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6日,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一民宅内6辆电动自行车被烧,所幸扑救及时,未造成人员伤亡。后经现场勘验发现,起火原因为电动自行车电气故障引发。房东因构成过失引起火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被处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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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6日,在上海市嘉定区慈竹路一小区14号楼17层楼梯间,李某违规停放的电动自行车起火燃烧。因过失引发火灾,李某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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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条 个人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四条 过失引起火灾的,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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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自行车及电池
来源:广东消防
编辑:徐淑媛
责编:黄茜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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