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2024年9月14日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88号公布 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政府规章
二、对《西藏自治区地名管理办法》部分条款作出修改
三、对《西藏自治区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部分条款作出修改
四、对《西藏自治区测量标志保护管理办法》部分条款作出修改
五、对《西藏自治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部分条款作出修改
六、对《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办法》部分条款作出修改
七、对《西藏自治区野生植物保护办法》部分条款作出修改
八、对《西藏自治区冬虫夏草采集管理暂行办法》部分条款作出修改
九、对《西藏自治区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办法》部分条款作出修改
十、对《西藏自治区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办法》部分条款作出修改
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