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法第二十讲
古法
前言
人们对于“大清以孝治天下”,“祖宗之制”或是“子曰”等等一系列引用前人所创下的制度而约束和引导后人的话术耳熟能详。
宋太祖赵匡胤的《太祖誓碑》和“治隆唐宋”的明太祖朱元璋的《大诰》以及《皇明祖训》都是封建时代开国皇帝为了治理国家和约束百姓而作出的类似于现代立法的行为。
美国的宪法由很多后世尊崇的国父们参与修订,包括美国第一任总统乔治.华盛顿,美国宪法之父、第四任美国总统詹姆斯.麦迪逊等等。然而,这个希望为万世开太平的法律文件,本身却是原则、局限和妥协的产物,譬如种族歧视问题。
美国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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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宪法制定于1787年(清高宗乾隆52年),是世界上最早的成文宪法,现已经过一场南北战争和27条修正案来完善它。时至今日,美国的司法机关仍在判决意见中揣测和引用200多年前的国父们的意图,并由此来支持自己的判决。
造成这种行为的原因不是因为封建迷信或是证明自己的正统地位,而是由于美国的三权分立体制所导致的,即法院的职责为诠释法律。
因此也出现了不同的释法方式,其中一种主流方式主张严格遵守宪法的书面用语,并推测国父们的用意。
美国的曾经一位总检察长埃德温.米斯说过: “如果每一代人都将宪法视为白纸并基于自己的偏见和激情挥毫泼墨,那么南北战争的惨剧还会发生”。
南北战争的根源是奴隶制问题无法从事实层面上得到根本解决,也无法从法律层面上得到理论支持。由于美国最高法院在Dred Scott v. Sandford的判决中写道:“无论是否为奴,黑人不受宪法保护,所以国会(拥有立法权)无权废除奴隶制。”
国父们的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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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父们受过殖民地时期的艰苦,对于和平、自由和解放有着极大的渴望,于是有了美国宪法极为经典的序言:
我们合众国人民,为了建立一个更完美的联盟,树立正义,保证国内安宁,提供共同防务,促进公共福利,并使我们自己和后代得享自由的幸福,特为美利坚合众国制定本宪法。
“我们合众国人民”也就是 “We the People"三个字被无数人推崇为人民当家作主的体现,也被众多判决文书所引用。
国父们的“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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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在看待问题时往往站在自己的角度,于是乎难免逃脱自己的局限性。
《大诰》的颁布是由于明太祖认为元朝没落的原因是朝廷无权威,皇室衰落,导致下层官吏无所顾忌,引发动乱,因此主张以猛治国,刑用重典。他的重刑思想贯彻了整个统治时期,但仍感慨“犯者尤众”。
美国的国父们也未能摆脱自身的局限性或是有幸能避免博弈中的妥协。
乔治.华盛顿、詹姆斯.麦迪逊和众多开国元勋们都蓄有相当数量的黑奴。“制宪者们处理奴隶制的方式就是将这个问题排除在政治舞台之外”,“因为无法就废除奴隶制问题达成共识,没有证据表明任何一位制宪者相信国会有权去废除此制度”。
如果这句话表明还有一些人愿意去废除奴隶制,更广泛的普遍局限性则体现在“他们(制宪者们)深深的理解和赞同南方蓄奴者的(对于废奴主义的)抵触”。
在宪法通过后的第78年,第13宪法修正案终于解除了黑人脖子上的枷锁,但并未触碰社会大众灵魂深处的歧视。
局限外的局限
博弈后的博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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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宪法修正案仅仅是个开端,第14和15宪法修正案分别规定了黑人的公民权、平等对待权和选举权。1870年的第15宪法修正案规定不能基于人的肤色、种族或是之前是否受到奴役而剥夺选举权。
但是很多州通过要求学业水平测验的方式,来限制未曾接受教育的黑人的选举权。学校也出台了“隔离但平等”的政策,即所谓黑人和白人学生不乘坐同辆校车,不用同间教室等等。社会上也有广泛的种族歧视。
上世纪50年代开始的民权运动,正是反映了这种社会性歧视的剧烈后果以及未能“自上而下”的获得平权立法。1963年,在现场20万支持者的注目下,马丁.路德.金发表了著名的演讲 -《我有一个梦想》。在1964和1965年,美国总统约翰逊签署民权和选举权法案,正式废除就业歧视、选举权歧视和公共设施歧视。1968年,在马丁.路德.金遇刺身亡后几天,民权运动时代的最后一部法律,公平住房法出台,离“大庇天下寒士俱欢颜”也更近了一步。
尾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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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美国宪法同年的乾隆皇帝已经永远成为封建时代的历史,但是美国宪法仍经久不息。时代的局限会随着时代的更迭而消散,博弈的平衡会随着新人登台而打破,进步才是常态。正如常言道,问渠哪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
参考列表:
Letter from Harry v. Jaffa
The Preamble of United States Constitution
Consider D. Robinson, Slavery in the Structure of American Politics 1765–1820, at 209, 210, 244–246 (1971).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