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生娃,包头放大招!补贴政策来了

民生   2025-01-19 17:06   内蒙古  




包头出台4项补贴支持生育

对符合政策生育二孩、三孩的包头市户籍家庭,已办理生育服务登记,一次性给予育儿补贴5000元。

●对符合政策生育孩子的包头市户籍家庭,在包头市辖区内托育机构(含延伸办托的幼儿园)入托的,每生每年补贴500元,直至孩子3周岁。
●对于认定的备案普惠托育机构(含延伸办托的幼儿园),按照实际入托人数给予每生600元/年/人的生均公用经费补贴。
●对被确定为国家、自治区、市级的示范托育机构,一次性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运营奖励补贴。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包头市育儿补贴及托育机构运营奖励补贴政策

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包头市育儿补贴及托育机构运营奖励补贴政策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4年12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包头市育儿补贴及托育机构运营奖励

补贴政策实施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策部署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府工作要求,推动实施系列生育支持举措,经过前期调研、征求意见、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相关会议审议等各项程序,现制定《包头市育儿补贴及托育机构运营奖励补贴政策实施方案(试行)》。

一、补助类型

(一)生育支持育儿补贴

1.二孩、三孩家庭育儿补贴。对符合政策生育二孩、三孩的包头市户籍家庭,已办理生育服务登记,一次性给予育儿补贴5000元。

2.入托孩子家庭生均补贴。对符合政策生育孩子的包头市户籍家庭,在托育机构入托的,每生每年补贴500元,直至孩子3周岁。

(二)托育机构运营补贴与奖励补贴

3.托育机构生均运营补贴。对于认定的备案普惠托育机构,按照实际入托人数给予每生600元/年/人的生均公用经费补贴。

4.示范托育机构奖励补贴。对被确定为国家、自治区及市级的示范托育机构,一次性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运营奖励补贴。

二、组织实施

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负责组织实施。生育支持育儿补贴由新出生二孩、三孩户籍地所在旗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发放,托育机构运营奖励补贴由机构注册登记和备案所在旗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发放。卫生健康部门负责补贴奖励对象的资格确认,财政部门负责资金保障等,金融代理机构负责资金发放,纪检监察负责资金监督及对政策实施中违法违纪单位和责任人的查处,审计部门履行审计监督职责。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社会监督四个环节实行“四权分离”机制,整个组织实施过程充分体现公开、公正、公平。

宣传部门负责组织政策实施的社会舆论宣传;教育部门负责托幼一体化幼儿园中托育机构运营补贴对象相关工作的认定和管理;公安部门负责协助卫生健康部门核实补贴对象户籍性质确认、变动等情况;民政部门负责协助卫生健康部门核实补贴对象的婚姻状况、收养子女等情况。在政策实施过程中涉及到的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党发〔2022〕12号)有关规定履行职责,协调配合,密切联系,共同构建规范有序、渠道畅通、廉洁高效的生育友好惠民政策实施工作机制。

三、发放标准及申请流程

(一)二孩、三孩家庭育儿补贴

对符合政策生育二孩、三孩的包头市户籍家庭,已办理生育服务登记,一次性给予育儿补贴5000元。

1.申请条件

(1)夫妻双方户籍地均为包头市或一方户籍地为包头市,且出生子女户口为包头市户籍。

(2)符合条件的新出生二孩、三孩家庭在户籍地所在旗县区申领补贴。

(3)离异或丧偶家庭,再婚后与现配偶生育2个子女、3个子女,始终本着同一对夫妻为单位计算,再婚夫妻婚前生育的子女,不纳入现有家庭子女数合并计算。离异或丧偶家庭,给承担子女抚养责任并且实际照料子女的一方发放,如双方分别抚养并且照料,各领取一次性育儿补贴的50%。

(4)收养的子女不列入家庭子女数统计。

(5)第一胎为双胞胎家庭按照二孩家庭计算;第一胎已经生育一个子女,又生育了双胞胎,按照二孩、三孩家庭进行申领;第一胎为双胞胎,第二胎为双胞胎或三胞胎的按照三孩家庭进行申领。每个孩子均可享受对应育儿补贴。

(6)第一胎为三胞胎或多胞胎家庭按照二孩、三孩家庭进行申领;第一胎已经生育一个子女,第二胎为三胞胎的按照二孩、三孩家庭进行申领。每个孩子均可享受对应育儿补贴。

(7)一对夫妻生育的第1个孩子死亡,再生育第2个孩子按照二孩家庭申领补贴,再生育第3个孩子按照三孩家庭申领补贴。

(8)非婚生育不在补贴范围内。

2.申报流程

(1)育儿补贴原则上以新出生二孩、三孩包头市户籍地为主,向孩子户籍地所在嘎查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夫妻离异、丧偶的,育儿补贴由抚养子女的一方提出申请,夫妻双方死亡的,育儿补贴由子女的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

(2)个人或家庭补贴对象需携带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申请时夫妻已经离异的,需提供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夫妻共同依法生育所有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生育登记服务证明申请。到户籍地所属嘎查村(居)民委员会申请,并填写《包头市二孩、三孩家庭一次性育儿补贴申请表》(附件1)一式三份。

(3)申领二孩、三孩育儿补贴政策的家庭,孩子出生后1年内未主动申请的视为放弃。

(二)入托孩子家庭生均补贴

符合政策生育孩子的包头市户籍家庭,在包头市辖区内托育机构(含延伸办托的幼儿园)入托的,每生每年补贴500元,直至孩子3周岁。

1.申请条件

(1)子女在辖区内托育机构或延伸办托的幼儿园入托。

(2)子女是符合政策生育的包头市户籍家庭不满3周岁婴幼儿。

(3)申领入托孩子家庭补贴的,在孩子户籍地申请补贴。

2.申报流程

(1)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申请时夫妻已经离婚的,需提供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夫妻共同依法生育所有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及生育服务登记证。

(2)符合条件的家庭,到户籍地所属嘎查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包头市入托孩子家庭生均补贴申请表》(附件2)一式三份。

(3)入托家庭需提供子女入托年内各学期缴费凭证,入托时间不少于3个月。

(三)托育机构生均运营补贴

对于认定的备案普惠托育机构(含延伸办托的幼儿园),按照实际入托人数给予每生600元/年/人的生均公用经费补贴。

1.申请条件

(1)已在包头市辖区内编办、民政局或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且在卫生健康委员会备案的普惠托育机构和经旗县级教育局批准办托的普惠托幼一体幼儿园。

(2)备案后正常提供托育服务满一年。

(3)申报时机构正常收托,收托的婴幼儿不满3周岁。

2.申报流程

(1)符合条件的托育机构法人或负责人携带本人身份证、合法准入证明(申报机构的工商营业执照或社会服务登记证书等)、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登记证、土地证、房产证、租赁协议(含出租方不动产登记证书)、托育机构负责人个人简历(附学历证书、相关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到所在辖区卫生健康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并填写《包头市托育机构生均运营补贴申请表》(附件3)一式三份。乡级初审后旗县级卫生健康委审核确认。

(2)需提供托育机构备案认定资料、普惠托育认定资料、普惠托育承诺书、承诺的普惠收托价格、托位数量、托育机构建设基本情况、总投资、资金来源等证明材料。

(3)需提供入托花名册、入托协议及年内各学期入托缴费凭证,孩子入托时间不少于3个月。

(4)符合条件的托育机构可在当年进行申报,当年未申报的,不予追加。

(5)补贴资金用于托育机构运营方面支出。

(四)示范托育机构奖励补贴

对被确定为国家、自治区、市级的示范托育机构,一次性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运营奖励补贴。

1.申请条件

(1)已在包头市辖区内编办、民政局或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且在卫生健康委员会备案的普惠托育机构和经旗县级教育局批准办托的普惠托幼一体幼儿园。

(2)备案后正常提供托育服务满一年。

(3)申报时机构正常收托,收托的婴幼儿不满3周岁。

(4)被确定为国家、自治区及市级的示范托育机构荣誉证明。

(5)按荣誉就高原则不重复奖补。

2.申报流程

(1)符合条件的托育机构法人或负责人携带本人身份证、合法准入证明(申报机构的工商营业执照或社会服务登记证书等)、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登记证、土地证、房产证、租赁协议(含出租方不动产登记证书)、托育机构负责人个人简历(附学历证书、相关资质证书)、获得示范机构的荣誉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到所在辖区卫生健康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并填写《包头市示范托育机构奖励补贴申请表》(附件4)一式三份。

(2)需提供托育机构备案认定资料、普惠托育认定资料、普惠托育承诺书、承诺的普惠收托价格、托位数量、托育机构建设基本情况、总投资、资金来源等证明材料。

(3)需提供入托花名册、入托协议及年内各学期入托缴费凭证。

(4)符合条件的托育机构可在当年进行申报,当年未申报的,不予追加。

(5)补贴资金用于托育机构运营方面支出。

四、申报时间及资格确认

(一)生育支持育儿补贴(个人或家庭申请补贴)

1.每年3月31日前,本人申报。

2.每年4月30日前,嘎查村(居)民委员会初审,对符合条件的家庭签署同意发放意见,对不符合相关条件的或资料不实的家庭要注明情况,初审后公示7天(公示格式见附件5),无异议后将相关证明材料报乡级审核。

3.每年5月31日前,苏木乡镇(街道)复审后报旗县级卫生健康委员会审核。

4.每年7月31日前,旗县级卫生健康委员会审核确认后,填写各项个人家庭补贴发放花名册及汇总表(附件6、7)上报包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备案,旗县级卫生健康委员会将申报等证明材料复印件一起归档,长期保存。

5.每年8月15日前,市卫生健康委登记备案后报市财政局。

(二)托育机构运营奖励补贴(机构申请补贴与奖补)

1.每年5月31日前,托育机构申报。

2.每年7月31日前,乡级初审后报旗县级卫生健康委员会审核确认,公示7天后(附件8),填写《包头市托育机构生均运营补贴发放花名册》(附件9)、《包头市托育机构生均运营补贴发放汇总表》(附件10)、《包头市示范托育机构奖励补贴申请表》(附件4)、《包头市示范托育机构奖励补贴发放花名册》(附件11)及《包头市示范托育机构奖励补贴发放汇总表》(附件12)上报包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备案,无异议后旗县级卫生健康委员会将申报等证明材料复印件一起归档,长期保存。

3.每年8月15日前,市卫生健康委登记备案后报市财政局。

五、资金发放与管理

(一)专项资金来源及财政分担比例划分

生育支持育儿补贴和托育机构运营奖励补贴专项资金由市、县两级地方财政纳入年度预算予以安排,按照“自主申请、逐级审核、一次发放”的原则组织实施。育儿补贴和托育机构运营奖励补贴市、县财政分担比例按市本级财政和旗县区财政1:1比例分担,财政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通过金融代理机构代理发放,鼓励依托包头市惠企利民综合服务平台或“一卡通”等渠道发放补贴资金。

(二)专项资金的拨付和发放

1.专项资金纳入市、县两级财政预算,按市、县财政1:1分担比例分别足额匹配所需经费。

2.每年8月15日前,卫生健康部门要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代理发放金融机构提供当年个人家庭补贴和机构补贴发放汇总信息。

3.市本级财政和旗县区财政负担的补贴专项资金,每年9月30日前及时足额拨付到旗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4.每年10月31日前,代理发放金融机构应根据卫生健康部门提供的当年个人家庭补贴花名册、托育机构补贴花名册,将育儿个人和家庭补贴专项资金一次性划拨到补贴对象个人储蓄账户,将机构补贴专项资金一次性划拨到托育机构对公账户。

5.补贴资金以年为单位计算。补贴对象持有效证明到代理发放金融机构认定的发放网点支取补贴资金。

6.卫生健康部门根据各类奖补资金标准,预测下一年度补贴资金需求。

(三)专项资金管理

1.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核实补贴对象人数,编制资金需求计划,对相关数据信息进行综合分析,会同财政部门掌握并监督代理发放金融机构建立补贴对象储蓄账户和资金管理情况,督促代理发放金融机构将补贴资金及时划转到补贴对象账户。教育部门负责统计核实幼儿园延伸办托机构生均补贴对象人数并出具证明给卫生健康部门。

2.代理发放金融机构负责制定资金发放办法和操作规程,按照代理服务协议的要求和卫生健康部门提供的补贴对象名单建立储蓄账户,将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划转到补贴对象账户,并将资金发放情况及时反馈财政和卫生健康部门。

3.各有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结合本部门工作特点,认真落实相关政策,确保该项工作扎实推进。要及时发放奖励补贴资金和落实优惠政策,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虚报冒领。对奖励补贴对象骗取奖励补贴资金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享受的一切奖励补贴待遇,并追回已领取的奖励补贴金。同时,对违规工作人员从严查处。

4.卫生健康部门应做好全过程绩效管理,会同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重点项目切实加强专项资金管理;财政部门应全面落实国家、自治区、包头市优化生育相关支持政策,保障优化生育各项补贴政策相关经费,负责资金保障和足额拨付并加强资金监督管理,督促代理发放金融机构及时划转补贴对象账户;审计部门履行审计监督职责。

5.各项目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财务制度和项目实施方案的规定,主动接受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认真履行财政监督检查要求职责,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6.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嘎查村(居)民委员会要建立调查员责任追究制,承担对补贴对象进行摸底调查、议查核实的责任,旗县级卫生健康部门要承担确认审批责任。

7.代理发放金融机构的确定要本着降低成本、提高效率、优质服务的原则,采取公开竞标的办法择优选定,代理发放金融机构必须严格履行代理发放协议。

8.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对符合补贴条件的对象进行县、乡、村“三级公示”,广泛接受群众监督。

六、终止补贴发放的情形

资格审核通过后补贴资金发放前发现以下情形的,终止补贴发放。

1.申请补贴的新生子女户籍或其父母户籍均新迁出包头市。

2.经调查认定属于申请人伪造材料、冒领骗取补贴或工作人员违规发放补贴。

3.其他经认定属于应当终止发放情形。

七、责任追究

对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造成社会影响的,追究有关单位主要领导和有关当事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情节较重的,依据有关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及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直接责任者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将不符合补贴对象条件的人确认为补贴对象或隐瞒不报符合享受政策待遇对象。

2.在补贴对象资格确认过程中不按规定张榜公示的,对群众举报扣压不报、不予处理。

3.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的,不按规定发放补贴资金,限制补贴对象自由支取补贴资金。

4.在补贴对象确认、资金发放的过程中有收受贿赂、接受宴请、有价证券或支付凭证等行为。 

5.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私分补贴资金。

6.国家工作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和个案信息。

7.委托代理发放金融机构不按代理服务协议履行资金发放责任,拖欠、截留、抵扣补贴资金的,取消其代理发放资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8.其他违规违纪行为。

八、工作要求

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积极探索建立并不断完善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和社会监督四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制度运行机制以及安全可控的社会化资金发放方式和渠道,确保专项资金安全,确保生育支持二孩、三孩家庭育儿补贴,入托家庭生均补贴及托育机构运营补贴、奖励补贴足额按时发放到位,落实到人。严把政策口径,做好宣传发动,增加政策执行的透明度。

本实施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政策年限从2024年1月1日起计算,有效期两年。我市生育支持育儿补贴和托育机构运营奖励补贴政策实施后,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包头市二孩、三孩家庭一次性育儿补贴申请表

2.包头市入托孩子家庭生均补贴申请表

3.包头市托育机构生均运营补贴申请表

4.包头市示范托育机构奖励补贴申请表

5.包头市个人家庭()补贴公示样表

6.包头市个人家庭()补贴发放花名册

7.包头市个人家庭()补贴发放汇总表

8.包头市托育机构生均运营补贴和示范机构奖补公示样表

9.包头市托育机构生均运营补贴发放花名册

10.包头市托育机构生均运营补贴发放汇总表

11.包头市示范托育机构奖励补贴发放花名册

12.包头市示范托育机构奖励补贴发放汇总表

文章来源:万水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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