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人朋友们
案情回顾
近日,在泗阳县吴江路与长江路交叉路口处,张某某驾驶一辆电动三轮车由西向东行驶,此时该方向直行为红灯,张某某闯红灯通过时,与由北向南正常行驶的小型汽车相撞。
事故造成两车损坏,电动三轮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受伤。电动三轮车驾驶人张某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闯灯酿事故 害人又害己
破坏通行法规:交通信号灯的主要作用是科学分配车辆、行人的通行权,使之安全、有序通行,闯红灯严重破坏了路权分配法规。
发生交通事故概率高:无论是行人、非机动车还是机动车的闯红灯行为都会增加路口交通冲突,增加事故发生概率,危害极大。
等一时短暂的红灯
换一生平安的绿灯
安全才是回家最近的路
审批:赵 捷
审核:张 明
审稿:王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