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介绍,三四年前,他的公司花费二三十万元购买了一辆奥迪Q3。“车辆行驶里程不多,我想置换新车,就把它挂在网上售卖。”
在售卖过程中,一家平台工作人员联系他。“当时是淘车车平台的业务员联系我,我们敲定的收车价格是10多万元,我觉得售卖价格有些低。”
业务员给出的收车价让张先生觉得有些亏,他便和对方商量税费问题。“因为车子是公司的,过户需要开票缴税,我就和业务员沟通税费能否优惠。协商后,我们约定我只需要承担2万元票面的税点,相当于2000多元的税费,其余金额所对应的税费由收车平台承担。”
张先生称,双方协商后,对方先支付了定金,过几天后也结清了尾款,并将车子开走。
从张先生提供的《车辆买卖协议》看,协议签约日期为2024年6月25日,但协议中未明确提及税费。其中,第六条是乙方(买方)取得该车及有关证件,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办理过户手续,过户费由乙方负担(包括评估费、交易费、上牌照费、代办费等)一切费用。
“当时我们是口头约定,税费没有具体写到合同里。”张先生说,虽然车子已经全额结清,他也催过对方过户,但却迟迟没有回应。
车主发现税费分摊与约定不一致
直到11月,另一名业务员联系他办理过户。“车子卖出去了,让我开税票协助他们过户。之前的业务员好像离职了,我和这个业务员说了当时的情况,他说可以开2万元的税票,我就开了。”
过户时,张先生因事未到场,便将所需的营业执照、公章、委托书等相关资料给了业务员,由其代办。
原以为车辆交易至此结束,谁曾想,没过几天,张先生便接到税务部门的电话。“税务工作人员说公司只开了2万元的税票,远低于他们后台根据车况的估值,要公司补交税款,一共1万多元。”
税费和之前说好的不一致,张先生联系了淘车车的相关负责人。“他们说不知道之前业务员答应我税费的事,还说这个仅代表之前业务员的个人行为,跟店里没有关系。”
这样的说法张先生不认同,“之前的业务员也是他们公司的员工,我找不到业务员,也可以找收车公司维权。”
张先生告诉记者,目前,他的公司已补交税款,他也联系不上当初办理业务的业务员,但他仍认为补缴金额应该由收车公司承担。
不愿分摊费用
费用分摊还有协商可能性吗?日前,记者陪同张先生来到位于椒江区东环大道酷车小镇内的淘车车。现场工作人员称,店长路先生没在店里。
随后,记者电话联系到店长。据路先生介绍,他们收车前,会要求车主落实好开票再收车,税费由车主承担。
“之前的业务员收这辆车时,没有告知公司说要承担税点。我们公司自始至终都不知道这个事,可能是他为了成交才答应的。如果他当时说要承担税点,这个车我可以不收的。”路店长说。
路店长建议张先生联系之前口头承诺他的业务员。“那个业务员在收他车子时,已经收了回扣,属于欺骗了车主。”
针对路店长所说的之前业务员“吃”回扣的问题,张先生回忆道,“当时车款是分两笔钱付给我,一笔定金,一笔尾款,打过来第一笔时,业务员说平台要操作一下,所以打了定金之后,我给了他2000元。”
路店长称,公司已将之前的业务员开除,他们也联系不到对方。而近几个月张先生多次给之前的业务员发微信,也收不到回复。于是,张先生现场拨打了《车辆买卖协议》上留下的电话,同样无人接听。
对此,张先生表示他将通过其他途径再维权。
业务员口头承诺未兑现,所在公司是否担责?对此,记者咨询了浙江和从律师事务所主任曹理尚律师。
曹理尚介绍,根据《民法典》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另外,《民法典》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关于业务员口头承诺与公司责任归属的问题,若业务员在其职责范围内作出口头承诺,且张先生有合理理由相信业务员是在代表收车公司进行业务交流,则收车公司需对业务员职务行为所引发的后果承担责任。”曹律师分析道,若收车公司能够举证证明业务员的承诺超出了其授权范围,且此超出范围的行为是收车公司明确禁止的,同时张先生知晓或应当知晓该承诺超出授权,则业务员个人可能需承担相应责任。因此需要找到业务员进一步核实其口头承诺的情况。
曹律师进一步指出,收车公司不能仅凭“系业务员个人行为”、业务员收回扣或业务员失联等理由推卸责任。“业务员吃回扣及作出口头承诺的行为,反映了收车公司内部管理存在漏洞。收车公司在对外承担责任后,有权基于业务员的违规行为向其追偿。”
最后,曹律师建议,各个企业应秉持诚实守信、合法经营的原则,加强企业内部管理规范,引导业务人员恪守职业道德和公司制度。交易双方应优先选择书面形式签订合同,并确保合同条款清晰明确,避免任意作出不实的口头承诺。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也应仔细审阅各项条款,对不明确之处有权要求业务人员明确解释,防止产生歧义。对于任何口头承诺,均应要求以书面形式记录在合同中,以有效保障自身权益,规避“口说无凭”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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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晚报新媒体
作者:项弋凌
编辑:陈玲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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