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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三项制度)
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以下简称“三项制度”)是规范行政执法的三个制度的统称,即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三项制度”内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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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谁执法谁公示”
1、以“谁执法谁公示”为原则。即公示内容的采集、传递、审核、发布等职责均属于执法主体。
2、行政机关应规范信息公示内容的标准、格式。
3、行政机关应建立统一的信息公示平台。包括: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办事大厅公示栏、服务窗口等。
4、特定情形下应适当处理后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信息,依法确需公开时,应作适当处理后公开。
5、事前公开。所谓“事前”,是指具体的行政执法行为开始之前。事前公开的内容: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信息。事前公开的内容一般具有普遍适用性。行政机关应通过编制并公开本机关的服务指南、执法流程图等方式进行事前公开。
6、事中公示。所谓“事中”,是指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过程中。事中公示的内容:(1)主动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鼓励采取佩戴执法证件的方式,执法全程公示执法身份;(2)出具执法文书,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3)国家规定统一着执法服装、佩戴执法标识的,执法时应按规定着装、佩戴标识;(4)政务服务窗口应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信息。
7、事后公开。所谓“事后”,是指行政处理决定作出之后。(1)事后公开的期限:一般应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应在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2)事后公开的内容: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3)特殊情形下的处理:已公开的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及时从信息公示平台撤下原信息;(4)建立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地方各执法机关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公开本机关上年度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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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执法全过程留痕
1、目标: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2、形式:文字、音像等。
3、内容: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的记录及归档保存。
4、完善文字记录。(1)文字记录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等形式;(2)行政机关应研究制定规范用语和文书制作指引;(3)司法部负责制定统一的行政执法文书基本格式标准,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参照该标准,结合本部门执法实际,制定本部门、本系统统一适用的行政执法文书格式文本。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在行政执法文书基本格式标准基础上,参考国务院部门行政执法文书格式,结合本地实际,完善有关文书格式。
5、规范音像记录。(1)音像记录是通过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进行记录的方式;(2)音像记录的特点:直观有力,监督性更强,但资金技术投入较高,现阶段无法全面推行;(3)应建立健全音像记录的管理制度,明确设备配备、使用规范、记录要素、存储应用、监督管理等要求;(4)行政机关应研究制定执法用语指引,指导执法人员规范开展音像记录;(5)行政机关应结合经济发展和执法具体情况,配备音像记录设备、建设询问室和听证室等音像记录场所,不搞“一刀切”。
6、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文字记录与音像记录的适用:(1)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2)对查封扣押财产、强制拆除等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应推行全程音像记录;(3)对容易引发争议的执法过程,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
7、严格记录归档。(1)完善执法案卷管理制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档案管理规定归档保存资料,确保所有行政执法行为有据可查;(2)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资料,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3)通过技术手段对同一执法对象的文字记录、音像记录进行集中储存;(4)建立健全执法全过程数据化记录工作机制,形成完善的数字化记录信息归档管理制度。
8、发挥记录作用。(1)发挥全过程记录信息对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的积极作用;(2)善于通过统计分析记录资料信息,发现薄弱环节,改进执法工作;(3)建立健全记录信息调阅监督制度,做到可实时调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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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严格进行法制审核
1、重大执法决定必须经过法制审核。执法机关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应严格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2、审核范围:(1)涉及重大公共利益;(2)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3)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4)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5)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执法机关应结合本机关执法行为的类别、执法层级、所属领域、涉案金额等因素,制定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3、审核内容: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是否超越法定权限;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
4、行政机关应明确审核机构,确保法制审核工作有机构承担、有专人负责。
5、行政机关应加强法制审核队伍建设。原则上法制审核人员不少于本单位执法人员总数的5%,应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在法制审核工作中的作用,实现法律专业人才资源共享。
6、审核后的处理:完成审核后,应根据不同情形,提出同意或者存在问题的书面审核意见。执法承办机构要对法制审核机构提出的存在问题的审核意见进行研究,作出相应处理后再次报送法制审核。
7、审核责任:(1)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是推动落实本机关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负责;(2)执法承办机构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法制审核机构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3)因执法承办机构的承办人员、负责法制审核的人员和审批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要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聚焦行政执法的源头、过程和结果,将“阳光政府”“服务政府”“法治政府”的理念融入到行政执法全过程,是深化依法治国实践的重大举措,是提升行政执法水平质量的重要制度安排,是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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