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
新的作案手法出现了
不法分子通过网恋交友等方式
博取受害人的信任
殊不知
你的“心动”
他的“账动”
警示案例
近日,墨江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在工作中获悉,辖区一名女子甲某(化名)名下的两个银行账户由本人取现后,转移至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涉案账户,民警立即进行调查。
经查,甲某自2024年起与一名男子在社交软件上保持亲密联系,8月6日,男子要求甲某帮忙“周转资金”,被“爱情”冲昏头脑的甲某答应下来。随后,甲某名下两个银行账户先后收到该男子转入的6笔资金,甲某到柜台将资金分别取现后又存入该男子指定的账户,共计转账29.37万元,其中,涉案资金达21万元。
甲某为境外电信网络诈骗团伙提供转移非法资金的渠道,帮助他人转账不明来历资金的行为触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目前甲某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网络交友诈骗套路并不复杂,单身青年在网络交友时要提高警惕,骗子会抓住受害人心理需求步步下套,对方一旦提出资金周转、投资、刷流水等建议时,要果断拉黑。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指达到刑法规定的能够承担刑事责任年龄能力的自然人、单位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故意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其中的其他方法是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采取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以外的方法,如居间介绍买卖,收受,持有,使用,加工,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财物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协助将资金转移、汇往境外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2条规定: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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