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雄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关于对逾期未接受处理交通违法案件处罚前告知的公告
下列违法行为人因在驾驶证暂扣期间仍驾驶非营运机动车的、在驾驶证公告停止使用期间仍驾驶摩托车以外的非营运机动车的、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的、不戴安全头盔、摩托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驾驶证超过有效期后驾车、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以上违法行为被镇雄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查获后,无正当理由未在被查获后十五日内前往镇雄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处理,经催告后仍未前来接受处理或者无法联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现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依法享有的权利作出行政处罚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当事人可向镇雄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情形(依法予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单项违法行为罚款金额2000元及以上的处罚)要求听证的,请自公告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镇雄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以及听证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联系地址:镇雄县乌峰街道环城北路65号,联系电话:0870-3121079)来源:镇雄警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