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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0条、第112条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07条相关规定,“依照道路交通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被扣留的机动车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30日内没有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者不前来接受处理,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并且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机动车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关拍卖,所有价款上缴国库;非法拼装的机动车予以拆除;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予以报废;机动车涉及其它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的规定。 经资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核准,对资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下属事故中队扣留的共170辆车进行公告,请各当事人(车主)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即2025年2月13 日前),携带相关材料到资中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中队办理相关手续后领取车辆,逾期不办理的,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832-5600100
附:扣留(收缴)车辆台账
资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11月 14 日
来源:资中交警
经资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核准,对资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下属事故中队扣留的共170辆车进行公告,请各当事人(车主)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即2025年2月13 日前),携带相关材料到资中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中队办理相关手续后领取车辆,逾期不办理的,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832-5600100
附:扣留(收缴)车辆台账
资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11月 14 日
来源:资中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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