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学守护丨谨言慎行,拒绝成为“键盘侠”!

文摘   2024-11-01 16:26   吉林  




案例一

广州市公安局新闻办公室通报:近日,一男子黄某为达泄私愤目的而通过WIFI散布损害他人名誉的信息,被警方依法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10月22日起,广州警方陆续接到海珠区沙园街一小区附近多名群众报警,称在小区附近发现4个可疑的共享WIFI,内容分别是“XX花园F区XX栋XXX房黑帮”“XX花园F区XX栋XXX房是黑社会”“请好心人帮忙报警”“这个人骗学生钱财”的信息。经属地派出所深入调查,核实所涉及的XX花园业主并无上述行为。经进一步研判分析和现场勘验,办案民警在海珠区抓获嫌疑人黄某(男,38岁,广州人),缴获高功率WIFI定向发射设备1台。经审查,黄某供认其与他人结怨,为达泄私愤目的而通过WIFI散布损害他人名誉的信息。目前,黄某被警方依法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案例二


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5月7日发布警情通报称,5月6日,接网友举报,太原一网民发布大量“辱华”言论,自称受父辈庇护,近日入职国税系统。接到举报后,我局立即开展调查取证并依法对发帖人史某传唤审查。


经查,史某(男,28岁,无业,山西太原人)多次在网络公开发表“辱华”“仇华”言论。为博人眼球,煽动网民对立情绪,近日又编造散布自己为公职人员身份的网络谣言。经进一步核实,其父亲为某企业普通员工,并未受过处理。其言行造成网上秩序严重混乱,社会影响恶劣,已涉嫌犯罪。

目前,史某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仍在进一步侦办中。


我国法律关于网络谣言的责任,根据行为的情节严重程度可能会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违法责任和刑事责任。

01

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零二十五条  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实;

(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02

行政违法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项
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03

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  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1号)
第五条
   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同学们要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对未经证实的网络信息加强辨别,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

用实际行动

共同维护清朗网络空间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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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 | 林雪梅

 监制 | 韩庆万 

策划 | 曹书豪

来源 | 好奇博士  吴中普法

出品单位 | 党委学生工作部 延边大学学生网络思政中心

      投稿邮箱 | xgbjyk@ybu.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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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学而不穷,笃行而不倦。”延边大学党委学生工作部(处)·党委武装部官方信息服务平台,聚焦思想动态、服务学生成长、凝聚团结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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