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乃常理
喝酒开车,肇事后逃逸更为法律所不许
两种行为若均具备,又该如何处理?
基本案情:2023年11月的一天,小刚在小明家吃饭,期间小刚用一次性杯子喝了小半杯包谷烧白酒。傍晚时分,小刚酒后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返家,当车辆行驶半途时不慎将路边正常行走的行人小华撞倒并致其受伤。事故发生后,小刚未停车保护现场,也未抢救伤员,更未向公安机关报案,便驾车逃离事故现场,随后被民警抓获。
经鉴定,小刚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1.3mg/100ml,属于酒后驾驶。经鉴定中心对其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属性进行鉴定,认定该电动车从属于机动车范畴。
案件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小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且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其有从宽处罚情形,判处被告人小刚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官说理:部分群众对于酒后驾驶往往具有侥幸心理,直至事故发生后才追悔莫及。行车安全无小事,违规驾驶轻则违反道路交通法规,重则导致车毁人亡的惨剧。我们要尊重生命,遵守法律法规,将道路交通安全时刻铭记于心,自觉遵守交规,坚决避免这种“两败”的局面。
来源:平利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