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
关于调整河南省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失业保险金基本标准
按照全省一类行政区域
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九十确定
调整为189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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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金基本标准按照全省一类行政区域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九十确定,调整为1890元/月。其中,失业保险金基本标准高于最低工资标准的三类行政区域,失业保险金标准按照不高于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确定,调整为1800元/月。纳入省直统筹的失业保险参保单位失业保险金标准,参照郑州市市区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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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从2025年3月1日起施行。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发放标准,按照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执行。根据相关规定补发的失业保险金,按照补发月份对应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执行。调整标准所需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二)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可在最后参保地申领失业保险金,也可以选择回户籍地申领,发放标准按照申领地失业保险金标准执行。需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转移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规定为其办理。
(三)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因重新就业而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其剩余领取期限应当予以保留,可以与重新就业后缴费时间所核算的领取期限合并计算,再次失业时,按照现行失业保险金标准审核发放。
(四)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被判刑收监执行的,中断领取失业保险金,其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中断计算。中断情形消除后,失业人员可以继续申领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标准按照现行标准执行。
还有这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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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申领条件的申请人,在成功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和办理失业登记后,失业保险金于次月起发放至个人银行账户。
(1)劳动合同期满或用人单位主体资格消亡终止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解除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因劳动者违纪、违反规章制度等原因,或虽无过错但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
(4)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5)因用人单位欠薪欠保等违法行为导致劳动者主动解除劳动合同;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注:据此,因公司拖欠工资、不缴纳社会保险原因离职,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
不可以。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失业人员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按下列规定核定:
●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每满1年领取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最长为12个月。
●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每满1年增领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最长为18个月。
●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每满1年增领1个月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最长为24个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失业保险金“畅通领、安全办”的通知》规定:“不得以超过60日申领期限为由拒发失业保险金。”
根据上述规定,失业后申领失业保险金没有时间限制。只要失业人员和单位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且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不满1年再次失业的,可以继续申领其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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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这些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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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同时享受代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的待遇。
2.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
【来源: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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