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
《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机构制剂和中药饮片目录(2024年)》
的通知
皖医保秘〔2024〕79号
各市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各省属医疗机构:
根据《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1号)及《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机构制剂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新增中药饮片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要求,我省按程序将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制剂和中药饮片新增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纳入基金支付医疗机构制剂和中药饮片范围
本次新增纳入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支付范围包括芪芍真武颗粒等25个医疗机构制剂、人工麝香等8个中药饮片(见附件1)。根据《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机构制剂支付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将批准文号已过有效期且未向有关部门提交再注册的盐酸达克罗宁乳膏、化痰降气胶囊调出基金支付范围(见附件2),将“氧化锌擦剂”名称规范为“氧化锌搽剂”。纳入安徽省基金支付范围的累计共195个医疗机构制剂、91个中药饮片(见附件3)。
二、规范基金支付管理
(一)药品支付分类。纳入基本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机构制剂按乙类药品管理,个人自付比例统一设定为30%;中药饮片原则上参照甲类药品管理,不设个人先行自付比例。
(二)限定支付规定。明确医疗机构制剂和中药饮片的医保限定支付规定的,符合限定支付规定的费用基本医保(含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明确医保支付标准的,基金按照医保支付标准支付,实际价格超出医保支付标准的,超出部分不纳入基金支付;实际价格低于医保支付标准的,按实际价格纳入基金支付。
(三)制剂调剂使用。医疗机构制剂仅在本医疗机构或经批准调剂使用的医疗机构使用,调剂范围内医疗机构使用无需向医疗保障部门再次申报,调剂使用的制剂医保支付标准不高于该制剂配制单位的医保支付标准。
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使用医疗机构制剂和中药饮片,参照医保限定支付、调剂使用等有关规定执行,但不设个人先行自付比例。
三、加强目录联动管理。医疗机构应严格按有关规定配制和使用医疗机构制剂。医疗机构制剂批准注册内容需变更或批准文号有效期届满需再注册等,制剂单位按有关规定向药品监管部门提交补充申请、备案或再注册申请,并将批准情况报所在地设区市的医疗保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设区市分别报省级医疗保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违反有关规定配制和使用的医疗机构制剂品种,基金不予支付。药品监管部门不予再注册、备案或撤销批准文号的医疗机构制剂品种,调出基金支付范围。
四、夯实目录工作基础。各地要做好医疗机构制剂和中药饮片目录与管理政策的宣传培训,加强目录内品种的使用监测与支付管理,对药食同源的中药饮片,重点加强监管。设区市医保经办机构负责接收医疗机构报送的调剂使用批准文件、批准文号有效期等资料,并向省医保经办机构报备。省医保经办机构及时更新、发布药品目录数据库,指导规范医保审核结算与基金支付管理,各级医保经办机构督促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做好编码对照、应用。
本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各地不得擅自增减目录内品种。如遇重大情况,及时向省医疗保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附件:
1.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中药饮片目录(第三批)和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机构制剂目录(第三批)
2.调出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机构制剂目录品种名单
3.2024年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中药饮片目录(第一至三批)和2024年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机构制剂目录(第一至三批)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23日
《淮南日报》视频版(2024年12月27日)
责编 童飞飞
初审 孙继奎
终审 沈国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