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7日, 海兴交警大队民警在海郭线段庄南路口处夜查时,发现一辆没有车牌的摩托车向检查点驶来,民警喊话让其停车接受检查,没想到驾驶人立刻调头,最终被前方警力拦下。
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157mg/100ml ,驾驶人周某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进一步核查发现,驾驶人周某未取得驾驶资格,属于无证驾驶。经抽血检验,驾驶人周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94.15mg/100ml。
根据相关规定,周某因无证驾驶机动车、醉酒驾驶无牌摩托车、未佩戴安全头盔被依法合并处以罚款750元的处罚;因其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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