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正守年关,清廉迎春节。广大党员干部要把党的纪律规矩挺在前面,自觉筑牢底线、不越红线、不踩雷区,以“廉”心守初心,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节日氛围。现就春节、日喀则农事新年期间廉洁过节提醒如下:
✦以公款支付亲朋好友聚餐费用、违规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宴请、违规出入私人会所、参加“小圈子”性质的吃喝是党规党纪的绝对禁区,背后暗藏着请托办事、利益勾兑、团团伙伙等问题,广大党员干部要时刻保持警醒,严防酒局背后的“做局”,坚决抵制违规吃喝歪风。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或者发放礼品、消费卡(券)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礼品礼金是变味的“人情往来”,背后都是对利益交换的期待,目的是通过感情物质投资来谋求好处。一条烟、一张卡、一个红包,往往是党员干部从违纪到违法的开始,广大党员干部要始终警惕被“腐蚀”的风险,坚持从小事小节守起,做到不该拿的钱一分都不拿,不该收的礼再轻也不收。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七条规定,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公车姓“公”不姓“私”,使用要符合公务目的、公干过程、全员姓“公”,不能开着公家车办私家事。要坚决摒弃贪小便宜、存侥幸心的心理,切莫栽倒在“车轮上的腐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工作、生活保障制度,在交通、医疗、警卫等方面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求特殊待遇,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 旅游要开心,更要安心。不可觊觎公款出游或者接受服务对象的安排,即使公款旅游“隐身衣”再隐蔽,也改变不了违纪实质,莫让“旅游”变“旅忧”。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公款旅游或者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等为名变相公款旅游;
(二)改变公务行程,借机旅游;
(三)参加所管理企业、下属单位组织的考察活动,借机旅游。
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 娱乐不能越界,严守行为底线。在节日期间要洁身自好,严禁参与赌博、进出高档会所、组织封建迷信等违纪违法活动,切勿把“节日的快乐”变成“违法的狂欢”。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生活奢靡、铺张浪费、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 节日是联络感情的时机,操办宴请亦是人之常情。但要明界限、守底线,在规定范围内以合适的形式表达。尚俭戒奢、勤俭节约,不可利用婚丧喜庆事宜大操大办或借机敛财。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条规定,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 严禁酒后驾驶、醉酒驾车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严禁酒后上岗、在岗饮酒,坚决不触犯纪律“红线”、严防死守法律“底线”。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犯罪,被单处罚金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
(二)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 每一位领导干部都要把家风建设摆在重要位置,廉洁修身、廉洁齐家,在管好自己的同时,严格要求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提醒家人时刻保持一颗正常心,不盲目与别人攀比;提醒家人要注意“八小时外”的生活圈和社交圈,与服务对象保持亲清政商关系;提醒家人时刻保持清醒头脑,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不重视家风建设,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严重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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