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有些人虽然手无“余粮”,但对于亲朋好友的借款请求磨不开情面或为朋友“两肋插刀”,选择从银行贷款后再转借给朋友,此种情形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出借人是否有权要求借款人返还出借款并支付利息?日前,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依法判决借款人返还借款本金。
郝某、乔某系原夫妻(起诉时两人已经离婚),与原告冯某是朋友。2023年,二被告因修车急需用钱,便向冯某寻求帮助。冯某本人也囊中羞涩,但还是想为朋友“两肋插刀”,于是从某银行贷款7万元,在卡中留了4000元用来扣银行利息,将6.6万元借给二被告使用。后因二被告到期未能还款,冯某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二被告偿还借款6.6万元、承担已产生的借款利息4000元。
本案中,冯某从银行机构贷款又出借给二被告的行为,属于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因此,在本案中,冯某和二被告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根据民法典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也就是说,虽然借贷合同是无效的,但是二被告依旧向原告冯某负有返还义务。
在民间借贷合同当中,出借人出借的资金的来源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得以套取金融机构贷款等非法方式进行转贷。生活中存在很多人碍于情面或者出于情谊的借款行为,但是借款应当量力而行,如果不顾自身实际经济情况,由此导致的一系列风险也是需要自行承担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57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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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法治报·法眼记者 郭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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