此而造成侵害应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武装部队是受国家统一指挥的,无论是否得到授权,其行为对平民造成的伤害均应由国家负责。
日本作为1899年和1907年《海牙陆战法规和惯例公约》的缔约国,其破坏和掠夺文物的行为明显违反了公约及其附属规章的规定,日本国家理应负责。1996年1月,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特别报告员提出的《关于就战争期间的军队性奴役问题对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大韩民国和日本的访问报告》,也明确了日本的加害责任,呼吁日本应切实承担对受害人给予赔偿的法律责任。
因此,所谓的“国家无答责”只是日本政府逃避责任的说辞,并无真正的法理依据。
▲18世纪景德镇窑蓝釉粉彩桃树纹瓶
现藏日本东京国立博物馆
追索对策的思考
随着文化遗产对人类社会发展的重要性日益凸显,被掠文物的原属国或原所有人的返还诉求已经引起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当今国际法律环境明显改善,联大会议促进文物返还的相关决议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相关返还机制,为中国追索日掠文物提供了有力的法理支撑。
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在欧美实践中的广泛运用表明,越来越多的欧美博物馆或文物现持有人承认《华盛顿原则》等国际软法确立的原则和要求,对二战受害者给予了极大的同情和支持,这也为中国开展文物追索提供了强有力的道义支持。我们可以利用这些有利的因素,及时调整相关政策与法律,适时开展对日文物追索。
(一)完善文物追索相关制度建设
我国现行文物保护相关法律制度着眼于解决现实问题,并无涉及历史上流失文物追索的具体规定。这可能会使某些国家错误地认为,中国政府尚无追索二战被掠文物的具体计划,也并不重视以法律的形式彰显追索权益。
根据欧美国家的普遍经验,我们应该在条件成熟时制定专门法律或法规,为二战被掠文物的返还提供法律依据。该法可以设置一个特别机构来处理文物返还事务,并为被掠夺文物的个人或机构查找文物下落提供专业和资金上的支持,还可以就禁止被掠文物的进一步交易规定一些具体措施。禁止被掠文物进一步交易的规定是一种宣誓和警告,能对国外拍卖行进一步拍卖中国被掠文物起到阻吓作用。该法还应当就时效和司法管辖权等问题做出规定,从而为我国机构或个人寻求司法救济提供法律依据。
该法也应当建立被掠文物调查制度。尽管1945年清理战时文物损失委员会曾经对我国公私机构的文物损失情况做过调查和统计,并且向远东委员会提交了损失目录,但如前所述,这份目录中所登记的只是中国被掠文物中极为有限的一部分。
因此,建立一个类似韩国海外文物基金会之类的专门调查研究机构是十分必要的,它有责任进一步摸清被掠文物的准确情况,认真查找文物的下落,并分阶段制作被掠文物清单。清单中应列明文物的种类、物主、被掠时间、被掠地点、被掠经过、现在下落等信息。对于实在无法查明下落或物主的文物,也应把文物的基本信息和被掠情况标示出来。被掠文物清单应当通报给相关的国际组织和机构,比如国际刑警组织、世界海关组织和各国的被掠文物返还机构、流失文物登记机构,以及世界各大博物馆、档案馆等收藏机构和主要的文物拍卖机构等。这样做不仅是为了寻求国际协助,也在于提醒那些潜在的买家不要购买这些来源不合法或可疑的文物,以免日后被追索。
▲公元前5世纪蟠螭纹镈
现藏日本东京国立博物馆
(二)发挥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
二战被掠文物返还涉及复杂的法律程序和利益纠葛,非白即黑的诉讼途径也许并非首选良策,因为诉讼需要具备严苛的证据链条,需要付出高昂的金钱和时间成本。我们应该尽可能利用国际社会已经相对成熟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亦称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Alterna-tive Methods of Dispute Resolution,ADR),与现持有人开展协商,谋求双方均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如果被掠文物经过反复转手,现持有人对于文物被掠夺的背景可能并不知情,在其本国法律承认善意取得的情况下,该持有人已经是受法律保护的所有权人。在这种状态下,要求文物的彻底返还可能难以得到法律支持。对此,国际上一个比较常见的做法是,双方各自妥协,达成共赢协议。
如2012年4月,波恩美术馆宣布,已经与犹太收藏家的后裔就请求返还画作《旋转光线下的灯塔》达成了补偿协议,该美术馆尽管于1949年通过拍卖会取得了画作的所有权,仍决定给予请求人以画作市场价格一半的经济补偿,以示对《华盛顿原则》的尊重和对纳粹掠夺艺术品的谴责。
2000年10月,犹太收藏家的继承人与波士顿美术博物馆就画作《麦琪的崇拜》的返还达成了解决方案:波士顿美术博物馆从继承人处购买该画的部分权益,而继承人则捐赠该画的部分权益给博物馆,以便使波士顿美术博物馆继续持有该画作。
这些协议被称为“互惠返还协议”(Mutually Beneficial Repatriation Agreements,MBRAs),即在司法途径之外,在文物原权利人和现持有人之间达成互惠协议,既能让文物原权利人得到文物的固有权益,同时也能让博物馆和公众得以继续收藏、欣赏该文物或相似文物。
也有研究者认为,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在文物返还领域的运用,有助于当事各方更多地基于情感上的道德义务,而非法律因素,去寻求达成共识的途径。
长期租借也是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常用的解决方案,尤其在切实返还存在某种国内法障碍时,可以发挥较大的作用。韩国和法国之间就返还“外奎章阁图书”达成的长期租借协议,就是一个典型实例。
这批珍贵的朝鲜王朝时期文献是1866年“丙寅洋扰”时被法国军队劫掠至法国的,长期收藏在法国国家图书馆。从1991年开始,韩国首尔大学奎章阁图书馆正式要求法国返还这批珍贵典籍,多年协商和市民诉讼均告失败,主要原因是该文物属于法国国家图书馆藏品,而根据法国法律的规定,它们属于法国国家财产,所有权不得转移。
2010年11月,韩法两国最终就返还“外奎章阁图书”达成协议,商定这批珍贵文献以租借方式由韩国保管,每5年更新一次租借合同。“韩国实际拿回了文化遗产,法国则以租借形式保存了名分,因此这是双赢协商。”考虑到这种方式较好地平衡了原属国和所在国的利益,并且避免了严格的法律规则造成的返还阻碍,它的长处是显而易见的。
▲王羲之《丧乱帖》
(唐代最接近书圣原本的摹本,现藏日本宫内厅)
(三)推进历史遗留问题的政治解决
在现有法律框架内,最直接也是最有效的返还途径,要数相关国家政府之间通过外交谈判达成双边或多边协议,全面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欧洲不少国家之间通过了此类双边协议,如1992年俄罗斯和匈牙利之间,1993年德国和乌克兰之间,均就促进二战被转移文物返还达成了合作协议。然而,国际社会的实践证明,这是一条艰难曲折的道路。
1996年,德国和俄罗斯政府首脑达成了一项双边文化合作协定,以促进二战时期从对方领土上获得的文物归还给对方。1998年,俄国家杜马通过一项法律,推翻了叶利钦总统的提案,规定二战结束时从德国运回苏联的文物属于俄罗斯财产,禁止俄罗斯向德国等前敌对国家返还。虽然此后双方政府经过进一步谈判相互返还了部分文物,但仍有相当数量的文物依然留在对方国家。
韩国与日本曾经于1967年达成了一揽子文物返还协议,但由于该协议只是两国关系正常化谈判的一个组成部分,为了尽快实现关系正常化,韩国政府不得不在许多问题上妥协,协议所列出的返还目录只涉及被日本转移文物的极少部分。关系正常化后,两国之间又针对特定文物的返还陆续展开谈判,达成新的返还协议。而这些新的返还协议的达成过程也是一波三折,不仅取决于韩国方面的努力,也取决于执掌日本政府的领导者对待历史问题的态度。
然而,追索被掠文物是我们的正当权益和合理要求,我们应当尽可能利用现有的国际法律环境展开外交谈判,推进历史遗留问题的政治解决。从中日关系的现状来看,就全部被掠文物的返还达成一揽子协议不太现实,但针对某些对中国而言具有特别重要意义的文物进行个案谈判并达成返还协议,则存在一定的可能性,并将对缓和地区关系发挥积极作用。因为在被侵略者看来,被掠文物的返还是侵略者对战争行为进行反省的明确信号;而对侵略者来说,这些文物本身就是侵略和掠夺的证据,保存和展示它们存在很大的法律和道德风险。
除了专门的文物返还协议,中日两国亦可在相关国际公约的框架下签署打击文物非法贩运协议,为二战被掠文物的返还提供磋商与合作平台。我国已经在《1970年公约》框架下,先后与秘鲁、意大利、希腊、美国、土耳其、澳大利亚、埃及、瑞士等23个国家签署了“防止盗窃、盗掘和非法进出境文化财产”的政府间双边协定。这些协定由两国政府基于互惠互利、互相尊重的原则,对被盗及非法出境文物的返还加以特别规定,为历史上流失文物的返还留下了进一步合作的空间。如果中日两国能够签署类似的双边协定,将为未来解决二战被掠文物返还问题奠定良好的基础。
▲商代《猛虎食人卣》 京都泉屋博古馆藏
结论
二战被掠文物返还是一个历史遗留的国际性难题,涉及复杂的利益纠葛和政治博弈。返还战争中劫掠的文物是对战争进行反思、恢复被战争破坏的正义秩序的必要举措。如果妥善处理,能够缓和原属国和所在国之间的对立情绪,平衡博物馆、收藏者、交易商和原权利人之间的利益。
冷战结束以来,欧美国家在二战被掠文物返还实践中已经取得不少进展,韩日之间的文物返还实践也为我们提供了有益的经验,而近年来法、德等国关于殖民地文物返还的新政更是在全球掀起文物返还的新浪潮。
因此,我们应当在全面把握和研判相关国际法律规则的发展动态和相关国家文物返还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及时调整、完善国内相关法律和政策,加强基础性调查研究工作,适时开展对二战日掠文物的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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