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钱不还还转移财产,滕州这人被判刑

民生   2024-11-04 22:56   北京  


近日,滕州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拒执罪”案件,判处被告人邱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20年12月,依据滕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被告人邱某某需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吕某、闫某、张某各项损失共计571935.42元(扣除已支付金额)。
2021年,立案执行后,因被告人邱某某拒不履行,法院依法对被告人邱某某拘留十五日。
2023年4月,被告人邱某某委托其儿子邱某甲接收其压煤地搬迁安置补偿款270 771元,随后,该款项绝大部分被邱某甲处分,致使判决无法执行。滕州市检察院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滕州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被告人邱某某在执行过程中获得大额搬迁安置补偿款,但其委托他人将补偿款取走,属于有能力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邱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取得谅解,可从宽处理,判决被告人邱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判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被告人在执行法院对其实施拘留后,仍不履行,同时,邱某某在可获得压煤地搬迁安置补偿款时,以指使其儿子邱某甲代领的方式,逃避执行,且绝大部分款项被邱某甲处分,致使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法院依法追究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维护了司法权威,同时促使被告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有效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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