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红旗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通告
为了切实加强红旗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保证群众饮水安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陕西省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就做好水源地保护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红旗水库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分为一级、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为:水库最高水位637.7米(海拔高程)以下的水域及以上外延100米的陆域;二级保护区为:一级保护区以上整个徐水沟系内的水域及陆域。
二、水源地保护区按照“安全第一、保护优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实施保护工作。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等与水源保护、水利工程管理、供水和防汛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从事网箱养殖、组织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三)从事养殖业和种植农作物;建立墓地和掩埋动物尸体;
(四)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五)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的;
(六)堆放化工原料、矿物油类及有毒有害物品;
(七)设置垃圾、粪便和易溶、有害废弃物的集中堆放场、转运站;
(八)在水体中清洗衣物或者其他物件器具;
(九)徐水沟108国道两侧加水、洗车、浇刹车、浇灌装载物等以及可能对水体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十)使用炸药、毒药捕杀鱼类和其他生物;可能危害水源保护的其他行为。
三、违反通告中(一)的行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违反通告中(二)的行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违反通告中(三)的行为,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违反通告中(四)的行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治;违反通告中(五)的行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通告中(六)的行为,由环境保护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反通告中(七)的行为,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通告中(八)(九)(十)的行为,由环境保护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四、县水务局负责红旗水库水源保护范围内的管理工作。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合阳县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15日
来源:合阳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