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3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强奸未成年人的罪犯郭某某、尚某某、公某某被依法执行死刑。
最高法明确指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不仅牵涉到亿万家庭的幸福与安宁,更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关键所在。性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不仅严重破坏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更是给其家庭带来了沉重的精神压力,其社会影响极其恶劣,为公众所深恶痛绝。对于此类犯罪,人民法院坚决依法从严惩处,绝不手软,展现了司法机关对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坚定立场。
2013至2019年2月,郭某某利用其教师职权,长达六年间对6名未成年女生实施奸淫超百次,初犯时受害者均未满14岁,并另对3名不足12岁女生进行猥亵。两审法院均以强奸罪判其死刑,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无误。
2011至2020年间,尚某某在公共场所物色低龄幼女,以诱骗、胁迫手段将其带至隐蔽地点进行性侵害,涉及8名幼女,并偷拍视频、照片进行要挟,致一名被害人罹患重度心理疾病。两审法院同样以强奸罪判处其死刑,最高人民法院予以核准。
公某某则利用同村女孩张某频繁到访其小卖部的机会,从2015年夏张某未满12岁起至2020年案发,诱骗、胁迫并实施长期精神控制,单独或伙同他人实施强奸、轮奸及猥亵,最终导致张某自杀身亡。两审法院以强奸罪判处其死刑,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上述案例中,郭某某滥用教师身份,肆意侵犯学生;尚某某专门选择缺乏监护的低龄幼女,手段卑劣;公某某针对农村留守儿童,长期实施精神控制与性侵害,致人死亡。三人行径之恶劣,严重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挑战法律与道德底线。
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指出,近年来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逐年上升,特点为:熟人作案占比超九成,含亲属、教师等负有特殊职责者;目标多为自我保护能力弱、家庭监护缺失的未成年人,特别是农村留守儿童与智力障碍儿童;手段更加隐蔽,利用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进行诱骗、胁迫,网络性侵频发;场所多为宾馆、出租屋等,甚至涉及校园与培训机构。
最高人民法院强调:对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犯罪,尤其是性侵害,持“零容忍”态度,依法严厉打击,对罪行极其严重者坚决判处死刑。此次三案死刑判决,彰显法院严惩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决心,同时警示社会,提升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强化家庭与学校监护责任,加强师德师风建设与校园安全管理,呼吁全社会共同守护未成年人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