丛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度经营主体年度报告报送公示公告

政务   2025-01-03 23:56   河北  

    


丛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度经营主体年度报告报送公示公告

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和《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的规定,为做好全市2024年度经营主体年度报告报送公示工作,现公告如下:

凡2024年12月31日(含)前在丛台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审批部门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在2025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北)(https://he.gsxt.gov.cn),通过“企业信息填报”模块,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2024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根据《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规定,大型企业应当将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纳入企业年度报告,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北)向社会公示。

凡2024年12月31日(含)前在丛台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审批部门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在2025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报送2024年度报告。鼓励个体工商户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北)“个体工商户年报入口”,或登录“河北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通过“网上大厅”报送电子版2024年度报告并公示。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向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纸质年度报告,由属地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北)公示已经报送年度报告。

经营主体应当如实填报年度报告,并对报送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未在规定期限内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将被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可以给予相应行政处罚。鼓励经营主体主动纠正违法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依法申请修复失信记录。

经营主体年度报告报送、补报及信用修复,市场监管部门均不收取任何费用。

特此公告          


信用监督管理科:3120315

药品医疗器械科:3175315

特 种  设  备 科:3178983

龙   湖   分   局:3152315

学  步 桥 分 局:3191059

回  车 巷 分 局:3128949

朝   阳   分  局:8103313

梦   城   分  局:3171123

日  月 城 分 局:3128944

鑫   港   分  局:3111135

黄  粱  梦 分 局:7161216

东   站   分   局:3178862


丛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咨询电话:3115976

丛台区统计局

 咨询电话:3135977



丛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3日            
 


●来源  / 丛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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