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录|《防城港市养犬管理规定》新闻发布会

民生   2025-01-08 17:46   广西  

发布会现场

防城港市人大常委会于2025年1月7日(星期二)10:30在防城港市行政会议中心五楼会议室举行《防城港市养犬管理规定》新闻发布会,邀请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黄炳利,市人大法制和监察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禤继明,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韦凤珍,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支队长庞赋光,市司法局副局长黄玲玲,市农业农村局副局长张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四级调研员苏龙江介绍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发布会由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池权锋主持。

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池权锋:

女士们、先生们,新闻界的朋友们:

大家上午好!《防城港市养犬管理规定》已由防城港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4年9月24日通过,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24年11月28日批准,将于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为做好《防城港市养犬管理规定》的宣传贯彻和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今天,市人大常委会在此举行专题新闻发布会。

出席今天新闻发布会的有自治区、市、县三级媒体记者,还有各县(市、区)人大、市直相关业务部门的同志,热烈欢迎你们的到来。

今天新闻发布会的主发布人是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黄炳利同时,我们还邀请了市人大法制和监察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禤继明、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韦凤珍、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支队长庞赋光、市司法局副局长黄玲玲、市农业农村局副局长张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四级调研员苏龙江来回答大家关注的问题。自我介绍一下,我是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池权锋。

下面,先请市人大常委会黄炳利副主任介绍《防城港市养犬管理规定》的有关情况。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黄炳利:

女士们、先生们,新闻媒体各位记者朋友们:

大家上午好!防城港市的第13部地方性法规---《防城港市养犬管理规定》,经过一年多的努力,在市公安局、司法局、住建局、农业农村局等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顺利出台,自2025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现在,我从《规定》的制定背景、制定过程和主要内容三个方面,向大家做个简要介绍:

一、《规定》的制定背景

随着防城港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居民养犬的数量和种类不断增多,犬只扰民、伤人以及随地便溺等不规范、不文明养犬行为引发的社会问题日益突出,与养犬有关的矛盾纠纷和投诉逐年上升。当前国家和自治区层面尚无养犬管理方面专门的法律法规,我市养犬管理也面临部门职责不清、监督管理不到位、执法依据缺乏等诸多问题。近年来,相关部门、人大代表和基层群众强烈呼吁,通过立法进一步理顺我市养犬管理体制、规范养犬行为、优化养犬管理措施,从而引导群众依法、规范、文明养犬。为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呼声和期盼,加强对养犬活动的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市民的人身安全和健康,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不断提高社会治理水平和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市人大常委会将制定《防城港市养犬管理规定》纳入2024年立法项目。

二、《规定》的制定过程

2024年1月,市公安局成立立法工作组,并委托广西大学组织专家、学者开始调研起草《规定(草案)》。4月16日,《规定(草案)》经市七届人民政府第六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市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分别于4月30日和6月26日的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二十六次会议对《规定(草案)》进行第一次和第二次审议。在审议过程中,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网络媒体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建议、组织自治区级和市级专家论证会、相关部门集中修改论证会、政协委员立法协商座谈会、养犬人士面对面征求意见会等方式,广泛听取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有关单位和行政相对人等各方意见建议,累计听取和征集意见建议370余条,采纳180余条。在多次修改完善的基础上形成《规定(草案)》三次审议稿,于2024年9月24日经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11月28日经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后公布。

三、《规定》的主要内容

《规定》共二十七条,按照“小切口”立法体例,不分章设节,聚焦人民群众关切的养犬登记、日常行为规范、携犬外出规范和违法后果等方面设置制度措施,切实发挥法规的规范、指引、教育和震慑作用,促进养犬人强化自我管理,树立文明养犬意识。

(一)明确立法目的和政府职责。

《规定》的主要目的是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市民的人身安全和健康,同时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通过立法手段解决养犬引发的社会问题。

《规定》对政府和部门职责作了明确的分工:一是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建立养犬管理协调工作机制,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一般管理区的养犬管理工作,控制和处置流浪犬、狂犬;二是明确公安机关牵头负责养犬管理工作,建立全市统一的养犬管理信息系统,负责重点管理区的犬只准养登记、狂犬控制处置和违法养犬的查处工作;三是对其他与养犬管理密切相关的部门职责进行了规定,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犬只免疫和一般管理区的养犬信息采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犬只收容场所的监督管理工作,查处养犬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控制、处置重点管理区的流浪犬。

(二)实施差异化的养犬分区管理制度

考虑到我市城镇建设发展水平和人口居住密度不同以及不同的区域对犬只活动的容纳度不同的实际情况,难以对所有区域的养犬行为适用统一标准进行管理。为此,《规定》设置了分区域养犬管理制度,即设置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将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划为重点管理区,重点管理区以外的区域划为一般管理区。在重点管理区内养犬必须依法登记,缴纳养犬管理服务费;一般管理区实行信息化管理,收集养犬信息并发放犬只标识牌。为了保证《规定》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重点管理区的具体范围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公布,并根据城市发展适时调整,确保法规的相对稳定性。

(三)明确对犬只实施狂犬病全面免疫和登记

养犬免疫和登记是做好养犬管理工作的基础,为防治狂犬病,根据上位法,规定在本市实行狂犬病全面免疫制度,取得免疫证明后方可办理养犬登记。重点管理区实行犬只登记,规定每户限养二只犬,禁止饲养、经营危险犬,危险犬的品种名录由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会同农业农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考虑到我市游客较多,外地犬进入本市的情况较为普遍,为加强对外地犬只进入本市后的管理,针对外地旅居人员携带犬只进入本市的情形,规定在重点管理区持续停留时间超过三十日的,应当依法办理养犬登记。一般管理区实行养犬信息管理制度,养犬信息采集机构或者采集员在向养犬人发放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时,将犬只相关信息纳入养犬管理信息系统。

(四)关于养犬行为规范

犬只具有较大的危险性,养犬人应依法规范、文明养犬,加强对犬只的控制,以减轻社会危害性。为此,《规定》对日常行为规范、携犬出户、禁入场所等做了具体规定。一是明确不得在禁止养犬场所饲养犬只或者从事犬只经营性活动,不得放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活动、不得在重点管理区放任犬只自行出户、不得虐待遗弃犬只;二是对一般管理区养犬进行规范。一般管理区的犬只多为散养,且犬只类型多样,因此规定饲养危险犬、从事犬只经营性养殖的行为要求,并禁止携带一般管理区饲养的危险犬进入重点管理区;三是对重点管理区携犬出户做了具体规定,列举犬只禁入的场所和区域;四是规定建设犬只收容场所,收容流浪犬、弃养犬和依法没收的犬只,犬只收容场所管理单位可以根据规定对收容犬只进行处置;鼓励符合养犬条件的个人领养无主犬只;五是明确犬只伤人后的应急处理措施。

(五)审慎区分不同情形设置法律责任,有效落实养犬人管理责任

对于法律法规已有明确处罚规定的,如违反本规定未进行狂犬病免疫,《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有处罚规定,从其规定即可。对于上位法没有规定的违法行为诸如违反准养登记、违反规定饲养犬只、违反禁止性养犬行为规范、未及时清理犬只排泄物等行为,根据行为的危害性和行政处罚的必要性设置法律责任。

同志们、朋友们,加强养犬管理、依法文明养犬,实现人与犬只和谐共处是一个系统性、社会性工程。法律的权威在于实施,希望养犬的市民能够充分理解并积极配合养犬规定的实施,在享受养犬乐趣的同时,也要履行相应的义务,做到文明养犬、依法养犬。同时,也呼吁广大市民积极参与到养犬管理工作中来,对不文明养犬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共同维护我们的城市环境和生活秩序。

最后借此机会,衷心感谢各位新闻媒体记者朋友们,以及社会各界在《规定》制定过程中的积极参与和支持配合,也恳请大家一如既往地为地方立法工作提供支持和帮助,共同推进防城港的法治建设。

我的介绍就到这里,谢谢!

池权锋:

接下来,是记者提问时间。欢迎各位记者就你们关注的问题提问,提问前请举手示意并介绍媒体名称。

广西日报:

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各地养狗的数量不断攀升,请问出台《防城港市养犬管理规定》的必要性和意义何在?

市人大法制和监察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禤继明:

感谢您的关注!确实,近年来防城港市养犬群体日益庞大,因犬只引发的纠纷矛盾也广受社会各界关注。我们制定出台《防城港市养犬管理规定》的必要性,主要体现为以下几方面:

一是社会管理需求层面。犬只在带给养犬人陪伴与欢乐的同时,因不文明养犬行为引发的犬只扰民、伤人、随地便溺等问题也对市民的日常生活和公共秩序造成了严重影响,亟须通过立法来规范养犬行为,提升城市管理水平。

二是法律规范层面。当前,国家、自治区的法律法规关于养犬行为规范较为原则,需要通过地方立法进一步明确养犬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养犬行为、细化违法活动的法律责任,发挥法律应有的约束力和引导作用。

三是公共安全与健康层面。未进行狂犬病疫苗接种的犬只,如果伤人易导致伤者罹患狂犬病,而狂犬病是一种致命的传染病,因此,对犬只的狂犬病防控工作尤为重要。通过立法建立对犬只实施狂犬病强制免疫制度,可以有效预防和控制狂犬病的发生和传播,保护公众健康。

四是政府职能履行层面。上位法对于各个部门在养犬行为管理职能上界定不明。需要通过立法明确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在养犬管理工作中的职责,建立部门之间的联合执法、信息共享、动态监管等协调工作机制,提高养犬管理的效率和效果。

综上所述,为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市民人身安全和健康,维护城市环境和公共秩序,市人大常委会经过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响应社会呼声、急群众所盼,制定并颁布《防城港市养犬管理规定》,引导公众树立文明养犬意识,促进养犬人自我管理,进一步提升我市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

广西法治日报:

广西区内外很多城市出台的养犬管理法规均对养犬行为进行分区管理,我们注意到《防城港市养犬管理规定》也规定了分区管理制度。请问《规定》在养犬分区管理制度具体如何规定,有何创新举措?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韦凤珍:

由于城市和农村在人员密集度、养犬的目的和行为习惯等方面都存在差异,《规定》明确养犬实行分区管理制度,将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划为重点管理区,重点管理区以外的区域划为一般管理区,并设置了差异性的管理措施,创设一般管理区犬只信息管理制度,体现了立法的灵活性和适应性。具体表现为:

首先,犬只狂犬病免疫制度的“全面性”和“强制性”。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等上位法规定,明确实行狂犬病全面免疫制度,在重点管理区须取得免疫证明后方可办理养犬登记,在一般管理区须将犬只免疫信息统一纳入养犬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管理。

其次,重点管理区管理的“严格性”和“有序性”。重点管理区实行犬只准养登记制度,限制养犬品种和数量,明确禁养区域、犬只不得扰民等日常规范和携犬外出须牵绳、避让他人、清理排泄物等行为规范,进一步强化对城市养犬行为的约束和监管,确保城市环境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第三,一般管理区管理的“灵活性”和“安全性”。一般管理区实行养犬信息管理制度,要求对危险犬只进行拴养或者圈养,从事犬只经营性养殖的要配备相应设施,并不得擅自携带危险犬只进入重点管理区,实现对农村养犬行为的动态监管,降低养犬安全隐患。

最后,社会参与管理的“覆盖面”和“共享性”:《规定》鼓励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动物诊疗机构等社会各方面参与养犬管理,鼓励相关行业协会、动物诊疗机构开展犬只收容救助工作,建立信息共享和协调工作机制等,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养犬管理的良好氛围,着力构建和谐、有序的养犬环境。

市融媒体中心:

众所周知,因养犬引发的纠纷矛盾主要在于犬吠扰民,犬只伤人和传染狂犬病,以及犬只外出影响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请问《防城港市养犬管理规定》对养犬行为有哪些日常规范要求?

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支队长庞赋光:

为引导市民依法、规范、文明养犬,《规定》设置了以下行为规范:

一是犬只免疫与登记方面。《规定》要求养犬人必须为犬只接种狂犬病疫苗,并领取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这是养犬的基本前提。重点管理区内的养犬人须进行犬只准养登记,一般管理区须将犬只信息录入养犬信息管理系统,领取犬只准养证和标识牌,确保每只犬只都有明确的主人和身份。

二是养犬数量限制方面。重点管理区内每户居民限养两只犬只,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必须按照规定妥善处置;一般管理区提倡养犬数量最好不要超过三只,这一规定旨在控制犬只数量,减少因犬只过多带来的管理难题和社会问题。

三是在犬只行为控制方面。养犬人必须对犬只进行有效控制,不得放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在重点管理区内放任犬只自行出户,防止犬只造成公共安全和环境卫生问题。

四是文明携犬出户规范方面。《规定》明确禁止携带犬只进入学校、医院、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和其他禁止养犬区域。同时,还对重点管理区内携犬出户行为作出更为严格的规定:要求养犬人为犬只佩戴标识牌,使用犬绳牵领,大型犬只需佩戴嘴套,乘坐电梯时应避开高峰时段并采取相应措施,主动避让他人,防止犬只攻击行为,并及时清理犬只排泄物。

此外,《规定》对流浪犬、走失犬的收容救助,犬只伤人的处置等也作出了相应规定。通过这些细致的规定,我们期望能够提升养犬人的责任意识,共同营造一个和谐、文明的社会环境。

市融媒体中心:

请问《防城港市养犬管理规定》在法律责任方面有哪些具体规定?

市司法局副局长黄玲玲:

为规范养犬行为,保护公众利益,维护社会秩序,确保法规的有效实施。对于上位法没有规定的违法行为,《规定》根据行为的危害性和行政处罚的必要性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具体包括:

一是违反登记规定的法律责任。为强化养犬登记制度的执行,确保每只犬只都有明确的主人和责任人,针对未依法办理犬只准养登记或者延续登记的养犬人,以及外地犬只在本市重点管理区持续停留时间超过三十日未办理犬只准养登记的,将面临每只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被没收犬只。

二是对超限量养犬的处罚。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犬只超过限养数量的,每超养一只将被处以五百元罚款,并处没收超养犬只。这一规定有助于控制城市犬只数量,减少因犬只过多带来的社会问题。

三是饲养危险犬只的法律责任。为保护公众安全,防止危险犬只对市民造成伤害,《规定》禁止在重点管理区饲养、经营危险犬,违者将面临每只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处没收犬只。

四是放任犬只自行出户的处罚。对于在重点管理区内放任犬只自行出户的行为,养犬人将被处以每只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被没收犬只。这一规定有助于减少犬只流浪和引发的公共安全问题。

五是携犬出户不规范行为的处罚。为规范携犬出户行为,保障公众安全和环境卫生,《规定》对携犬出户时未使用犬绳牵领、未为犬只佩戴标识牌、未为大型犬只佩戴嘴套等不规范行为,设定了警告或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犬只。

此外,《规定》还对携犬出户未及时清理犬只排泄物、违反禁入区域规定等违法行为设置了法律责任。通过这些规定,我们期望能够提高养犬人的法律意识,促进养犬行为的规范化,共同营造一个安全、健康、和谐的社会环境。

防城港发布:

流浪犬的管控是老百姓非常关心的一个问题。请问《防城港市养犬管理规定》对此是如何规定的?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四级调研员苏龙江:

流浪犬只随地便溺、横穿马路、吠叫伤人等都是市民反映突出的问题,既影响社会秩序和人居环境,同时也是居民人身安全和健康、疫病防控和交通安全的隐患。我们在法规起草阶段就将流浪犬的管控作为一个重点问题来研究论证。

《规定》围绕加强流浪犬只管控,预防和减少伤人、扰民事件的发生,从多个方面构建了比较完整的规范体系:

一是强化源头控制。《规定》明确禁止遗弃犬只,从源头上减少无主流浪犬只的产生。

二是明确主管部门及其职责。《规定》明确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犬只收容场所的监督管理工作,控制、处置重点管理区的流浪犬;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控制和处置一般管理区的流浪犬。

三是专门场所收容、专业机构救治。《规定》要求根据实际需要建立或者委托第三方建立犬只收容场所,收容流浪犬、弃养犬和依法没收的犬只。同时,鼓励相关行业协会、动物诊疗机构开展犬只收容救助工作。

四是科学、合理处置流浪犬只。犬只收容场所管理单位可以根据规定对收容犬只进行处置,能够查明流浪犬登记信息的,通知养犬人在五个工作日内领回,逾期不认领的,作无主犬只处理。《规定》还鼓励符合养犬条件的单位和个人领养无主犬只。

港口区融媒体中心:

狂犬病目前尚无法治愈,导致人们谈狂犬病而色变。请问《防城港市养犬管理规定》对狂犬病免疫制度是如何规定的,养犬人可以到什么地方为犬只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

市农业农村局副局长张宝:

狂犬病是一种急性人畜共患传染病,主要由感染了狂犬病毒的犬类或其他动物咬伤所致。该病可以预防,但不可治,人一旦感染发病,致死率几乎是100%。为犬类接种狂犬病疫苗,从源头控制狂犬病的传播是消除犬传人狂犬病的有效手段。

《防城港市养犬管理规定》第八条明确规定:“本市对犬只实施狂犬病全面免疫。饲养犬只的,应当自犬只出生满九十日起十五日内或者犬只狂犬病免疫有效期届满前,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确定的接种狂犬病疫苗的动物诊疗机构或者站点为犬只接种疫苗,并领取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同时还规定,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应当自取得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养犬登记机构申请犬只准养登记,未经免疫的犬只将不予登记。一般管理区内要将犬只免疫信息纳入系统管理。

目前,我市农业农村部门已经授权9家动物诊疗机构作为城区犬只狂犬病免疫接种点;同时,25个乡镇水产畜牧兽医站(农业农村服务中心)也为广大养犬群众提供犬只狂犬病免疫服务。狂犬病免疫接种点的具体信息将在市农业农村局官网等媒介定期向社会公布。

在此,呼吁全市广大养犬群众,为了您爱犬的健康和家人的安全,请自觉主动到农业农村部门公布的狂犬病免疫接种点为爱犬注射狂犬病疫苗。让我们一起来守护生命,携手共创和谐美好家园。

防城区融媒体中心:

由于养犬人对犬只的管控不够,犬只伤人在各地时有发生,恶犬伤人事件也频频引发关注,《防城港市养犬管理规定》对于犬只伤人的处置如何规定?

庞赋光:

犬只伤人除了对伤者造成身体上的损伤外,还可能造成感染狂犬病毒的风险。《防城港市养犬管理规定》对于犬只伤人事件的处理规定主要包括:

首先,立即制止和送医救治。《规定》明确要求,一旦发生犬只伤人事件,养犬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制止犬只继续伤人,并迅速将伤者送往最近的医疗机构进行救治。这一规定体现了对受害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首要保护。

其次,伤人犬只的检测与处理。对于伤人的犬只,养犬人必须配合进行必要的检测,以确定犬只是否携带狂犬病等传染病。根据检测结果,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如隔离、治疗或人道毁灭,以防止疾病传播。

第三,配合公安机关处置。公安机关将根据情况依法对伤人犬只采取紧急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隔离、控制或没收犬只。养犬人必须配合公安机关的执法行为,不得拒绝、阻碍或隐匿、转移犬只。

最后,关于法律责任的追究。《规定》第二十三条中明确了与上位法有关法律责任的衔接,养犬人因未尽到管理责任导致犬只伤人的,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防城港市养犬管理规定》在犬只伤人事件的处理上,不仅明确了养犬人的法律责任和处理流程,还强调了对受害者权益的保护和社会公共安全的维护,有助于构建一个更加安全、文明、有序的养犬环境,保障市民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池权锋:

好的,由于时间关系,记者提问环节就进行到这里,感谢大家参加新闻发布会,如需进一步采访,请记者会后联系相关部门。

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再见!

来源:防城港发布

编辑:蒋竞娆
审核:吴 丹
复核:苏 武
出品:港口区融媒体中心
法律顾问:广西宏桂律师事务所
投稿邮箱:gkqxw@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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