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为遏制安全事故发生,全力维护辖区安全形势稳定,近期,各乡镇街道针对违规停放充电的电动自行车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活动。现对外公布一批电动自行车违法典型案例。
2024年10月09日14时56分,绍兴市上虞区东关街道执法人员对位于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东关街道某快递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陈某某在该快递公司内违规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影响消防通道畅通的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影响消防通道畅通的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决定处以人民币伍拾元整的处罚。 2024年10月10日10时05分,绍兴市上虞区曹娥街道执法人员对位于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曹娥街道某道路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阮某某违规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影响消防通道畅通的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影响消防通道畅通的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决定处以人民币伍拾元整的处罚。 2024年10月11日9时32分,绍兴市上虞区岭南乡执法人员对位于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岭南乡丰树坪村的某五金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许某某在该五金店内违规给电动自行车充电,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在城市道路以外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车充电,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决定处以人民币伍拾元整的处罚。 2024年10月14日14时01分,绍兴市上虞区上浦镇执法人员对位于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上浦镇某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俞某某在该有限公司内违规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影响消防通道畅通的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影响消防通道畅通的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决定处以人民币伍拾元整的处罚。 2024年10月14日15时02分,绍兴市上虞区驿亭镇执法人员对位于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驿亭镇的某工业园区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郭某某在该园区内违规给电动自行车充电,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在城市道路以外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车充电,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决定处以人民币伍拾元整的处罚。 2024年10月14日15时16分,绍兴市上虞区汤浦镇执法人员对位于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汤浦镇某电子商务园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周某某在该商务园违规给电动自行车充电,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在城市道路以外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车充电,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决定处以人民币伍拾元整的处罚。 2024年10月15日9时30分,绍兴市上虞区谢塘镇执法人员对位于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谢塘镇某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陈某某在该公司内违规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影响消防通道畅通的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影响消防通道畅通的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决定处以人民币伍拾元整的处罚。 2024年10月15日09时36分,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执法人员对位于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某小区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董某某在该小区违规给电动自行车充电,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在城市道路以外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车充电,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决定处以人民币伍拾元整的处罚。 2024年10月15日15时17分,绍兴市上虞区长塘镇执法人员对位于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长塘镇某乡道附近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樊某某违规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影响消防通道畅通的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影响消防通道畅通的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决定处以人民币伍拾元整的处罚。 2024年10月16日08时41分,绍兴市上虞区丰惠镇执法人员对位于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丰惠镇祝家庄某印刷厂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葛某某在该印刷厂内违规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影响消防通道畅通的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影响消防通道畅通的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决定处以人民币伍拾元整的处罚。 2024年10月16日08时57分,绍兴市上虞区盖北镇执法人员对位于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盖北镇某小区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孟某某在该小区内违规给电动自行车充电,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在城市道路以外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车充电,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决定处以人民币伍拾元整的处罚。 2024年10月16日9时10分,绍兴市上虞区章镇镇执法人员对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章镇镇某工业区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梁某某在该工业区违规给电动自行车充电,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在城市道路以外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车充电,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决定处以人民币伍拾元整的处罚。 2024年10月16日14时45分,绍兴市上虞区永和镇执法人员对位于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永和镇某工业区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单某某违规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影响消防通道畅通的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影响消防通道畅通的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 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决定处以人民币伍拾元整的处罚。 2024年10月17日13时51分,绍兴市上虞区下管镇执法人员对位于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下管镇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段某某在该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内违规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影楼梯间等响消防通道畅通的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影响消防通道畅通的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 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决定处以人民币伍拾元整的处罚。 2024年10月19日15时00分,绍兴市上虞区杭州湾综管办执法人员对位于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杭州湾综管办某小区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许某某违规在疏散通道等影响消防通道畅通的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影响消防通道畅通的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 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决定处以人民币伍拾元整的处罚。 2024年10月21日9时28分,绍兴市上虞区梁湖街道执法人员对位于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梁湖街道某足浴店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陈某某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影响消防通道畅通的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影响消防通道畅通的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 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决定处以人民币伍拾元整的处罚。 2024年10月21日14时15分,绍兴市上虞区小越街道执法人员对位于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小越街道某道路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黄某某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影响消防通道畅通的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影响消防通道畅通的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 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决定处以人民币伍拾元整的处罚。 2024年10月21日14时15分,绍兴市上虞区道墟街道执法人员对位于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道墟街道某道路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章某某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影响消防通道畅通的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影响消防通道畅通的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 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决定处以人民币伍拾元整的处罚。 2024年10月22日10时20分,绍兴市上虞区崧厦街道执法人员对位于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崧厦街道何西大道绍兴市上虞区崧厦某伞厂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张某在该伞厂内违规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影响消防通道畅通的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影响消防通道畅通的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 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决定处以人民币伍拾元整的处罚。
2024年10月23日09时02分,绍兴市上虞区丁宅乡执法人员对位于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丁宅乡新建路的某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张某某在该有限公司内违规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影响消防通道畅通的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影响消防通道畅通的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 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决定处以人民币伍拾元整的处罚。
2024年10月23日9时03分,绍兴市上虞区陈溪乡执法人员对位于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陈溪某道路附近的民宿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唐某某在该民宿内违规给电动自行车充电,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在城市道路以外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车充电, 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决定处以人民币伍拾元整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