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爆竹属于
具有易燃易爆性的危险物品
一旦引发事故,后果不容小觑
近日,龙口市应急和公安
等多部门持续
开展烟花爆竹“打非治违”行动
推动专项行动走深走实
11月21日,龙口市应急管理局联合公安机关发现龙口市兰高镇某村两个仓库及货运车辆中非法储存“响子金柳”“笛音彩烟蕾”“精品双响”等烟花爆竹,经调查,上述烟花爆竹系龙口市某某烟花爆竹零售店所存放。
为防止当事人转移非法储存的烟花爆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现场执法人员立即进行了清点登记,并异地保存至龙口市烟花日杂有限公司烟花爆竹仓库。目前有关部门正在进一步核查处理中。
下一步,龙口市应急管理局将持续紧绷安全生产之弦,时刻保持“打非治违”高压态势,全方位打击、全链条查处烟花爆竹经营、储存等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警示一片,坚决防范各类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条 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来源 龙口市应急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