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沧州任丘交警大队民警在长安道与津保路交叉口附近夜查,一辆红色小型汽车驶入检查区,民警对该车驾驶人进行酒精初筛时,显示驾驶人有酒驾嫌疑,后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为157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民警带驾驶人王某去往医院抽血检验的路上,驾驶人王某称:“我爸才抓着,上个月才被抓着。”
民警核查发现,其父亲在今年5月份也是在同一检查点醉驾被查,被查当天还是王某将父亲接回家的,不想王某却不吸取教训,醉驾被查。
经抽血检验,王某血液中酒精含量173.4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日前,交警大队依法对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处以吊销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申领,并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刑事立案,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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