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警示丨一住宅玄关起火,凶手竟是“它”

旅行   2024-11-09 12:04   浙江  



9月26日20时16分左右
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一小区
一住宅楼三楼起火
对面楼的居民发现后
第一时间报警

 接到报警后
阳江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
立即联系到该小区物业
保安马上到场
拿起灭火器灭火
等消防救援人员到场后
发现是业主放在家门玄关处的
电动自行车电池自燃
明火已被扑灭
烧坏的电池还在冒烟

据了解
事发当时无人在家
所幸发现和处理及时
没有造成严重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
随后消防救援人员联系到业主
对其进行消防安全教育

电动自行车及电池
严禁“进楼入户”!!!
已经N+111111次提醒大家了
但仍然有人抱着侥幸心理我行我素

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
往往离不开
个人的心存侥幸和麻痹疏忽
然而一旦发生火灾
造成严重后果
将面对法律的严惩


相关案例
01


3月6日,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一民宅内6辆电动自行车被烧所幸扑救及时,未造成人员伤亡。后经现场勘验发现,起火原因为电动自行车电气故障引发。房东因构成过失引起火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被处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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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2月26日,在上海市嘉定区慈竹路一小区14号楼17层楼梯间,李某违规停放的电动自行车起火燃烧因过失引发火灾,李某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3日。

▲点击图片查看内容

那么,电动自行车的停放、充电
有哪些行为是违规的?
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十条 个人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四条 过失引起火灾的,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十七条 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在往年的电动车火灾案例中
居民住宅依然是
电动自行车火灾的高发场所
然而居民将电动自行车或电池
带入室内充电的情况依然十分多见
电动自行车进楼入户充电有多危险?
一个实验告诉你

↓↓↓


阿消提示

电动自行车及电池

⚠️禁止进楼入户停放、充电
⚠️禁止飞线充电
⚠️禁止盲目改装
加强日常自查自检
这份安全指南请收好






来源:广东消防

编辑:徐淑媛

责编:黄茜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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