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01日13时51分许,秦某阳(身份证号:420222********3753)驾驶牌号为无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阳泉市大连西路五渡口路段时,被正在执勤的阳泉市交警四大队民警示意靠边停车接受检查,经查,驾驶人秦某阳涉嫌实施了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的违法行为。经用酒精测试仪检测,检测仪数据显示43mg/100ml,驾驶人秦某阳涉嫌实施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我大队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交通违法嫌疑人秦某阳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执法记录仪现场视频、酒精含量检测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证据予以证实。秦某阳实施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山西省实施办法》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对秦某阳作出罚款一千元的处罚;秦某阳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山西省实施办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对秦某阳作出罚款三百元的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违法行为人秦某阳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现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采取公告方式予以告知。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违法行为人秦某阳未到本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阳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
2024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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