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当庭认罪认罚!8人获刑

时事   2024-11-08 16:59   江苏  

01
基本案情


2023年6月底至9月,被告人潜甲纠集被告人潜某乙、余某、万某经事先合谋,商议在网络直播中寻找被害人,采用虚假投资、“合股”购买玉石并“开垮”亏损的方式骗取被害人钱财,并约定被告人潜甲占股48%,被告人潜某乙、余某、万某分别占股16%-18%不等。


上述人员分别纠集了被告人杨某、刘某甲、孙某某、严某和梁某甲、梁某乙、徐某某、张某、姚某某、槐某某、刘乙(均另案处理)等人担任主播、财务、客服等工作,分为“大强组”、“老杨组”、“万某组”实施诈骗。具体通过和被害人互动、介绍翡翠、玉石知识等方式,虚构“合股”购买原石并“开涨”来骗取被害人信任,并吸引被害人加大“投资”继续购买,后逐步提高原石价格,待被害人进行大额投资购买原石时,则由被告人潜甲等人决定以“开垮”为由骗取被害人钱财。


各组扣除支出后的盈利由被告人潜甲、潜某乙、余某、万某根据各自占股比例进行分配。其中,被告人潜甲为总负责并管理资金的收入支出,被告人潜某乙负责引流,被告人余某负责“大强组”,被告人万某负责“万某组”,被告人杨某为“老杨组”主管兼主播并占本组提成30%,被告人刘某甲为“老杨组”财务兼直播间内演员并占本组提成10%,被告人孙某某为“大强组”主播并占本组提成10%,被告人严某担任“大强组”财务并占本组提成10%。

现已核实,被告人潜甲、潜某乙、余某、万某涉案诈骗金额为2880622元;被告人杨某、刘某甲涉案诈骗金额为1829772元;被告人孙某某、严某涉案诈骗金额为743927元。
02
案件裁判


江阴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潜甲、潜某乙、余某、万某、杨某、刘某甲、孙某某、严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共同利用电信网络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系共同犯罪。


八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自愿接受处罚,结合退赔及谅解情况,依法对被告人潜甲予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潜某乙、余某、万某、杨某、刘某甲、孙某某、严某予以减轻处罚。据此,以诈骗罪判处八被告人十年三个月至三年九个月不等,均并处罚金的刑罚。



法官提醒

随着直播产业的兴起,不法分子也动起了“歪脑筋”,各类打着大金额投资、“高风险高回报”旗号的骗局层出不穷。法官提醒,在购买珠宝玉石、名贵木材、贵金属等产品进行消费或者理财投资时,务必优先选择线下渠道进行实物交易。对于自己陌生的领域切莫轻信“大师指点”“内幕消息”“朋友介绍”,宁愿捂紧钱袋不消费,莫要贪小便宜吃大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二条第一款  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来源:刑事庭、江阴人民法院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删除




精彩推荐



扫码关注我们

讨论江阴

热点话题

找工作

招聘

一站式装修

咨询小佳

买房卖房

来找小花

暨阳小城生活
江阴知名网络媒体-暨阳网(暨阳社区jysq.net)旗下公众号。全面提供江阴本地信息资讯、生活服务。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