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深圳邮局海关关员在对转运货物
开展监管时发现
一票申报为“营养补充剂”的包裹
机检图像异常
随即对其开箱查验
经查发现
该票包裹内有
装在塑料罐中的白色晶体一批
毛重2273.3克
经试剂检测
该批白色晶体
呈氯胺酮(k粉)阳性反应
目前
该案件已移交海关缉私部门处理
氯胺酮,俗称“K粉”“K仔””K他命”“裤子”等,2004年,我国将其调至第一类精神药品进行管制。
滥用氯胺酮,会产生分离性幻觉,引发对肺部、心脏、脑部的永久损害,甚至导致死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7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属刑事犯罪,要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可被判处死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⑤ 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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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材料来源:四川禁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