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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市场监管公布10起
校园食品安全典型案例
来源:陕西市场监管
2024年6月11日,西安市雁塔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中学食堂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食堂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和未按照规定贮存食品,经营使用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规定的食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八)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第6.4.4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十三)项的规定,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规定的食品,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11000元的处罚。
2024年9月3日,西安市长安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小学食堂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该食堂的进货入库台账内容为空白。经查,该小学涉嫌未建立食品原料入库台账,情况属实。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校园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给予警告的处罚。
2024年9月3日,宝鸡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某幼儿园食堂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幼儿园后厨的炊具柜内有1瓶东古味极鲜酿造酱油无生产日期。该幼儿园食堂涉嫌使用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原料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现场对该幼儿园下发《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对上述涉案物品实施扣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规定的食品原料,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5000元的处罚。
2024年6月12日,咸阳市秦都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小学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食堂存在留样记录不规范、地沟下的排污槽无固定的防鼠网等问题。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给予警告的处罚。
2024年5月30日,咸阳市彬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中学进行检查时,发现该食堂现场操作间有凉菜制售,但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不含冷食类食品制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5000元的处罚。
2024年9月2日,咸阳市永寿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幼儿园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学校食堂食品购进索票索证不全,食堂“三防”设施不健全,食品留样记录不规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学校食品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给予警告的处罚。
2024年7月11日,铜川市印台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小学进行现场检查时,对该食堂正在使用的生花生米进行抽检。检验显示酸价(以脂肪计)(KOH)[4.7mg/g]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标准指标:≤3mg/g)。该食堂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20000元的处罚。
2024年5月13日,榆林市靖边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中学进行现场检查,该食堂餐饮具清洗消毒经抽检检验不合格。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处罚。6月17日,榆林市靖边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其进行现场检查抽检,该学校食堂使用的餐具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食堂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属于拒不改正的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6000元的处罚。
2024年9月20日,汉中市城固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中学进行检查时,发现该食堂食品安全“两个责任”落实不到位,月调度内容不全;食品留样不规范,未按要求进行称重记录;“三防”设施不到位,操作间入口未安装挡鼠板,操作间水池排水管接口处缝隙过大,操作间北侧窗纱钢网孔径过大;未落实对食品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反食品浪费等相关知识培训。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二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四条第一、二、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三)、(十二)项,《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给予警告的处罚。
2024年9月12日,安康市食药安办督查组对某小学进行食品安全督查时,发现该食堂在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中,存在部分食材储存不规范,刀具、砧板未按色标管理,“三防”设施不到位,库房内有鼠粪和苍蝇,个别散装食材无标签标识,卫生环境较差。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给予警告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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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合自 | 陕西市场监管等
📝采编整理 | 燕子 审核 | 赵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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