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金不昧不仅是一种美德,也是一种法律责任和义务;拾金而昧不仅会受到道德的谴责,更触犯了法律。也就是说,在日常生活中,捡到他人手机不归还属于违法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海东市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就调解了一起因不当得利引起的纠纷,网约车司机孔某捡到乘客遗落在车内的手机后不归还,反而卖了从中获利。
案情
今年2月的一天,张某乘坐孔某的网约车时不慎将手机遗落在车内,后与孔某取得联系得知他已将手机变卖。经协商,孔某同意以手机原价1.6万元赔偿给张某。后来,张某多次催要,孔某以各种理由拒不返还款项,无奈的张某将其诉至民和县人民法院。
调解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认为此案适用调解处理,遂对双方当事人展开调解。承办法官结合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认定本案属于典型的不当得利纠纷,孔某应该向张某返还相关款项。同时,出于为当事人减轻诉累的考虑,承办法官耐心释法说理,引导双方当事人换位思考、互相体谅,促使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孔某返还了不当得利款1.6万元。
说法
承办法官表示,所谓不当得利,就是指没有法律上的根据而取得了不正当的利益致使相对方遭受损失的法律事实。
不当得利在日常生活中常见,话费充错了号码、转账转错了人、买东西不小心多付了钱等都属于“不当得利”的范畴。如果得利人拒不返还取得的利益,受损害人就可以向人民法院以不当得利纠纷为案由起诉。起诉时应当提交相关的交易凭证以及对方拒不返还的有关证据。同样,如果大家遇到这种“天上掉馅饼”的情况,也应秉持诚信,将不属于自己的财产返还给当事人,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2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第985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第986条: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第987条: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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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法治报·法眼记者 郭佳 实习生 康玉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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