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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疾病可能会影响个人的经济状况和支付能力,但疾病本身并不构成免除抚养费支付的法定理由。近日,寿县人民法院寿西湖法庭成功调解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挽回了濒临破裂的亲情。
今年11月,刚满12岁的亮亮(化名)作为原告向法院起诉父亲张某,请求法院判令张某给付2014年至今所欠抚养费,并且按月支付后续抚养费至其18周岁。亮亮的母亲江某与张某于2012年结婚并生育,2014年因感情不和而协议离婚,协议本约定亮亮由张某抚养,抚养费由张某自己承担。但实际亮亮一直跟随江某生活,并且张某未支付过任何费用。随着孩子的成长,学习生活所需的各项费用都在增长,为了不亏待孩子,江某在与张某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向法院寻求帮助。案件关系着孩子的学习生活以及亲情关系的延续,本着“调解优先”原则,承办法官及时联系了原被告进行调解,起初,张某称自己有病在身无法支付抚养费,即便支付也只能按照当地最低标准支付。承办法官耐心的从法理上向双方释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这意味着,无论父亲是否生病,他都有法律责任确保孩子得到适当的抚养。法官引导两人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去化解心结,经过面对面、背靠背的多轮调解,最终促成双方和解,张某今后将按每年1万元的标准支付抚养费,并当场一次性给付拖欠的抚养费6万元,亮亮的抚养权转移给江某。江某答应今后将配合张某行使探望权,让孩子在温馨有爱的环境中健康成长,案件纠纷得以圆满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