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少光严重违反党的组织纪律、廉洁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揭阳市纪委常委会会议、揭阳市委常委会会议讨论,并经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后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林少光开除党籍处分;由揭阳市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终止其揭阳市第七次党代会代表资格;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对林少光的开除党籍处分决定,待召开揭阳市委全会时予以追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