岷县关于禁(限)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第一条 为加强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切实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有效防止环境污染和噪声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县辖区内燃放烟花爆竹,使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第三条 公安部门是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主管机关。
城管部门负责公共管理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监管和环境卫生管理。及时制止居民随意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环保部门负责监测燃放烟花爆竹对环境、空气、噪声的影响,及时制止居民随意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应急消防部门负责燃放烟花爆竹期间的防火安全和应急处置,重点加强大型活动及春节期间焰火燃放、防火安全管理。
融媒体中心负责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日常宣传和典型案件的曝光。
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居民社区、婚姻登记机构、殡葬服务机构开展禁限放烟花爆竹规定的宣传。
教育部门负责针对中小学校师生群体开展禁限放烟花爆竹规定宣传,中小学校负责对学生进行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
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以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做好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工作,积极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在举办节庆、庆典、婚丧嫁娶和传统民俗文化等活动时,应当遵守全县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规定,及时制止居民随意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综治办负责各成员单位的协调沟通,将各成员单位烟花爆竹禁限放职责纳入综治考核。
第四条 高考、中考及其它重大活动期间,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第五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或场所燃放烟花爆竹:
(一)党政机关、社会团体等办公场所及周边100米范围内;
(二)交通枢纽以及输变电设施、广播通讯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三)集贸市场、商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及周边100米范围内;
(四)重要军事设施、仓库、文物保护单位及周边100米范围内;
(五)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及周边100米范围内;
(六)医疗机构、科研单位、职业中学、中小学校、幼儿园、敬老院及周边100米范围内;
(七)居民楼顶、楼道、阳台、平台、室内、窗台等区域;
(八)农村麦场、草料场、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区域或场所。
第六条 除以上设定的禁放区外,岷县城区内,除在规定的时间段可以燃放鞭炮外,礼花礼炮均禁止燃放。
(一)春节期间(腊月三十至正月初七)、元宵节及传统民俗活动期间,在不影响他人正常休息和生产生活的前提下,可以燃放规定品种和规格的烟花爆竹;除上述准许燃放的时段外,每天晚上10时后一律禁止燃放。
(二)除上述规定的日期外,因当地风俗燃放的情形除外,但要从源头上适当减少燃放。因婚丧嫁娶、乔迁、开业庆典等活动需要燃放鞭炮的一律安排在中午12时至下午2时、下午6时至8时内进行,且只能在专用的燃放铁桶内燃放,以减少环境和噪声污染,燃放鞭炮的时长不得超过2分钟。除上述准许燃放的时段外,其它时间一律禁止燃放。
第七条 禁止燃放下列品种的烟花爆竹:
(一)甩炮、摔炮、砸炮、擦炮、拉炮等摩擦类、烟雾类违禁产品;
(二)礼花弹、开天雷、内径大于20毫米的单响、双响、多响等升空炸响类烟花爆竹;
(三)单筒内径大于30毫米、单发药量大于25克、总药量大于1200克的内筒型组合烟花;
(四)冷烟花;
(五)电子礼炮。
第八条 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主办单位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公安部门审查批准后,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燃放。
第九条 燃放烟花爆竹产生的垃圾要自行处理,各大酒店、宾馆要设置鞭炮燃放箱(筒),严禁随地随意乱燃乱放。
第十条 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燃放烟花爆竹,构成扰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构成扰乱车站、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燃放烟花爆竹,构成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未对燃放烟花爆竹产生的垃圾自行处理或者未设置鞭炮燃放箱(筒),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综合执法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依法处罚。
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造成国家、集体、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5年。
岷县人民政府
2022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