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春节临近,不少小伙伴们关心春节期间是否可以燃放烟花爆竹,江苏多地已发布相关信息,一起来看看吧!
南京市禁止燃放、销售烟花爆竹区域
玄武、秦淮、建邺、鼓楼、雨花台、浦口区及江北新区全域。
栖霞、江宁、六合、溧水、高淳区部分区域,具体如下:
【栖霞区】
迈皋桥、燕子矶、马群、尧化、仙林、栖霞、西岗街道的全部区域。
【江宁区】
(1)东山街道:行政区域全境。
(2)秣陵街道:殷巷、东南、下墟、长山、青源、胜太、湖滨、秦淮、太平、牛首、童前社区全部区域,以及家园、双金社区部分区域(具体为洋山河以南、机场高速公路以东、秣陵新河以西区域)。
(3)淳化街道:杨村、方山、横岭、成山、桥头、陵里、王墅、永宁、科苑、大学城社区全部区域。
(4)麒麟街道:麒麟门、麒麟铺、泉水、建南、晨光社区部分区域,具体为北至沪蓉高速公路,东至东郊小镇小区围栏(含东郊小镇、银亿东城小区全部)、绕越高速公路—天泉路—东麒路交界;南至麒麟街道与东山街道交界处;西至麒麟街道与栖霞、玄武、秦淮区交界处。
(5)禄口街道:茅亭、白云路、永兴、机场、钟村、陶东、秦村、高伏、群力社区部分区域,具体为北至来凤路、信诚大道、天禄大道交界,东至信诚大道、天禄大道、令桥路、永欣大道交界,南至沿溪路、禄口大街、永欣大道交界,西至来凤路、高伏社区边界。
【六合区】
西至G2503南京绕城高速;北至S353扬滁公路;东至S002东部干线、G2503南京绕城高速(横梁、龙袍段);南与全域禁放的江北新区接壤。
【溧水区】
(1)永阳街道:行政区域全域。
(2)开发区:辖区内西侧边界线以东—沪武高速西段以南—宁宣高速以东—长乐大道以南—长深高速以西—沪武高速东段以南区域。
(3)东屏街道:辖区内沪武高速以南—宁杭城际铁路以西区域。
(4)洪蓝街道:辖区内天生桥河以东—五峰山路以北—无想山大道以北区域。
(5)无想山国家森林公园全域。
【高淳区】
禁放区域:石固河以西、湖滨大道以北(含湖滨大道)、官溪河以东、溧芜高速公路以南(含淳溪街道花奔村赵村)”合围区域内开发区禁放区域:高淳经济开发区企业及工地,和石固河以东、凤山路以南、永城路以西(不含丁檀村、夏家宕自然村)、湖滨大道东延至致富路、芜太路、花山路以北”合围区域内。
临时限放区域:农历除夕至次年正月十八期间允许燃放烟花爆竹(限放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烟花爆竹)。范围:高淳区南北干线以东,砖墙与安徽交界线以北,固城湖与漆桥河东岸线至朝阳桥、朝阳桥至宁宣高速转盘高淳与溧水交界线以西,石臼湖与防洪埂以南合围区域内(含淳溪街道、古柏街道全域,砖墙镇、阳江镇、漆桥街道部分区)内除城区、开发区禁放区域外区域。
集中燃放点
在全市非禁放区,继续设置20个引导性集中燃放点,引导市民有序燃放。
1.燃放时间:2025年1月28日(农历除夕)至2月12日(正月十五)。
2.集中燃放地点:(附表如下)市民可以在“高德地图”搜索“燃放点”导航前往燃放。
3.保障措施:各集中燃放点均部署了执法力量和消防救援、医疗救护等应急保障力量,全面处置火灾、人身伤害、矛盾纠纷、交通拥堵等情况。
4.友情提醒:请广大市民妥善安排,错峰出行。到现场后服从管理,按现场指示牌停车,以安全文明方式燃放。集中燃放点设置了烟花爆竹销售供应点,市民可就近购买燃放。
一、燃放点服务时间
2025年1月28日(除夕)至2月2日(初五)、2月12日(元宵节)每日18时至次日0时30分
二、燃放点地址
1、江阴市夏港街道夏港汽车城南侧
2、江阴市城东街道东安路与先锋路交界处东侧
3、宜兴市新庄街道太湖大道范蠡大道交叉口东侧
4、滨湖区雪浪街道太湖大堤(兴隆路-度假村路段)沿线南侧
5、滨湖区马山街道阖闾城门前
6、锡山区安镇街道映月湖广场
7、锡山区东北塘街道白荡公园
8、惠山区钱桥街道锡钢北地块
9、惠山区前洲街道万寿河公园
10、新吴区鸿山街道鸿山国际新城吴文化广场
1.《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限制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2021年12月29日徐政规〔2021〕2号文发布,根据2024年2月2日徐政规〔2024〕3号文修正)明确:在本市市辖区范围内,将京台、连霍、淮徐三条绕城高速合围区域以及贾汪区老矿街道、大泉街道、徐州工业园区区域内确定为禁放区。
禁放区域内不再设置集中燃放点。
其他县(市)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采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应急措施。
2. 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1)文物保护单位;
(2)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3)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4)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5)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6)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7)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1. 在禁放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操办庆典、婚礼等各类活动时,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2. 在禁放区域内,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各类焰火燃放活动。
(一)滆湖中路、滆湖东路以北,G42沪蓉高速以南,玉龙中路、玉龙南路、中吴大道、长江南路、淹城北路、淹城中路以东,青洋路以西形成的闭合区域;
(二)G42沪蓉高速以北,S122港城大道以南,S39江宜高速以东,龙江北路以西形成的闭合区域;
(三)武南路、滆湖揽月湾岸线以北,长虹西快速路(长虹西路)以南,扁担河、孟津河以东,淹城路(长江南路)以西形成的闭合区域;
(四)新京杭运河以北,中吴大道以南,龙江路高架以东,南运河以西形成的闭合区域;
(五)戚墅堰街道、潞城街道、丁堰街道行政区域;
(六)钱资湖大道以北、良常路以南、新丹金溧漕河以东、金湖路以西形成的闭合区域。
(一)东至南山大道、南大街(高铁沿线以南),南至高铁沿线、滨河路(南大街以西),西至233国道、奥体大道、天目湖大道,北至芜申运河所形成的闭环区域(另包括滨河花园、滨湖花园、古县安置小区)。
(二)北至360省道,西至焦尾琴大道、沙河水库北部库湾沿线,东至233国道,南至山水园景区、沙河水库西副坝、沙河水库东副坝、环湖路、大新村所形成的闭环区域。
(三)大溪水库临湖1号公路、大溪水库大坝周边100米区域。
略有调整!
为满足群众燃放烟花爆竹意愿,同时有效预防燃放烟花爆竹带来的公共安全风险,根据《苏州市烟花爆竹管理条例》,苏州市执行限制燃放政策,即:
禁放区内,全年全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非禁放区内,在符合安全条件的前提下可以燃放烟花爆竹。
相城区新增
高铁新城部分区域
吴中区新增
木渎镇部分区域
吴江区新增
太湖新城部分区域
禁放区域以外的下列地点
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崇川区、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区
全境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通州区
通州区通吕运河以南区域全境和通州区通吕运河以北以团结河—G345国道—龙盛大道—希望路—亭东大道(城北中心路)—古潭路(桂西路、平双路)—金龙路(G228国道)—通吕运河为边界的闭合区域,涉及金沙街道、金新街道、兴东街道、兴仁镇、西亭镇、二甲镇、川姜镇、先锋街道。
(三)海门区
海门街道、滨江街道、三厂街道、三星镇、海永镇全境。
(四)海安市
黄河路(含)以南、东海大道(含)以北、如海运河(含)以东、盐通高铁(含)以西合围区域,该区域内全年全时段禁放。
(五)如皋市
如海运河、红旗河(红旗河向东过通扬运河后为“万新河”)、盐通铁路、大明河形成的闭合区域;海阳南路、大明河、盐通铁路、新丁磨路形成的闭合区域。
(六)如东县
1.县城主城区内由南环路—东环路—掘坎河—扶海大道—渭河路—东环路—牡丹江路—黄山路—通洋路—南环路形成的闭合区域。
2.沿海经济开发区范围内由风光大道、通海五路、堤顶路、洋口大道、黄海五路、振洋河、洋农北匡河、匡河形成的闭合区域。
3.洋口港经济开发区范围内由S221省道、洋口大道、北堤路、西堤路、纬四路、经四路、海堤路形成的闭合区域。
(七)启东市
1.市区禁放区(东至丁仓港河,西至华石路,南至沿江公路,北至中央河)。
2.启东生命健康产业园全域。
3.启隆镇全域。
市区禁放范围:淮安市区韩侯大道、枚皋路、京杭运河、海天路、安澜路、新长铁路、废黄河、韩侯大道合围的区域内(含以上道路、河流)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淮阴区禁放范围:淮安市淮阴区韩侯大道(新205国道)(含)、新长铁路(含)、淮高路(含)、G233(含)、安澜北路(含)、古淮河合围的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洪泽区禁放范围:古堰路(含)、350省道、巢湖东路、205国道(不含)、太湖路(含)、348省道合围的区域内及洪泽湖高良涧船塘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涟水县禁放范围:涟水路(含)、盐河、涟中总干渠、城北大沟、广州路(含)、金城北路(含)、炎黄大道(含)、S327省道(含)、古黄河、淮浦南路(含)、郑梁梅大道(含)合围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金湖县禁放范围:城区黎东河以西、同泰大道以东、金宝南线以北、后三河圩堤以南范围内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盱眙县禁放范围:东方大道、金源路、新海大道、山水大道、新扬高速、淮河河道、清水坝渠道、331省道、二环路合围区域内(含以上道路、河流)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盐城市区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示意图
日前,除扬州市区外,宝应、高邮、江都城区区域实施了禁放,仪征市城区实施了限放措施。
1.新通扬运河以南、健康大道和生产河以北、引江河以东、京泰路(京泰路南延线经永定快速路至阜溧高速)和阜溧高速以西形成的区域。
宿迁市发布
《宿迁市市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
(宿政规发〔2024〕10号)
(以下简称《办法》)
对燃放烟花爆竹作出最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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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内容如下
宿迁市市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减少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烟花爆竹是指以烟火药为主要原料制成,引燃后通过燃烧或者爆炸,产生光、声、色、型、烟雾等效果,用于观赏,具有易燃易爆危险的物品。
第三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烟花爆竹的燃放以及有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烟花爆竹燃放管理以尊重传统习俗、倡导移风易俗、促进社会文明和谐为原则,以维护公共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为重点,依法限制或者禁止燃放。
第五条 市区通湖大道、环湖大道、学成路、宿新公路、二干渠、金沙江路、麦积山路、西楚大道、北京路形成的合围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区域以外的下列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一)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和高铁商务区内;
(二)文物保护单位以及附近五十米范围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以及附近二百米范围内;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中小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以及附近一百米范围内;
(六)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地点。
第七条 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规定以外的区域和地点,禁止在下列时间燃放烟花爆竹:
(一)中考、高考以及国家公祭日期间;
(二)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
(三)每日的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期间,但农历除夕至正月初五除外。
第八条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向烟花爆竹零售点、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建筑工地、树木、河道、公共绿地、地下管网、窨井等投掷烟花爆竹;
(二)不得在建筑物、构筑物内燃放或者从建筑物、构筑物向外抛掷烟花爆竹;
(三)不得在公共车辆、船舶等公共交通工具上燃放烟花爆竹;
(四)不得影响道路交通安全;
(五)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人身财产安全和破坏生态环境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第九条 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焰火燃放许可。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规程和经许可的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
第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联席制度,综合协调公安、应急管理、城市管理、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共同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
开发区(园区)、旅游度假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做好本区域内的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有关工作,加强组织协调和宣传教育,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遵守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依法查处涉及公共安全、治安管理等违法运输、邮寄、燃放、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组织处置废旧和依法没收的烟花爆竹。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违反生产经营安全管理规定的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摆摊设点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督促市容环卫责任主体履行其市容环卫责任区内的市容环卫责任。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建设、施工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管理和服务区域内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宣传、禁燃限燃劝阻工作。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大气环境质量预报,在出现重污染天气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及时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向社会提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市场监督管理、文化广电和旅游、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发展改革、民政、教育、行政审批、气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本级人民政府要求,共同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以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开展社会宣传活动,教育公民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安全燃放烟花爆竹。
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宣传教育,引导本单位人员遵守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
第十四条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零售经营者的经营布点,应当经应急管理部门审批。禁止在市区布设烟花爆竹批发场所;市区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的布设,应当结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严格控制。
第十五条 鼓励餐饮、住宿等场所经营者向消费者宣传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相关规定,并对在其市容环卫责任区内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及时告知公安机关。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通过“110”或者“12345”等途径举报违法生产、运输、经营、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负有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沭阳县、泗阳县、泗洪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明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4年12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2月20日。2019年10月9日印发的《宿迁市市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宿政规发〔2019〕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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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旧文件相比
新发布的办法减少了禁燃范围
根据新办法
市区通湖大道、环湖大道、学成路、
宿新公路、二干渠、金沙江路、麦积山路、
西楚大道、北京路形成的合围区域内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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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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