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荆州区、 沙市区、 荆州经开区、 纪南文旅区、 荆州高新区的下列区域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 北至318国道和沪渝高铁沿线,南至长江,东至沙公高速和浩吉铁路沿线,西至428省道的区域 (以下简称市中心城区禁鞭区域) 。
2. 市中心城区禁鞭区域外各乡镇人民政府驻地建成区 〔 其他区域实行村 (居) 民自治〕 。
3. 重点场所和特定区域:市中心城区禁鞭区域外的公墓、宗教场所等重点场所,以及 《 湖北省燃放烟花爆竹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特定区域。
二、 对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鞭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责令其停止燃放,收缴烟花爆竹,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 对燃放单位并处500元罚款,并可对直接责任人或单位负责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燃放个人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 广大人民群众应当自觉遵守本通告的规定。对违反禁鞭规定的行为, 相关单位和个人都有劝阻和向公安机关举报的权利。经查证属实的, 对举报人给予奖励;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根据其行为和后果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 监护人对被监护人遵守通告规定负有教育和监管责任。监护人未履行职责,致使被监护人违反本通告,造成国家、集体、个人财产损失或他人人身伤害的,由监护人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五、 本通告自2025年1月17日起施行, 有效期3年。本通告施行期间, 国家、省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编辑:蔡静文
责编:王璇/编审:王桃芳/监制:江敏
出品:荆州市融媒体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