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人民政府发布通知!

民生   2024-11-21 16:19   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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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赤峰市加快推动网络货运产业发展
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委办局,国家税务总局赤峰市税务局,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跨境电子商务综合服务平台有限公司:
现将《赤峰市加快推动网络货运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2023年10月23日由赤峰市人民政府印发的《赤峰市加快推动网络货运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赤政发〔2023〕19号)同时废止。
2024年11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赤峰市加快推动网络货运
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

为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关于发展平台经济、培育现代物流市场新业态工作部署,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推动网络货运产业规范健康持续发展行动方案(试行)〉的通知》(内交发〔2023〕49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任务目标
通过深化改革、政策鼓励,扶持网络货运企业,降低物流成本,助企纾困,加快网络货运平台同综合物流平台融合发展,提升数字化监管服务能力,实现业务回归、数据回归,推动网络货运产业规范、健康、持续发展。
二、发展措施
(一)精简审批环节,优化办理流程,为网络货运企业在证照办理及企业车辆年审、报废注销、档案管理等方面提供便捷服务。(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公安局、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赤峰商贸服务物流园区管委会,各旗县区人民政府)
(二)培育现代物流领军企业,将优质的实体化运营网络货运企业作为重点培育对象,支持企业横向融合邮政快递、电商物流、城市配送、冷链运输、农村物流等领域,纵向打通煤炭、矿石、钢铁、粮食等产业链供应链,串联铁路、民航、水运等运输方式,全面发展综合物流平台和向多式联运经营人转型。(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局、邮政管理局,赤峰商贸服务物流园区管委会)
(三)开展网络货运企业代开增值税发票试点,推进税企直连,结合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推广使用,提升办税自动化水平;对入驻网络货运产业园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人,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发票时,不再预征个人所得税;入驻网络货运产业园的个体工商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和其他从事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的个人,应依法自行申报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责任单位:国家税务总局赤峰市税务局)
三、扶持措施
(一)扶持对象。网络货运企业须取得经营范围为“网络货运”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按规定实时上传运单数据,运单数据须合法合规、真实有效;每2个月网络货运业务产值合计超过500万元,且运输业务起讫点至少有一端在内蒙古自治区境内;其他条件应符合内交发〔2023〕498号文件中的相关规定。
(二)拨付方式。自治区下达专项资金全部用于支持我市网络货运产业发展。旗县区级专项资金根据考核结果拨付(具体流程请参照附件2)。
四、监管措施
(一)依托于内蒙古自治区网络货运行业监管服务平台,赤峰商贸服务物流园区管委会负责赤峰网络货运监测平台日常运行维护,交通运输、税务、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做好网络货运行业监管工作,实现业务流、信息流、资金流、票据流、货物轨迹流等数据“五流合一”。(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市场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赤峰市税务局,赤峰商贸服务物流园区管委会,各旗县区人民政府)
(二)强化部门协同监管,依法查处套取专项资金、虚开发票、排斥和限制竞争、发布虚假货源信息、随意压价、拖欠运费以及危害网络信息安全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保障网络和数据安全。(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市场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赤峰市税务局,各旗县区人民政府)
(三)鼓励国有企业参与建设网络货运平台,推动网络货运平台、信息撮合平台等相关物流平台融合发展,打通供应链上下游数据链,有效整合物流信息资源,促进货运物流降本提质增效。(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局、国资委,赤峰商贸服务物流园区管委会)
(四)完善企业退出机制,指导相关旗县区开展网络货运企业线上服务能力年度复核,实现辖区企业年度检查全覆盖。对存在问题督促整改后仍达不到线上服务能力的企业,及时上报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取消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由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分管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市交通运输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财政局、商务局、国资委、市场监管局、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赤峰商贸服务物流园区管委会,国家税务总局赤峰市税务局和各地区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市网络货运产业发展工作专项推进小组,明确责任分工、强化统筹联动、形成工作合力,高效有序开展各项工作。市网络货运产业发展工作专项推进小组不作为议事协调机构管理。(市网络货运产业发展工作专项推进小组名单见附件1)
(二)强化工作落实。市网络货运产业园由赤峰商贸服务物流园区管委会负责运营与管理。各地区和各相关部门要压实工作责任,健全工作机制,全力支持网络货运产业发展,高质量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三)强化调度督导。健全工作调度机制,定期召开调度会,通报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定期督导各地区和各相关部门工作开展情况,确保政策落实到位、专项资金拨付及时。
六、其他
(一)本措施由市网络货运产业发展工作专项推进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本措施在执行期间如遇相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调整,则本措施内容亦作相应调整。
(二)《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货运奖补资金使用的通知》(内交运输函〔2024〕1194号)印发之日至本措施实行期间,专项资金的拨付按照本措施执行。
(三)旗县区可参照本措施执行。
(四)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行,有效期2年。
附件:1.赤峰市网络货运产业发展工作专项推进小组成员名单
           2.赤峰市支持网络货运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考核细则(试行)

附件1
赤峰市网络货运产业发展工作
专项推进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栾天猛   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市长
副组长:赵志刚   市政府副市长
        张国华   市政府副市长
成  员:王晨飞   市政府副秘书长
        孟庆辉   市政府副秘书长
        钟佳阳   市发展改革委主任
        侯秋海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
        王  辉   市公安局副局长
        刘亚东   市财政局局长
        李占杰   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卢联国   市商务局局长
        周占利   市国资委主任
        黄双燕   市市场监管局局长
        刘兴飞   市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局长
        王洪江   赤峰商贸服务物流园区管委会主任
        赵  峰   国家税务总局赤峰市税务局局长
        陈虎男   阿鲁科尔沁旗委副书记、旗政府旗长
        秦怀东   巴林左旗委副书记、旗政府旗长
       (暂空)  巴林右旗委副书记、旗政府旗长
        迟亚玲   林西县委副书记、县政府县长
        张  启   克什克腾旗委副书记、旗政府旗长
        孟  和   翁牛特旗委书记、旗政府旗长
        赵延宏   喀喇沁旗委书记、旗政府旗长
        张海轩   宁城县委副书记、县政府县长
        马立华   敖汉旗委副书记、旗政府旗长
        赵兰广   红山区委副书记、区政府区长
        张志伟   元宝山区委副书记、区政府区长
        钟青松   松山区委副书记、区政府区长
市网络货运产业发展工作专项推进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办公室主任由市交通运输局局长兼任。
今后,除小组组长调整外,其他成员若有变动,由成员单位相应岗位职责人员自行递补,市政府不再另行发文。

附件2
赤峰市支持网络货运产业发展
专项资金考核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和赤峰市委、政府关于推动网络货运产业规范健康持续发展工作要求,为科学考核网络货运企业运行情况,规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制定本考核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对旗县区推动网络货运产业情况及在我市开展网络货运业务企业的考核,根据考核结果拨付自治区、旗县区支持网络货运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 市交通运输局、财政局等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对各旗县区网络货运发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坚持客观公正、奖惩分明、规范审慎的原则,突出工作重点,注重工作实效,强化责任落实。
第二章  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方式
第五条 为充分发挥专项资金对于推动网络货运产业规范持续健康发展的引导作用,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符合《赤峰市加快推动网络货运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条件的网络货运企业。
如网络货运企业存在相互委托运输服务;平台司机接单时间晚于装货时间;虚报或企业掺杂其他运营收入申报专项资金等情形,则取消企业当次专项资金。
第六条 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推动网络货运产业规范健康持续发展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内交发〔2023〕836号)要求,属地财政局及时拨付专项资金。专项资金以2个月为一个周期,第3个月月末前拨付。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与支持网络货运发展无关的支出事项。
第三章  专项资金分配
第七条 专项资金由自治区级和旗县区级网络货运产业专项资金两部分组成。
第八条 自治区专项资金的分配依据《赤峰市加快推动网络货运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执行。根据各旗县区网络货运营业额占全市网络货运营业总额比重分配下达。
第九条 对旗县区符合申报条件的网络货运企业每2个月考核一次。根据考核评分等级确定考核评级系数。企业两个月的营业额累计超过500万元的拨付专项资金。
第十条 专项资金计算方法:
实际金额=(实际营业额/100)*3*考核评级系数。
考核评级系数:考核评分A级(80至100分)系数为1.08;B级(70至79分)系数为1;C级(60至69分)系数为0.9;D级(60分以下)的网络货运企业不予拨付。
第四章  工作考核
第十一条 工作考核分为定期考核、年度考核两部分。
市级交通部门负责年度考核结果的汇总、审核及上报。
各旗县区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开展定期考核工作;年度考核由各旗县区交通运输局以定期考核结果为基础,围绕内交发〔2023〕836号文件中第八条的内容形成年度考核报告。
第十二条 定期考核由旗县区交通运输局对辖区内符合条件的网络货运企业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 年度考核按照以下要求开展。
(一)旗县区自查。旗县区交通运输局按照年度考核要点,对推动网络货运产业规范健康持续发展工作情况进行自评,于次年1月10日前将本年度自查工作报告和相关支撑材料报市交通运输局。
(二)市级审核。市交通运输局结合各旗县区自查报告、日常考查情况、视情对部分旗县区进行实地审核,综合相关情况形成年度考核工作报告,于次年1月15日前将考核工作报告和相关支撑材料报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第十四条 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市财政局等单位采取“双随机、一公开”、“四不两直”等方式,通过线上抽查检查、线下明查暗访、实地督导等形式,对各旗县区工作进展进行监督检查,定期通报结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各旗县区可参照本细则,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支持网络货运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考核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在实施过程中如遇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调整,以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为准,并视网络货运产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
附件:1.赤峰市网络货运产业发展评价考核评分表
         2.赤峰市网络货运企业专项资金申报考核流程
         3.赤峰市网络货运企业专项资金申请书(旗县区级)


附件1


附件2

赤峰市网络货运企业专项资金考核申报流程

一、企业申请
企业递交材料至赤峰商贸服务物流园区管委会,申报材料包括:
(一)《赤峰市网络货运产业发展评价考核评分表》自评及相关佐证材料;
(二)赤峰市网络货运企业专项资金申请书(旗县区级);
(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交通运输部门颁发的网络货运运营资质证明复印件;
(五)其他补充材料。
    以上申报材料一式三份,赤峰商贸服务物流园区管委会、旗县区交通运输局分别审批盖章后各自留档备查。
二、赤峰商贸服务物流园区管委会审核
赤峰商贸服务物流园区管委会依据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结合赤峰市网络货运监管平台中心相关数据,审核企业上报的《赤峰市网络货运产业发展评价考核评分表》和佐证材料中业务规模及资源整合部分,出具审核意见后通知属地交通运输局。
三、属地交通运输局审核
属地交通运输局收到赤峰商贸服务物流园区管委会审核意见后,针对企业上报的《赤峰市网络货运产业发展评价考核评分表》及佐证材料规范运营、创新融合发展部分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四、资金拨付
属地财政部门根据赤峰商贸服务物流园区管委会最终审核意见核准企业当次申请周期专项资金数额后,5个工作日内拨付至辖区内网络货运企业。


附件3


备注:考核评分A级(80至100分);B级(70至79分);C级(60至69分);D级(60分以下)




来源:赤峰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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